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小區競選“樓組長”的居民代表會議現場,競選者魯先生的“過往犯罪記錄”被當眾宣讀。魯先生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隱私,報警立案后卻被終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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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現場”視頻顯示,上海市浦東新區曹路鎮韻秀佳苑業主魯先生向媒體反映,在小區召開的居民代表會議現場,因競選“樓組長”,自己的過往犯罪記錄被當眾宣讀。“魯X,2005年6月因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魯先生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質疑“有哪條法律規定可以在居民代表大會上公布我的犯罪前科敏感信息的”,并當場報警。
2026年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龔路派出所接到魯先生報警,并于4月8日正式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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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魯先生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顯示,“沒有違法事實”決定終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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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先生表示,“他們認為這是政府行為,就說讓我自己去告政府。”目前,魯先生已對此事進行信訪及申訴,截至7月1日,暫未獲得回復。
浦東龔路派出所工作人員向媒體確認了這一情況,稱“這個事情是有的,如果對這個案件不滿,或者其他的法律救濟途徑,我們也告訴過他”。
因競選“樓長”被當眾宣讀“過往犯罪記錄”是否構成侵犯隱私呢?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林斐然律師向“法度Law”表示,該行為確實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民法典第1032條和1033條都提及個人隱私受到保護,實際上,犯罪前科也屬于敏感個人信息,正常情況下普通人是無權調取其他人的犯罪記錄的。
林斐然表示,實際上,公務員、教師、安保,網約車司機或者涉及未成年人的崗位,才屬于需要法定的審查崗位,本案中的“樓組長”是典型的居民自治群眾崗位,不屬于法律強制要求無犯罪記錄必須進行公示前科的崗位。而在居民代表大會上宣告競選人“犯罪前科”的行為,很有可能是為了打壓競選者,或者是剝奪對方參選的資格,在民事上確實有侵權嫌疑。
若存在“侵權嫌疑”,公安機關為何在立案后又終止調查呢?
林斐然表示,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警方經核查后,若認定競選現場當眾宣讀他人前科的行為不構成治安違法,僅屬競選言論、行為人無侮辱主觀故意,或是難以成立公然侮辱、泄露隱私等違法情形,同時綜合考量主觀惡意輕微、危害后果有限,未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標準,確實依法作終止調查處理。舉報人與辦案機關對此存在意見分歧也屬正常。
林斐然表示,若當事人魯先生不認可公安終止調查的決定,可通過多重渠道開展維權:行政層面可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未果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終止調查決定違法,并判令公安機關重啟案件調查;民事層面可向轄區基層法院提起人格權糾紛訴訟,起訴涉事行為人,主張其侵犯自身名譽權、隱私權,要求對方承擔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此外還可向街道、居委會反映競選現場違規披露候選人隱私的問題,申請規范后續選舉流程,制定參選人員信息保密相關細則,同時要求對涉事當事人予以勸導告誡乃至相應懲戒。
此類事件背后,公眾知情權與公民隱私權的邊界平衡問題也值得探討,有網友認為,“樓組長”是為居民服務的,理應對其過往信息有知情權;也有網友認為,“犯罪記錄”與“樓長”的正常工作范圍無關,屬于其個人隱私。
對此,林斐然表示,當前社會鼓勵刑滿釋放人員順利回歸社會,行為人過往犯罪行為已通過司法判決接受對應懲處,罰責履行完畢后,不應終身背負負面標簽。若前科人員因過往犯罪記錄被無差別公開,持續遭受區別對待,正常就業、生活、參選權利受限,易催生再次違法犯罪的風險。針對公務員、教師、醫護、安保、網約車等特殊行業,用工單位可憑正規手續查詢從業者前科并開展內部資格審核,但該核查權限僅限內部審查,不代表可在公開競選場合當眾宣讀他人前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完整隱私權與平等參選權,前科記錄不能成為競選活動中刻意打壓、公開羞辱他人的工具。
從現實層面來看,林斐然表示,當眾宣讀前科的方式極易引導其他業主產生負面刻板印象,即便宣讀者事后致歉,也依然容易影響在場選民的判斷與投票傾向,建議選民可結合自身認知獨立行使投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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