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劉宇 記者 孫蘇皖)弟弟馬某跟著中介看了商鋪、簽了字,最后合同卻是哥哥簽的,店都開了起來,中介把弟弟告上法庭。這到底算不算“跳單”呢?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公布這起案件,認定馬某構成跳單違約。
2025年7月底,馬某受托為哥哥開店選址,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幫忙找鋪面。中介帶他實地看了一處商鋪,雙方簽了《帶看確認書》,寫明:一年內,馬某及其親屬、朋友等關聯人,若私下與房東成交,均視為違約。
8月中旬,中介發現這間商鋪已經開業了,經營者正是馬某的親哥哥馬某某。中介認為馬某存在“跳單”行為,于是將馬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傭金。馬某卻認為:“房子是我哥租的,跟我有什么關系?我只是把信息告訴他,他嫌貴自己去找房東談的。”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馬某構成跳單違約,理由如下:馬某委托看房的初衷,就是為哥哥物色經營鋪面;看房后,他完整地把房源信息、租金報價告訴了哥哥;哥哥雖然是通過商鋪張貼的轉讓公告聯系到房東,但交易本質仍然依托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和帶看服務。
至于馬某辯稱“報價太高”“不知情”,法院不予采信:最終確認的月租金與中介報價完全一致;轉讓費雖有小幅差異,但屬于正常議價空間,不足以證明交易脫離中介獨立完成。
綜合看房目的、信息流轉、簽約時間、成交價格等事實,法院認定:馬某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繞開中介直接促成交易,已構成合同約定的跳單違約。
一審判決馬某支付傭金及合同約定的合理費用。馬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在認定馬某的行為構成跳單的前提下,雙方達成調解,糾紛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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