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咸寧6歲女孩小諾在舞蹈培訓機構練習“下腰”導致截癱。經4年訴訟,2025年8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培訓機構承擔全責,扣除已墊付款項,賠償小諾164萬余元。
近日,小諾母親劉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訴訟期間,涉事培訓機構的經營者多次轉移財產,后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獲刑。再審判決作出后,她曾多次申請執行,但截至目前仍有50余萬元賠償款尚未執行。
機構經營者被判負全責
申請檢察監督未被支持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7月,劉女士給女兒小諾在湖北咸寧市通城縣愛尚舞培訓中心報名,參加舞蹈培訓。劉女士介紹,2019年9月21日,當時6歲的小諾在培訓中心練習“下腰”動作時摔倒,由于脊髓損傷導致截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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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摔倒在地 受訪者供圖
2021年9月,劉女士將愛尚舞培訓中心及其經營者杜某、毛某訴至通城縣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小諾父母共同負擔40%,杜某、毛某共同負擔60%,賠償97萬余元。二審法院判決杜某、毛某共同承擔70%責任,賠償112萬余元。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二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5年8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民再15號判決書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杜某、毛某承100%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73萬余元,扣除已墊付86795元,余款164萬余元。
針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去年12月,杜某回應紅星新聞記者稱,其并不認可再審判決,將申請檢察監督。
今年4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出具《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認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民再15號判決不符合抗訴條件,該院決定不支持杜某、毛某的監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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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受訪者供圖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為查明小諾損傷后果與舞蹈動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一審法院委托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系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小諾所受傷,評定為一級傷殘;其脊髓損傷并截癱的損害后果與2019年9月21日練習舞蹈動作之間存在完全因果關系;參與度為96%-100%(建議100%)。杜某、毛某認為小諾受傷過程及因果關系未查明的監督理由不能成立。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還認為,經原審查明,愛尚舞培訓中心于2017年12月19日經核準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杜某,經營范圍為少兒藝術培訓,毛某與杜某系夫妻關系,存在共同經營利益,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應以杜某、毛某的家庭共同財產承擔責任。雖然愛尚舞培訓中心在訴訟中注銷了工商登記,但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對自然人商事資格的確認,其注銷與否并不影響責任主體的確定,故再審判決杜某、毛某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刑事判決查明:
機構經營者多次轉移財產
劉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在起訴杜某、毛某立案當天,便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但被法院駁回。隨后,對方從銀行取走大額現金并轉賣房子,逃避法院強制執行。
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2024)鄂1222刑初33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3日,劉女士將愛尚舞公司起訴至通城縣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請400余萬元財產保全,被法院駁回,后杜某、毛某開始轉移其名下的存款、房產、車輛。
2021年9月,毛某從其名下銀行卡共取現88萬元,其中將30萬元轉存于其親戚名下卡內、還房貸29萬元及用于其他開銷。2018年,杜某、毛某按揭貸款購買銀山金城處的房產,2021年9月,毛某提前還清房貸后,兩人將該房產轉移至杜某母親徐某某名下,并辦理房產證。2021年10月,毛某將自己名下的一輛小轎車過戶至其姐姐名下。
2023年6月,杜某在武漢二手車市場貸款83600元,購買一輛寶馬X3小型汽車上戶在其妹妹名下。同年10月9日,劉女士向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年11月1日,通城縣法院責令杜某、毛某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并責令二人立即履行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同年12月13日,杜某、毛某將銀山金城處的房產,從徐某某名下轉移至毛某姐夫名下,以避免被法院強制執行。
案發后,杜某、毛某將咸寧市法院二審判決、裁定的剩余金額97萬余元執行完畢。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毛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5年11月,通城縣人民法院判決:杜某、毛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女童母親:仍有50余萬元未執行到位
近日,劉女士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盡管在刑事案發后,杜某、毛某已將原二審判決的剩余97萬余元執行完畢。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將二人的責任比例從70%提升至100%,新增的近52萬元差額部分仍未執行到位。
劉女士提供的短信通知顯示,2025年10月10月,申請執行人小諾與被執行人毛某、杜某財產保全案件已立案受理,通城縣人民法院已向毛某、杜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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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截屏
另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被執行人毛某、杜某的執行標的為519508元。
記者注意到,由于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今年5月26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向毛某、杜某下達限制消費令。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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