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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訊近日,平遠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張某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75.1mg/100ml,遠超過“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法定標準,被判處實刑拘役。
據悉,2026年2月10日下午,張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在超越同方向車輛時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5.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經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平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最終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法官說法
2023年12月28日,“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的醉駕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緩刑。本案張某酒精含量高達275.1mg/100ml,遠超該標準,故被判處實刑。廣大駕駛人應深刻認識到,醉駕不僅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更可能讓自己失去人身自由。與其事后追悔莫及,不如事前守住底線: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八)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梅州日報記者:陳堅平
通訊員: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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