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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游某與盧某曾因線下瑣事發生言語沖突。事后,盧某為泄私憤,將網絡當成了報復的工具。2023年10月至11月期間,盧某連續在抖音平臺發布多條視頻。視頻中不僅公然附上了游某的照片與姓名,還配以大量極具侮辱性的不良言辭。這種在公共平臺肆意辱罵的行為,嚴重干擾了游某的正常生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游某將盧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抖音等網絡平臺面向不特定公眾,具有明顯的公共空間屬性。盧某在短視頻中發布貶損性言論并附游某照片,主觀上具有損害游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導致游某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名譽權侵權。綜合考量案件事實與雙方過錯程度,法院依法判決:盧某立即停止侵害游某名譽權的行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注冊的抖音號發布視頻向游某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查,且發布后至少在七日內不得刪除);同時,賠償游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法官普法
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鍵盤上的“口舌之快”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公民在網絡上享有言論自由,但表達訴求絕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借“泄憤”之名,在社交媒體上公然發布帶有侮辱、誹謗性質的言論,致使他人品德、聲望等社會評價降低的,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鄭重提醒廣大網民:遇到矛盾糾紛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切勿將網絡當成肆意辱罵他人的“泄憤場”,否則必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任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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