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新京報評論)
此次舉報事件里,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如何治理論文“虛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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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教授實名舉報蔣方舟碩士論文造假,人大回應已介入調查。圖/勞動報
文|熊丙奇
7月3日,“清華教授肖鷹實名舉報蔣方舟碩士論文系統性造假”一事登上熱搜。
據媒體報道,肖鷹從2025年8月就開始舉報,此次他再次列出表格:蔣方舟2019年提交的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個注釋全假,5處《弗蘭肯斯坦》中譯本頁碼標注根本不存在;摘要與《安徽文學》2008年文章高度雷同;正文“洗稿”明顯,情節出現原著錯誤。人民大學此前回應已介入調查,不過,調查工作已進行近3個月,仍未有調查結論向社會公布。
7月4日,蔣方舟在其個人微信賬號發文,題目為《請清華教授停止對我的網暴、造黃謠以及污蔑式舉報》,稱肖鷹教授大量指控嚴重失實,并予以逐條反駁。
但碩士論文是否造假,應當由大學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審查、評定。學位法規定,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人民大學此前回應介入調查是積極表態,同時也應讓整個調查過程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論文如無問題,應當及時予以澄清,以免輿論繼續困擾當事人;如確有問題,則要根據情節輕重做出處理,包括要求修改論文,或者撤銷學位等。
有輿論認為,這次學位論文造假舉報的看點是“名人舉報名人”。但高校調查、處理學位論文涉嫌造假,需拋開當事人“身份”,聚焦事實。
客觀而言,舉報者的舉報用語是很嚴厲的,如“嚴重抄襲”和“普遍造假”。對此,蔣方舟個人已經予以否認。但學校至今沒有公布調查處理結果,這其中可能對是否存在論文造假存疑,也可能是對論文涉嫌造假的性質、嚴重程度存在不同看法。
如果是前者,當然需要更加審慎的認定;如果是后者,其實可以進行公開討論。學位評定委員會也可以采取“票決制”來評定學術造假問題,并以此推進形成更嚴格的學術造假認定共識。
此次舉報反映的學術造假問題,主要集中在偽造注釋(參考文獻),這在以往的學術不端舉報中是比較少見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明確,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屬于學術不端行為。但現實里,大家普遍關注的學術造假,是正文中使用圖片、數據造假。引文造假當然也是造假,但是否嚴重,尚無共識。
比如,為提高學術期刊的影響因子,有雜志社授意作者,要發動他人引用,有作者請同事、學生在發文章時引用自己的論文。嚴格來說,這種為提高引用數的虛假引用,就是造假,但誰來評定并區分呢?
另外,對于撰寫碩士、博士論文,“規范”的寫作,都要求有幾十到上百的參考文獻,包括外文文獻,這是為了倒逼學生多閱讀文獻。但是,有多少學生真正閱讀了這么多的參考文獻,并找來原著閱讀?
現實中,為了達到“規范”要求,就有學生編參考文獻,或者直接用二手參考文獻,其目的是讓文章看上去“符合規范”,顯示作者做了廣泛的閱讀、深入的研究。對于參考文獻是不是準確、真實存在,卻鮮有人核查,因為逐一核查十分耗時耗力。
就此看,此次舉報事件真正具有價值的“看點”,或許是提出了一個現實問題:參考文獻造假,但很少有人對此進行核查。這涉及當前學生做學術研究、撰寫學位論文的基本規范問題。
對此,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應成立專門調查組,對舉報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如果舉報屬實,可進一步分析造假文獻與正文表述的關系,認定其性質。如果性質嚴重,可給予撤銷學位的處理;如果主要為不規范引用,則可要求當事人修改學位論文。
進一步看,高校也需以此為契機,強調引用參考文獻、注釋,必須堅持必要性、準確性、專業性原則。除此之外,還有必要完善引文數據庫、引入第三方評價,遏制虛假引用、偽造文獻的行為。
撰稿 / 熊丙奇(教育學者)
編輯 / 遲道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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