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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頻繁更換9家用人單位,累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及上訴達16起,索賠項目雷同,且金額遠超正常工資收入,這樣的“勞動者”,法律是否仍對其相關訴求予以保護?2026年3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10月,葉某入職江陰市某機械公司,雙方約定工資為270元/天。2024年1月31日,葉某請假回老家過年。春節后,公司于2月15日通知全體員工2月18日正式上班。葉某卻在2月18日當天以“老家大雪封路”為由,通過微信告知公司“過幾天來”,公司未批準。此后,公司多次催促,葉某拖延直至2月28日才返回公司,此時其崗位已被人代替。雙方結算工資后,葉某隨即申請勞動仲裁。2025年3月,葉某向仲裁委提交撤回仲裁的書面申請,仲裁委遂決定終止仲裁活動。隨后葉某向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索賠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等共計近7萬元。2025年6月16日,江陰法院受理了葉某提起的訴訟。
江陰法院查明,自2022年6月至2025年3月,葉某先后入職9家機械企業,累計在崗時間僅約26個月,平均在每家企業工作時長不足3個月,最短僅13天。在此期間,葉某與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糾紛,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及上訴案件多達16起。部分用人單位反映,其在工作期間消極怠工、故意加工不合格產品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等情形。葉某的行為呈現出“入職即錄音、離職即索賠”的固定模式,索賠項目基本雷同,索賠金額從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遠超一般正常工資收入。
在本案中,葉某聲稱“大雪封路”無法返崗,但法院查明其老家當日氣溫達26℃,并無降雪。葉某雖提交了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證明,但管制日期為2024年2月21日、22日,與其2月18日的請假理由并無直接關聯。在葉某與另一家公司的糾紛中,其于2024年12月入職,卻在2024年8月,即入職前4個月,就已對該公司工作人員通話進行錄音。這種明顯超出正常維權限度的證據收集行為,足以證明其“制造糾紛”的主觀意圖。
江陰法院認為,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全過程中,始終秉持誠實、善意、守信的態度。本案中,葉某在更換工作頻率、發生爭議周期、提起訴訟比例、行權路徑選擇等方面,均有別于一般勞動者。其借維權之名行牟利之實,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相關訴訟訴求不應受到勞動法律保護。
最終,江陰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葉某關于工資差額、違法解除賠償金等全部訴請。一審宣判后,葉某不服判決,向無錫中院提起上訴,無錫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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