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的爺爺奶奶留下了一套公房。當年劉先生結婚后,老人把房子騰出來給他做了婚房,承租人也變更成了劉先生的名字。
二十多年前,劉先生與前妻協議離婚。由于住房困難,兩人約定:前妻與女兒住大間,劉先生自己住小間。就這樣,一家三口雖已離婚,卻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了幾年。
后來,前妻帶著女兒搬走了,還把住過的房間租了出去。而劉先生一直住在這套房子里,一住就是二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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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來了,協議簽了,對方卻反悔了
前段時間,這套公房被征收了。
劉先生和前妻、女兒在征收組多次協商,最終達成了一份書面協議:前妻與女兒一共拿二百多萬,剩下的征收補償款全部歸劉先生。
雙方簽了字,本以為這件事就這么定了。
沒想到,前妻事后提出 “被騙了”,要求重新分割征收補償款。她的理由是,簽協議時以為補償款總額只有三百多萬,根本不知道實際是五百萬,所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撤銷協議,重新按當年離婚協議約定的居住面積比例來分錢。
律師解讀:協議合法有效,反悔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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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前妻的說法,律師給出了明確判斷:這份協議不存在重大誤解,也不存在顯失公平,合法有效,不能撤銷。
第一,征收信息都是公開的,不存在“不知情”。
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評估結果、總額構成等,均會依法公示。律師認為,劉先生的前妻和女兒作為協議當事人,在征收組多次協商的過程中,完全有機會了解全部信息,現在說“不知道總額是五百萬”,既不符合事實,也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第二,前妻享受過福利分房,不屬于同住人。
公房征收補償款,原則上歸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而同住人的認定有三個硬性條件:戶口在冊、實際居住一年以上、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住房。
律師表示,劉先生的前妻,當年她父親單位分房子時,她本人就是配房人員——這屬于典型的福利分房。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同住人。換句話說,前妻本來就沒有資格分這筆征收款。
第三,公房補償不是按居住面積分的。
律師認為,前妻和女兒想按當年離婚協議約定的居住面積比例來分錢——這個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公房征收補償款的分配,依據的是同住人資格,而不是誰住了多大面積。前妻連同住人都不是,自然談不上按面積分錢。
第四,女兒的情況比較特殊。
女兒當年隨母親住在公房里,后來外公單位分房時,她也被列入了配房人口。但當時她尚未成年。
這里有一個重要的法律規則:未成年人隨父母共同受配公房,并非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獲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隨于父母的居住利益。因此,原則上不影響其成年后作為同住人獲得征收利益。所以,女兒大概率會被認定為同住人。
第五,協議內容公平合理,不存在“顯失公平”。
綜合來看這套房子的來源——爺爺奶奶傳下來的;各方的貢獻——劉先生作為承租人長期居住、管理房屋;以及居住狀況——前妻早已搬走多年——二百多萬元給前妻和女兒、剩余歸劉先生的分配方案,并不存在明顯的利益失衡。
律師提醒
家庭內部分配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旦簽字確認,就對各方產生法律約束力。事后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為由反悔,法院不會輕易支持。
來源 案件聚焦
編輯 陳筱妍
審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對 陳潔珍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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