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律所傳出律師創始人兼律所主任因涉嫌刑事案件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進而傳出律所因其人涉案導致了律所資金周轉的問題。各種信息渠道,包括一些在該所執業的律師也在反饋,該所律師在完成了律所規章制度規定的辦案流程后,自己經辦代理案件的律師費,也結算不了了。
身為律師,天天給別人要這個款那個款的,不少抱怨給當事人辦完案子不給錢了,可能沒想到的是,自己哪天也會遭遇到被律所拖欠辦案律師費。
不過,也有律師拿起了最擅長的,通過訴訟來向律所追索拖欠自己律師費。令人更為意想不到的是,律師的起訴被法院一審駁回了,二審也駁回了。
具體的法院裁判理由,詳見下圖這份6月29日二審法院裁定書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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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述的律所拖欠律師律師費的問題,以及法院裁定駁回律師起訴的做法,之前也有不少人發表過看法。
印象最深刻的,有位網友評論的是,樓下超市的老板涉嫌犯罪被抓了,是不是超市欠供貨商的貨款就不用還了,要等到老板的刑事案件處理完,才能通過法院訴訟處理?
以上的理解,已經不是從法律專業性的角度分析了,而是從社會常理上分析。用法律行業的基本常識就是:對案件的裁判不能偏離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不能與民眾的社會生活經驗相抵觸,否則,相關結論難以得到公眾認同。
說完了社會常識,再看看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是這么理解和適用的嗎?
問題是,律師是正常辦案,客戶通過律所賬戶已經交付的律師辦案費,怎么就成了“有經濟犯罪嫌疑”,莫不是律所主任涉案,律所內所有律師的辦案情況,以及律師費的結算,都涉及到了經濟犯罪嫌疑?
如果真這樣的話,向律所起訴的律師,應該屬于配合刑事案件調查的犯罪嫌疑人才是,律所的賬戶及日常經營應該凍結配合刑事案件調查才是。
可這些都沒有發生,又如何認定律師起訴律所的律師費糾紛,涉嫌經濟犯罪呢?莫不是,有人認為,只要律所主任涉案,就可以據此裁定駁回一切律師索要律師費的所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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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見,最高法院的規定是,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只有對于涉及經濟犯罪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糾紛,才要裁定駁回起訴,對于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糾紛案件要“繼續審理”才是。
實在是令人看不懂,即便是律所主任挪用律所資金等其他行為涉及了刑事案件,跟所內的其他律師辦案后與律所之間結算律師費之間,究竟是如何被法律理解成了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一審法院如此認為,可能是法律理解有問題,尚有救濟渠道,二審法院也這么認為,真的就令人匪夷所思了。有人暗自揣摩,是不是因為擔心此類案件支持了一個,就會有其他的,亦或是這樣的律所情況太多了,律所的經營維持很重要。
都說律師是靠法律理解和適用吃飯的,可遇到對于“同一法律關系”普通人都不會如此理解的司法理解,而且是兩級法院都這么認為的,還有什么救濟辦法嗎?
這也是現實中,很多律師無奈的地方。有的時候,明明自己的法律理解是正確的,而且涉及的法律問題其實很簡單,并不是什么疑難復雜問題,也不是什么法律界爭議問題,可真到了某個具體案件中,就是得不到辦案人員、辦案機關的依法理解和適用。
如此的無奈,不僅是社會大眾會遇到,律師為他人辦案時會遇到,輪到律師自己為了自己的事情辦案,看來也會遇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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