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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住戶家陽臺發生火災
該住戶將其樓上業主、租戶
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各方責任如何認定?
近日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該起
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回顧
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某大廈A座17B房屋陽臺南側發生火災。火災發生時該房屋內無人,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陽臺及客廳部分墻壁及家具被燒毀,起火原因為高空掉落火種引燃該陽臺可燃物蔓延成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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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該房屋業主李某將其樓上的18B、19B、20B房屋業主、租戶及物業公司均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包括家具、裝修損失、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3萬余元。
法院審判
法院審理認定,18B內有抽煙習慣的蔣某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80%的補償責任,應向李某支付19.3萬余元;物業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對損害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應向李某支付4.8萬余元。一審宣判后,18B住戶蔣某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因隨意拋扔未熄滅的煙頭
引發的險情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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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凌晨,北京豐臺某停車場內一轎車突發火災,調取監控視頻發現,起火原因為代駕小哥劉某隨手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地上,煙頭引燃地上的紙殼板,火勢逐漸蔓延擴大導致車輛起火。因過失引起火災,公安機關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14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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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扔煙頭導致火災
肇事者不僅面臨行政處罰
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支小小的煙頭是如何釀成火災的?
點燃的香煙表面溫度達200~300℃,中心溫度可達700~800℃。香煙的燃燒是一個陰燃的過程,它是無火焰的一個狀態,而持續燃燒的隱蔽性,讓人不易發現它的危險,直到遇到可燃物,很容易就轉化為明火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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