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監控拍下的7秒驚魂,親哥哥尾隨親妹妹,抱起就往水溝里扔,轉身頭也不回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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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幸兩個路人拼死相救,才保住了孩子的命。
可官方通報一出,全網都炸了:男子有精神疾病,送醫治療,不用負刑責。
明明看著像板上釘釘的故意殺人,怎么最后就“不受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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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2026年7月1日上午10點46分,廣東汕頭潮陽區西臚鎮的一條村道上。
監控畫面里,一個穿橘黃色上衣的小女孩,蹦蹦跳跳地往前走,年紀看著也就幾歲大。
她身后不遠,跟著一個穿藍色上衣的成年男子,腳步不快不慢,一直和女孩保持著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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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拐進了一處監控盲區,男子緊跟著也走了進去。
僅僅過了7秒,男子抱著女孩重新出現在畫面里。
他腳步飛快,一路小跑到路邊的水溝旁,胳膊一抬,直接把女孩狠狠拋進了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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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動作沒有一絲猶豫,沒有一秒停頓。
女孩落水后,小小的身體在水里拼命掙扎,頭一沉一浮,連哭帶嗆。
可扔人的藍衣男子,連回頭看一眼都沒有,拔腿就往監控外跑,消失得干干凈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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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幕,剛好被兩個騎電動車路過的群眾看在了眼里。
騎車的大哥二話沒說,猛地剎住車,連鑰匙都沒拔,沖下河溝就往女孩那邊跑。
水不算淺,大哥蹚著水趕到女孩身邊,一把把孩子托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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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同時,另一個騎車路過的大姐也停了車,趴在岸邊伸手接應。
大哥把孩子往上送,大姐彎腰接住,倆人配合著,短短幾分鐘就把女孩救上了岸。
孩子嗆了不少水,嚇得渾身發抖,好在身上沒受重傷,命是保住了。
沒過多久,一個老人領著剛才扔人的藍衣男子走了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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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接過孩子,回頭對著藍衣男子數落了幾句,就帶著孩子和男子離開了現場。
一開始圍觀的人都以為是陌生人行兇,直到后來官方通報出來,所有人都倒吸一口涼氣。
藍衣男子和小女孩,根本不是陌生人。
他是女孩的親哥哥,老人是他們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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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汕頭市潮陽區西臚鎮人民政府發布了官方情況通報。
通報里明確寫著:經查,7月1日上午,該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男子將其胞妹丟進水溝中,2名路過的熱心群眾合力將女孩救起。
目前男子已送精神病醫院治療,女孩身體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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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經對兩名施救群眾進行了表彰獎勵,鎮政府和社區也上門慰問了事發家庭。
很多人看完監控和通報,第一反應都是后背發涼。
親哥哥,親手把年幼的妹妹往死里扔,扔完就跑,連一點親情的猶豫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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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剛好有兩個路人路過,如果不是倆人反應夠快,這個小女孩大概率就沒了。
一條鮮活的小生命,差一點就葬送在自己親哥哥手里。
可更讓大家意難平的是,做出這么狠的事,男子最后只是被送去了精神病院。
很多人忍不住問:這難道就不算故意殺人嗎?憑什么就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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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把親妹妹扔進水溝,到底算不算故意殺人?
從行為本身看,答案其實很明確。
一個成年人,明知幾歲的孩子不會游泳,明知水溝里的水能淹死人,還故意把孩子拋進去,扔完就跑不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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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足以致死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的行為特征。
哪怕孩子最后被救了,沒造成死亡結果,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
正常情況下,這種行為肯定要承擔刑事責任,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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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么這個男子不用?
核心原因只有一個:官方通報確認他患有精神疾病。
但不是所有精神病都能“免罪”,更不是查出來有精神病就直接沒事了。
國家《刑法》第十八條寫得明明白白,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分三種情況,不是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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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就是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但也不是直接放回家,而是責令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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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就是還沒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只是能力減弱了。
這種情況犯罪,照樣要負刑事責任,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種,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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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該怎么判就怎么判,和普通人沒區別。
說白了,能不能免責,關鍵不在“有沒有精神病”,而在作案那一刻,他能不能明白自己在干什么、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這個不是家屬說了算,也不是醫院隨便開個證明就行,必須走法定的司法鑒定程序,由專業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最后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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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汕頭這起事件里,男子目前是被送精神病醫院治療,后續如果要走法律程序,肯定還要做正式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只有鑒定確認他作案時完全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才會最終認定不負刑事責任。
那很多人又會問:不負刑事責任,難道就等于“不受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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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不是。
不負刑事責任,只是不用坐牢、不用判刑,但不代表沒有約束措施。
對于這種實施了暴力行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精神病人,法律規定了強制醫療程序。
強制醫療不是普通的住院看病,它是一種司法措施,由法院決定,全程有檢察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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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啟動:一是實施了暴力行為,嚴重危害人身安全;二是經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三是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一旦決定強制醫療,當事人會被送到專門的醫療機構,接受強制治療和管控,不是想出院就能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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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每半年會評估一次,只有病情穩定、沒有人身危險性了,才能申請解除。
說白了,這不是“放了他”,而是換一種方式管束和治療,既防止他再害人,也給他治病的機會。
可能還是有人覺得不公平:好好一個孩子差點沒命,行兇的人卻不用坐牢,怎么想都憋屈。
這種情緒完全能理解,換誰看了監控都會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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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本質上是因為刑罰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辨認能力的人。
如果一個人發病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控制不了自己的行為,懲罰他其實沒有意義,既起不到教育作用,也達不到懲戒目的。
真正該解決的問題,從來不是“精神病能不能免罪”,而是“為什么有危險性的精神病人,會沒人看管,能單獨接觸年幼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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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最讓人后怕的地方,其實不是哥哥有精神病。
而是明知道家里的成年兒子有精神疾病,作為監護人的父親,為什么會讓他單獨跟著年幼的女兒出門?
從監控里能看出來,女孩是自己走在前面,哥哥跟在后面,身邊沒有其他大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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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親一直在旁邊盯著,根本不會有后面拋孩子的事。
很多農村家庭里,家里有精神病人,往往就是家屬自己看管,既沒有專業知識,也沒有足夠精力。
平時可能看著好好的,突然發病就會做出極端的事,身邊的老人孩子首當其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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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是妹妹被扔進水溝,萬幸被路人救了;下次如果沒人路過呢?后果根本不敢想。
這不是個例。
前幾年廣東普寧就發生過類似的事,一名疑似精神異常的母親,把3歲的女兒扔進池塘,自己騎車就走,也是靠釣魚的群眾把孩子救了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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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江門的單親媽媽,因為生活壓力大,把親生女兒推入河里溺亡,最后被判了無期徒刑。
這些案子背后,都藏著同一個問題:特殊家庭里的未成年人,安全底線到底該由誰來守?
家庭監護是第一道防線,可很多時候,這道防線本身就千瘡百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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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家屬要打工賺錢,沒精力24小時盯著;有的家屬缺乏常識,覺得“平時沒事就不用管”;還有的家庭經濟困難,連給病人治病的錢都拿不出來,更別說專人看管了。
像汕頭這起事件里,鎮政府和社區事后上門慰問了,這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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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更重要的是事前——村里有沒有掌握轄區內精神病人的情況?有沒有定期上門隨訪?有沒有提醒家屬做好監護?
很多農村地區,精神病人的管理往往停留在“登記在冊”,真正的日常管控和幫扶很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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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管不住,基層管不到,最后就變成了一顆不定時的炸彈,不知道什么時候就會炸。
而最容易受傷的,永遠是家里沒有自保能力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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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里,最幸運的是孩子平安,最暖心的是路人出手。
可不能總靠“剛好有人路過”來保命,也不能總等出事了才想起重視。
精神病不是免責的擋箭牌,家屬監護也不該是一句空話。
每個孩子的安全,都不該賭路人的善良和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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