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開始參與這件事情中,他們?yōu)閯V成出主意,告訴他,一定要相信法律,不急不躁,耐心申訴,最終會有一個滿意的交待。
劉廣成除了感謝,更堅定了訴諸的決心。他明白,想要維權,必須要有打持久戰(zhàn)的定力。更要有只問對錯,不問成敗的赤誠。堅持不見得能換來勝利,但是放棄,肯定會和正義失之交臂。
今天所發(fā)的,就是一名律師根據(jù)整個事情過程撰寫的,現(xiàn)在全盤托出,希望更多的人能夠看到,促使這件案子得到公正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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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甘肅省紀律委員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各大新聞媒體:
我方是天津順京優(yōu)品食品有限公司,已多次通過多渠道實名舉報甘肅省博裕公司(原古浪縣扶貧產(chǎn)業(yè)公司)、古浪縣人民政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地方政府權勢、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股東利益的違法行為,舉報古浪縣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級法院利用司法權利實行地方保護,司法不公違法辦案等相關問題,但多次舉報僅由被舉報人相關部門進行形式回復,不予實質處理、監(jiān)督、糾正,我方切實感到維權艱難,但仍堅信司法公義,故再次致信,希望得到遲來的公義。
我方響應東西部合作大局,應天津市薊州區(qū)政府扶貧招商的指示與甘肅省古浪縣博裕公司達成合作協(xié)議,共同出資成立甘肅蒼薊公司經(jīng)營草莓種植經(jīng)營業(yè)務。在實際履行中,出現(xiàn)如下問題:
一、博裕公司出資不到位,導致拖欠租金,拖欠工資情況發(fā)生。
二、博裕公司未按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200座大棚如數(shù)提供,實際提供119座,尚差81座,導致我方按200座大棚準備的秧苗、化肥等出現(xiàn)嚴重損失,達9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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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出資不到位,拖欠工資問題產(chǎn)生爭議后,蒼薊公司工作人員被迫離開古浪縣,博裕公司在蒼薊公司離場后在我方與蒼薊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迅速冒用蒼薊公司名義,與臨夏張葉青的葉青公司惡意串通,形成假的買賣合同,將蒼薊公司草莓鮮果市場價值12元至14元每盒,以4元每盒且還包含包裝材料費用出賣給張葉青的葉青公司,
這個價格不僅遠低于市場價格還低于成本價格,屬于虧本處理,而當時市場供不應求,這樣的買賣明顯是虛假、惡意的,目的是轉移、侵占公司資產(chǎn)。即便這樣,變賣價款一分錢也未到蒼薊公司帳上。
同時,博裕公司將庫存凍果以203000元價格賣給了張葉青的葉青公司,這筆貨款于2021年10月31日轉入至蒼薊公司賬戶,于2021年11月2日又轉回給張葉青,但庫存凍果卻消失不見。更可惡的是張葉青將價值幾百萬元的草莓秧苗全部收割拉走,只是說用于喂牲口,使蒼薊公司徹底喪失經(jīng)營的基礎。
在這些行為發(fā)生之時,博裕公司卻假意要繼續(xù)合作、解決糾紛,到薊州區(qū)來與我方協(xié)商,因我方不知道上述事情的發(fā)生,還以為蒼薊公司資產(chǎn)還在,秧苗還在,這時雙方在薊州區(qū)老店車酒店達成《會議紀要》,約定由博裕公司將大棚數(shù)量補足到300座,降低租金,由我公司實際經(jīng)營蒼薊公司,博裕公司不參與經(jīng)營,公司凍果不經(jīng)蒼薊公司法人同意不得處置,我方放棄索賠之前的各種損失,博裕公司補齊出資。《會議紀要》達成后蒼薊公司工作人員返回公司,但眼前的景象是庫存的凍果沒了,大棚的草莓鮮果及秧苗沒了,大棚被占用,種上了蔬菜,實際上是大棚被轉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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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問題還沒解決的時候,博裕公司鎖上大門,收回配套的冷藏庫,斷水、斷電,將蒼薊公司人員又趕出經(jīng)營場所,于是雙方矛盾徹底激化,蒼薊公司和我方走上了維權之路。
在漫長的維權過程中,古浪縣法院、政法委、公安局、武威市中級法院、政法委、檢察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出現(xiàn)在我們的維權之路上。
古浪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后展開調查,查明了蒼薊公司的鮮果、秧苗均被張葉青拉走處理,但沒有立案,也沒有給我方及蒼薊公司任何書面不予立案的材料,因為他們調查的目的指向的是我方及蒼薊公司人員有沒有任何構成或可能構成犯罪的材料,而不是博裕公司,公安機關的介入最終沒有任何結果。
武威市政法委指派武威市檢查察院介入調查,調查的很全面,形成的資料也很多,在我方人員與檢察院工作人員接觸時告訴我方大致的調查內容和結果,并給我方人員看了部分資料,但告知我方不能向我方提供,需法院調取。
我方及蒼薊分別提起訴訟,但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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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提起的博裕公司未按約交付大棚造成的前期損失及可得收益損失問題。
古浪縣法院做出判決(2022) 甘0622民初942號判決書,武威市中院做出 (2023) 甘0622民初2388號判決書,判決結果是法院認為《會議紀要》寫明“以前損失放棄”所以前期損失不予保護,可得收益沒有證據(jù)不予保護。
如前所述,《會議紀要》是產(chǎn)生在博裕公司隱瞞變賣資產(chǎn)毀滅性破壞經(jīng)營秧苗,轉租大棚的背景下,且放棄損失是建立在為博裕公司同時設定了多項義務,博裕公司根本沒有履行義務,法院應公平、全面、合理審查,不應只抓住對博裕公司有用的一句話片面理解。
二、關于提起的要求博裕公司及張葉青支付損失賠償問題。
古浪縣法院做出 (2023) 甘0622民初87號 判決書,武威市中院做出 (2024)甘06民終602號 判決書,判決結果是“與張葉青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張葉青已支付貨款,不存在重新給付貨款問題,與博裕公司使用蒼薊公司名義處分公司資產(chǎn)問題本案不予涉及。”
這里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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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買賣還是轉租。如只是買賣,張葉青獲得貨物支付貨款,買賣行為完成。為什么還要將草莓秧苗毀損栽種蔬菜?我方對現(xiàn)場進行拍照、視頻,法官卻說不能證實是租賃現(xiàn)場,試問,現(xiàn)場就擺在那里,如需核實去現(xiàn)場實地勘查即可,難道法官的舉證要求是讓我們將租賃場地搬到法院嗎?這樣的審判,這樣的偏袒邏輯讓人匪夷所思。
2.即便是買賣,是表見代理也要審查買賣是真實合理的還是惡意串通的吧,旺季賠本賣,賣方買方均應知情,不是惡意是什么?貨款支付至賣方賬戶再轉回至買方帳戶,這能叫給付貨款嗎?這不是典型的惡意串通轉移財產(chǎn)嗎?
三、關于斷水、斷電問題,鎖大門問題。
古浪縣法院做出 (2023) 甘0622民初1395號 判決書,武威市中院做出判決(2024)甘06民終182號判決書,判決結果是“不能證明是哪方進行的斷水、斷電”,“博裕公司只鎖了辦公場所大門,不影響經(jīng)營”。
水、電繳費賬戶均是博裕公司名義開戶,不繳費用斷水、斷電是誰的責任不好查清嗎,無法分辨嗎?辦公場所不能進入,工作無法進行,不影響經(jīng)營嗎?收回冷藏分車間,果實無法儲存,還能經(jīng)營嗎?
四、我方在古浪縣 (2023) 甘0622民初2388號 案件中,為便于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在庭審前兩次申請,庭審中當庭申請調取古浪縣公安局、武威市檢察院對雙方以前糾紛的調查材料,古浪縣法院法官顧迅、秦天珍拒不調取,我方要求調的是全部卷宗是對事實調查的筆錄,而只選擇性的調取了武威市檢察院對政法委的回復函,這個函件沒有對案件審理有任何作用,法院甚至說出,律師調查令也是可開可不開的,
這樣的偏袒司法審判還能公正嗎?我方多次反映,所有的回復均是信訪不干預審判,你們可上訴后再申請等等,試問違法辦案(法條擺在那法官不用法)不是信訪要弄清的問題嗎?一審中可以調取的證據(jù)為什么要讓我方敗訴后上訴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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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我方通過了解和武威市檢察院溝通,調取已經(jīng)不在有意義了,因為武威市檢察院的材料已經(jīng)由幾百頁變?yōu)榱藥资摚麄€古浪縣的營商環(huán)境很糟糕,我方看來永無翻身之日了。
五、目前的情況是,順京公司投了三百多萬元血本無歸,蒼薊公司還背負博裕公司幾百萬元租賃費,甚至在博裕公司轉租、轉移資產(chǎn)、斷水、斷電無法經(jīng)營期間的租賃費法院均判令蒼薊公司支付,這是擺明了讓順京公司、蒼薊公司破產(chǎn)呀,不讓每一分進入甘肅的投資款流出甘肅,天理何在?
舉報人:順京優(yōu)品食品有限公司 劉廣成
2026年 7 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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