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行同房也算強奸?!”內蒙古額爾古納,男子與妻子結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后雙方因感情不和申請協議離婚進入離婚冷靜期并分居,期間男子懷疑妻子出軌,偷放錄音筆錄下妻子與他人通話后,將妻子叫到家中毆打致腰椎骨折(輕傷一級),隨后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并拍攝視頻,妻子報警后男子被捕,檢方以強奸罪及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案子開庭后至今未宣判,家屬申請取保候審被拒。
(案例來源:媒體公開報道,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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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利與王娟都是內蒙古額爾古納市居民,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相處約一年后,兩人于2010年左右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
多年婚姻中,二人矛盾逐漸積累,據女方陳述,雙方早已感情破裂并長期分居,男方有時住單位宿舍或父母家,女方帶小孩回娘家住,女方多次提出離婚,男方始終拖延不愿放手。
轉機出現在2025年2月27日,王娟再次堅持離婚,這一次劉利終于松口,二人一同前往額爾古納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協議離婚,正式進入30天離婚冷靜期。
按照民法典第1077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請;期滿后雙方應親自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
在此期間,雙方雖仍為法律上的夫妻,但實際上已處于分居狀態,王娟住在其父親家中,劉利住同單元對門或另處,互不共同生活。
進入冷靜期后,劉利內心始終無法接受婚姻即將終結,加之懷疑王娟已另有新歡,便萌生了暗中監控的念頭。
他從網上購買了一臺具備錄音功能的智能定位終端(外形類似小型錄音筆),趁王娟不注意,偷偷放置在王娟臥室書架上,對其日常起居、通話進行秘密竊聽。
2025年3月21日早晨8時許,劉利取回錄音設備,播放后聽到王娟與一名男子通話的內容,對方在對話中似乎對他有負面評價,他頓時怒火中燒,認定王娟出軌且對自己不尊重。
劉利立即給王娟打電話,強令王娟到他居住的屋內說清楚,王娟進入劉利住處后,坐在門口餐椅上試圖解釋,劉利二話不說,直接用右手薅住王娟頭發將其從椅子上拽倒在地。
隨即劉利用腳猛踢王娟大腿及腹部部位,又沖進廚房取來菜刀,用刀面拍打王娟肩膀進行威脅和羞辱,施暴過程中,劉利用手機播放錄音筆里錄下的通話音頻,逼問王娟與那名男子的關系。
為進一步驗證自己的猜疑,劉利強迫王娟給那位被懷疑的男性撥打微信視頻通話,視頻接通后,對方看到屏幕中出現的是劉利而非王娟,立刻掛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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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幕讓劉利更加確信妻子背叛自己,怒火轉為泄憤式的瘋狂報復,他繼續辱罵王娟,再次用腳猛踹王娟腰部,命令王娟脫掉部分衣物對其進行人格羞辱,整個過程持續施暴。
經后續司法鑒定確認,此次毆打造成王娟第2至第4腰椎(L2-L4)左側橫突骨折,依照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評定為輕傷一級。
這意味著,僅就毆打行為本身,已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立案標準,然而暴力并未到此結束。
在王娟明顯抗拒、哭泣、求饒且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無法有效反抗的狀態下,劉利違背王娟意志,強行與王娟發生了關系,并用手機拍攝了兩段視頻留證——據傳其初衷是想證明夫妻關系正常,反成了指控其強奸的關鍵客觀證據。
當日下午16時許,王娟趁劉利不備借機離開,并第一時間報警,稱遭劉利家暴毆打,因內心顧慮及受暴力威懾,王娟次日晚20時許再次報警,補充陳述了被強奸的事實,并提交了傷情照片、就醫記錄及衣物等證據。
2025年3月23日,警方以涉嫌強奸罪將劉利刑事拘留,羈押于當地看守所,同年4月2日,檢察院經審查批準逮捕。
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以劉利涉嫌強奸罪(同時其毆打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作為同一案中關聯事實移送)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案發時劉利與王娟已申請協議離婚、處于離婚冷靜期且實際分居,婚姻關系已進入非正常存續期間,不能推定妻子對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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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利采用暴力毆打(致輕傷一級)手段使王娟不敢反抗、不能反抗,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關系,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同時其毆打致輕傷一級的行為單獨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數罪并罰或綜合評價。
最終,檢方以劉利利犯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王娟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30萬余元。
2025年8月12日上午9時30分,該案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家屬及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認為婚內性關系不構成強奸,且傷情存疑。
公訴人指出最高法《刑事審判參考》第51號王衛明案確立的規則,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可構成婚內強奸,本案完全符合該要件。
庭審于當日下午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截至2026年中,該案仍未二次開庭、未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家屬以審理期限嚴重超期為由,向檢方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涉嫌強奸罪、具有暴力前科情節(案發施暴行為顯示社會危險性)、未認罪認罰且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作出不予變更羈押措施的決定,劉利繼續被羈押。
目前該案仍在法院審理中,最終結果有待宣判,但無論強奸罪是否成立,劉利毆打妻子致輕傷一級已獨立構成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已難以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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