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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嚴某聰從他人處購買毒品,并于22日1時許、4時許、7時許分三次吸食。22日9 時許,嚴某聰駕駛汽車行駛至廣東省茂名市S280 線某路段時,撞擊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楊某,致楊某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休克死亡。為逃避法律追究,嚴某聰駕車加速逃離,在距上述現場約950米處,又連續沖撞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楊某梅、吳某、梁某和駕駛汽車的馮某,速度高達99公里/小時,致楊某梅顱腦損傷死亡、吳某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頸脊髓離斷死亡,并致多車毀損,其中馮某所駕汽車損失價值人民幣180570元。嚴某聰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檢測,嚴某聰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
另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嚴某聰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嚴某聰供述其有吸毒史,案發當日1時至7時許其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都會迷迷糊糊,產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殺、家人跳樓的幻覺,吸毒后駕車想聽大聲音樂,想開快車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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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粵09 刑初7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嚴某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判項略)。宣判后,嚴某聰以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等為由,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2)粵刑終103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準被告人嚴某聰死刑。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告人嚴某聰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否對嚴某聰適用死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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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圖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68號+AI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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