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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
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
時有發生且不斷升級
時常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嚴重影響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這里給大家梳理了
10個具有代表性的警示案例
案例一
16歲學生小周厭學曠課,結識社會閑散人員 “段大哥”。對方經常帶他吃喝玩樂,小周貪戀無約束的生活。后段大哥邀約小周一同偷摩托車,哄騙他只需隨行、不用動手。小周明知偷竊違法,卻害怕失去朋友,隨同團伙當晚盜竊11輛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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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周明知道他們是要去偷東西,還跟著去,這就構成了共同犯罪。
不良行為是犯罪的開端。曠課逃學、結交社會閑散人員極易滑向違法,切勿抱有 “只旁觀不做事就無罪” 的僥幸心理。
案例二
案情簡介:某縣初中二年級的學生小周、小段沉迷網絡游戲,經常翻墻逃課到學校外面的黑網吧上網。時間久了,父母給的零花錢都用光了,沒錢繼續上網,二人便商量著找人“借”點錢花花,后二人找到平時比較膽小的同學小黃向其索要錢財,小黃不給便用刀威脅小黃,毆打小黃,最后用刀刺傷小黃,搶走小黃隨身攜帶的500元現金。小黃的傷情已構成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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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二人搶劫并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死亡,要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劫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希望大家能夠引以為戒。
案例三
案情簡介:2021年8月,有網友發布視頻稱,某縣有多名女生在廁所霸凌另一名女生。視頻中先后有兩名女生站出來扇某一女生耳光,其中一人連續擊打20下,打完后還慫恿其他女生,并稱“出了事我扛著”。過程中有女生幫忙計數,另有一名女生在旁拍攝。后經警方調查,網傳未成年人欺凌視頻內容屬實。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王某某等10名違法行為人的尋釁滋事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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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校園欺凌代價巨大,動手、起哄、拍攝傳播欺凌視頻均屬于違法行為。
未成年人犯罪,會輕判但不等于不判。簡單以為“未成年”是免罪金牌的,應該要醒醒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部分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周歲。還有人認為不構成刑事責任就沒關系,這種觀念也是錯誤的。實際上,校園欺凌者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等處罰,必要時送專門學校或由政府收容教養。
民法典對校園欺凌有新規定,具體體現在人格權的相關規定中,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案例四
案情簡介:小孔、小建與小魯、小劉等人在某中學上學期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小孔向大東和小張提議購買刀具報復小魯等人,三人購買刀具六把。買完刀后小孔分別給小魯和小劉打電話約架。后小孔和大東伙同小張和小孫持刀與小建糾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來到某立交橋下,在橋兩側分頭等待小魯等人前來毆斗。當小魯、小劉糾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達時,雙方互相持械毆斗。其間多人受傷,輕重程度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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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本案中的參與斗毆者大都已經成年,小孔和大東是未成年人。小孔、大東在公共場所糾集多人持械斗毆,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東系積極參加者,依法均應予懲處。小孔與大東最終以聚眾斗毆罪被分別判處刑事處罰。
青少年多為激情犯罪,模仿不良影視拉幫結派、用暴力解決矛盾。學校、家長需及時疏導逆反心理,發現沖突苗頭提前干預。
案例五
案情簡介:小毛和小夏兩人均為某職業高中學生,一天,兩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離小毛家不遠的荒僻處遇到了大明。小毛說大明跟他一直以來都有矛盾,提議一起打大明一頓。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鐵管毆打大明的頭部等部位,持續追打致使大明死亡。當天晚上,小毛返回事發地點,確認大明死亡后,將大明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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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小毛和小夏兩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依法均應予懲處。小毛和小夏分別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刑罰。
兩名少年法治意識淡薄,缺乏對生命的敬畏。職業院校需強化法治與生命教育,教會學生理性化解人際矛盾。
案例六
案情簡介:某派出所對轄區內某某娛樂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娛樂中心容留有5名未成年人喝酒娛樂,次日將案件移交至文化和旅游局,當晚執法人員依據職權進入某某娛樂中心,執法人員在收銀臺向現場負責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和來意后對現場進行檢查,現場查看當晚進入人員體溫登記本、查詢核實微信轉賬收入等證據,核實5名未成年人在該娛樂場所喝酒一事,并對某某娛樂中心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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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加大對歌舞娛樂場所違規接收未成年人的查處力度,切實凈化歌舞娛樂場所的環境,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
案例七
案情簡介:2021年9月,岳陽的安安(化名)趁爸爸不注意,用他的手機玩了幾款游戲并進行了充值,5天時間共花掉了8828.14元,其中,主要的收款方為廣東天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安安的父母說,他們對此并不知情。直到9月11日,安安的爸爸才偶然發現銀行卡里的余額不對,這才知道8000余元全被兒子用于游戲充值了。安安的母親成女士稱,此前他們聯系了平臺客服,也提交了各種相關資料,但得到的答復一直是“審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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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未成年人充值網游,是可以要求退回的。因為未成年人屬于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未經監護人追認,充值行為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案例八
案情簡介:十六歲的小周通過“快手”APP認識了十三歲的少女小麗,二人在網上越聊越投契,便相約做了男女朋友。一個多月后二人見面并于當晚到賓館,發生了性行為。過后,二人因為瑣事吵了一架,分手了。過了幾天后小麗發現自己懷孕了,但是已經刪除了小周所有的聯系方式,找不到小周。小麗很害怕,不知道該怎么辦,也不敢告訴父母,一直到幾個月后肚子大了起來,才被其母親發現,帶到醫院檢查,此時小麗已經懷孕五個月。后來小麗的母親報警,小周被警察抓了起來,小麗也因為引產造成了身體和心靈的多處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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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青春期異性交往需把握邊界,遭遇情感、身體困擾第一時間告知父母,切勿隱瞞釀成不可逆傷害。法律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女生發生性關系,即使是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行為人也構成強奸罪。
案例九
案情簡介:16歲的小鐘是北京某中學學生,他以虛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網站上注冊,與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語威脅的方式強行與多名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并拍攝裸照,還以將裸照發至互聯網上為要挾多次侵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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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小鐘無視國法,以脅迫手段,強行與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發生性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小鐘被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虛擬空間暗藏風險,不隨意透露個人隱私、不拍攝私密照片;學校、家庭需普及正規性教育,打造綠色上網環境。
案例十
案情簡介:大喬在本市某中學內因瑣事與小邵、小羅(男,歿年15歲)發生口角,并約定進行毆斗。小柯得知后指使大牛將其存放在宿舍內的折疊刀提供給大喬。后大喬在該校男廁所內與小邵、小羅等人互毆過程中,持刀刺擊小羅的頸部,致使小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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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大喬、小柯、大牛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依法均應予懲處。大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柯、大牛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法院在依法判處大喬刑罰同時,也分別判處了小柯、大牛相應的刑罰。
在學校中因瑣事起爭執是非常常見的,學校與家長都要教育、引導孩子正確處理爭執,因為未成年人認識判斷能力、自我控制能力都尚不成熟,對爭執處理稍有不當,便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的傷害,甚至違法犯罪。
來源丨北侖公安
編輯、一審丨章琦 二審丨王昱嘯 三審丨謝挺
責編丨沈焰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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