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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 資訊 No. 881
作者:方雯雯
摘 要
貨物短量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最為常見的貨物索賠案件之一,在此類案件中,承運人往往面臨一個棘手的問題,當收貨人提供了由權威機構出具的水尺報告后,承運人是否還有抗辯空間?協會參與處理在天津海事法院審理的一起鎳鐵礦短量索賠案件中,對此問題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協會聘請專家證人出庭,揭示了在水尺計量過程中對于船舶漂心修正參數取值上的根本性錯誤。最終法院采納了船方專家證人意見,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不僅印證了“權威機構出具的報告并非具有絕對效力”這一基本法理,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條向貨方短量主張的成功抗辯實務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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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實與爭議
1
基本事實
本案會員所屬船舶承運一票鎳鐵礦,貨物重量共計約2萬噸,自印度尼西亞運至中國港口。船東據此簽發了兩份清潔提單,提單記載貨物重量分別約為9000噸與10000噸。兩份正本提單的持有人及收貨人為當地X公司。
船舶先后掛靠兩個國內卸貨港。在第一卸貨港卸貨后,溢卸1.6噸;在第二卸貨港,據收貨人X公司稱,經計重后發現貨物短少約110余噸。兩港合并計算后,收貨人主張貨物短少約100余噸。
貨物保險人(以下簡稱“原告”)按照定損金額的60%向收貨人X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償,后徑行在當地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會員賠償相應的貨損損失。
2
原告方的核心證據
原告提供了提單、公估報告、商業發票、貿易合同、賠款支付憑證等證據。在證明貨物短少問題過程中,原告的證據鏈條如下:
裝港水尺報告計重顯示貨物重量與提單記載一致。第一港口理貨證書,證明確實存在上述溢卸情況,第二港水尺報告,由CCIC當地公司出具,證明在該港口短少貨物約110噸。此外,原告方還出具了以CCIC報告為基礎制作的公估報告。
原告據此主張貨物在承運人責任期間發生短少,要求會員承擔賠償責任。
3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兩個層面:
其一,案涉貨物是否在船方責任期間發生短少,以及短少的具體數量;
其二,原告是否因此遭受損失及損失的具體數額。
本案關鍵之處在于針對“貨物是否實際短少”這一事實認定,直接取決于CCIC水尺報告是否準確、可被采信。而原告是否遭受實際損失,可能取決于貿易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原告折價協議賠償金額的事實基礎等。船方的抗辯策略正是圍繞此核心問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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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方抗辯的三重邏輯
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協會與會員并未簡單予以否認,而是從下述三個層面構建了層層遞進的抗辯體系。
第一層:專家證人直接指出CCIC報告的計算錯誤
會員提供相應材料證據證明該港口卸貨前檢查鉛封正常,船員水尺報告并不存在短少。經進一步審閱CCIC報告后發現,報告在水尺計量過程中可能存在嚴重計算錯誤。為此,協會協助會員聘請了具備水尺計量專業背景的專家出庭作證,針對CCIC報告中的數據進行了系統性的專業分析。
庭審中,專家證人就水尺計量的基本原理及計算依據作出說明。水尺計量系依據船舶排水量變化推算裝卸貨重量的專業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 SN/T 3023.2-2021》采用根本氏二次修正公式,并據此形成行業實踐中普遍適用的水尺計算方法。該公式中,LCF即Longitudinal Center of Flotation,中文通常稱為“漂心縱向位置”或“浮面中心縱向位置”,是進行吃水修正、縱傾修正及排水量修正時不可或缺的關鍵參數。
LCF的作用在于反映船舶水線面幾何中心相對于基準位置的縱向偏離,并據此確定縱傾修正的方向及數值。由于根本氏二次修正公式本身需要區分漂心位于基準位置之前或之后,LCF在計算中必須保留并正確適用正負號。該正負號并非形式性標注,而是決定修正值應予加計還是扣減的必要計算依據。
本案船舶處于卸貨完畢后的末尺測量狀態,船舶吃水及漂心位置均已發生相應變化。檢驗人員在進行末尺計算時,應依據船舶靜水力資料所列LCF數值及其正負號,結合實際吃水狀態進行計算,不應任意改變或反向適用。
CCIC檢驗人員在該輪卸貨完畢后的末尺計算過程中,錯誤適用了LCF的正負號,實質上改變了公式中的修正方向,進而導致水尺計量結果發生偏差。該錯誤并非一般書寫瑕疵,而是足以影響計量結論準確性的專業性計算錯誤。
除此之外,CCIC取證程序亦存在瑕疵。工作人員在進行水尺取證時,無任何船方人員在場陪同,取證過程也未進行錄像留存。根據水尺計量行業慣例,檢驗過程應有船方代表見證并共同確認讀數,以確保結果的客觀性。
第二層:貨方公估報告直接采信了CCIC報告的錯誤結論
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其結論完全建立在CCIC水尺報告的基礎之上。公估方并未對CCIC報告的取證過程和計算準確性進行獨立審核,而是直接予以采信,并以此作為定損依據。
在庭審中,我方律師指出,公估報告本應基于客觀事實,由具有資質的檢驗師獨立做出結論。本案公估報告有多處錯別字、計算錯誤,自身存在不夠嚴謹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獨立性存在影響,其直接采信CCIC報告作為結論基礎,致使當后者被證明存在嚴重計算錯誤,公估報告也將直接面臨失效的風險。原告的整個證據鏈條,實際上依賴于一份在技術層面存在問題的水尺報告。
第三層:貿易合同約定下的結算方式——收貨人并無實際損失
船方還注意到,原告提交的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最終款項結算應以買方(X公司)在卸貨港指定的檢驗人簽發的質量證書和重量證書為準。這意味著無論貨物在運輸途中是否發生數量變化,買賣雙方最終結算的依據是卸貨港檢驗人的計量結果,而非提單記載的裝貨港重量。
如果X公司依據卸貨港的計量結果完成了貿易結算,則X公司并未因貨物短少而遭受實際損失——貿易合同已經通過結算條款將貨物數量差異的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了分配。在此情況下,X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損失。而貨物保險人與X公司基于保險合同作出的任何賠付,均與船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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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
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未能就其主張的短少事實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
原告提交的證據為CCIC出具的水尺報告、以此報告為基礎作出的公估報告。經協會聘請的專家輔助人分析,水尺報告中的LCF參數取值錯誤,導致計算結果失真。綜合各方意見、水尺計量行業通用技術規范,法院認定專家輔助人意見依據充分、分析嚴謹、結論正確,故予以采納。對原告提供的水尺報告、公估報告的證明效力不予認定。除此之外,船東提交的水尺計量結果與提單記載并不短少,原告亦無有效證據予以反駁。據此,法院認定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相應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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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啟示
本案處理路徑對承運人處理類似貨物短少爭議至少具有以下幾點啟示:
1
權威機構報告并非當然不可推翻
實踐中,承運人面對CCIC等權威機構出具的報告,往往產生“難以抗辯”的心理壓力。本案表明,即使是權威第三方機構的報告,其取證程序和計算方法的準確性仍應認真審查。關鍵在于將爭議從“結論”層面轉移到“過程”層面——當承運人能夠證明出具報告的過程本身存在問題時,報告的證明力就會被削弱。
2
專家證人制度在技術爭議中的價值
本案成功的關鍵在于:船方通過專家證人,將水尺計量中漂心修正參數的復雜技術細節轉化為法庭可以理解的邏輯鏈條。面對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爭議,僅憑律師的法律論證往往難以觸及問題的核心。專家證人制度是承運人在技術爭議案件中推翻對方關鍵證據的有效路徑。
3
警惕對單一證據的過度依賴
原告的公估報告完全建立在CCIC報告基礎之上,公估人員未對基礎證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獨立審核,這一做法在訴訟中付出了代價。承運人在應對索賠時,也應重視對索賠方證據鏈條的全面審查——即便是最“權威”的證據,也需逐一驗證其可靠性。
4
重視卸貨港水尺計量的證據保全
承運人應在裝貨港和卸貨港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水尺計量,并妥善保存相關檢驗報告。即便未能委托檢驗機構,船上也應自行安排水尺計量、做好記錄。本案中,船方之所以能夠成功抗辯,除了有效質疑CCIC報告的錯誤之外,還得益于向法庭提交了本船的水尺記錄作為對照。完善的證據鏈條,始終是承運人應對貨損索賠最為堅實的基礎。
5
貿易合同條款可能成為關鍵抗辯點
在審查貨物短少索賠時,承運人不妨關注貿易合同中的結算條款。如果收貨人是按照卸貨港的計量結果進行結算的,則其并未因短少而遭受實際損失,索賠便失去了相應權利基礎。
以上內容來源于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僅供會員參考,如需具體建議請聯系協會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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