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安徽商報
好心順帶不會騎車的同事下班,可沒想到中途發生了車禍,騎車人因此被受傷的同事起訴至法院。近日, 郎溪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我和徐大姐是同事,她不會騎車,我好心免費載了她小半年,哪知道會發生這種事啊!”法庭上,黃某的哭訴充滿了委屈與無奈。
原來,在郎溪縣的一家服裝廠里,黃某和徐某是關系不錯的同事。因為徐某不會騎車,熱心腸的黃某便每天下班用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免費捎上她一程。
這份善意持續了整整四個月。一天傍晚,在下班回家途經一個路口時,吳某駕駛著電動三輪車突然出現,與黃某的電動車發生猛烈碰撞,坐在后座的徐某被重重甩出,造成多處骨折,傷情嚴重。
經交警部門認定,三輪車騎車人吳某因操作不當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因未確保安全通行負次要責任,意外受傷的徐某則不承擔責任。
事后,面對高昂的醫療費用,徐某將吳某和黃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郎溪縣法院審理認為,黃某的行為是典型的“好意同乘”,即非營運車輛駕駛人基于善意,無償允許他人搭乘。雖然民法典中關于“好意同乘”的條款主要針對機動車,黃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卻是非機動車,但其助人為樂的善意本質相同,可以參照處理。
因此,法院作出判決,由主要責任人吳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對于黃某應承擔的30%次要責任部分,考慮到其“好意同乘”的性質,依法酌情減輕其責任。
法院最終判定,黃某承擔20%的賠償,剩余的10%損失由徐某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稱,法律既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為善良的施惠者撐腰,倡導的是一種權責對等、風險共擔的理性出行觀念,旨在破除“好心搭載、出事全賠”的誤解,讓更多人在伸出援手時,能多一份安心,少一份顧慮。
安徽商報記者 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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