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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對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高度重視,政策措施之嚴、法治建設之快、體制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得以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得到進一步提升。然而,隨著食品工業的縱深發展與食品新業態的不斷涌現,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對變得日益復雜,食品安全治理亦成為一項龐大的系統性工程,其根本在于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激發其自律活力,關鍵則在于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與執法,并促進形成行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的強大合力。面對復雜的食品安全態勢,唯有多個社會系統之間協同合作,方能破解食品安全問題困局,協同治理早已成為我國食品安全治理的應然選擇與必然要求。
所謂協同,是指為了實現協同目標,多主體各自發揮優勢、相互合作,運用多種手段,放大整體功效的過程。“協,眾之同和也。同,合會也”。現代協同論認為,協同有助于維系系統有序、穩定的狀態,迸發出局部子系統不具備的功能。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時,實踐層面的挑戰與理論層面的困境也逐步顯現。在此基礎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的魏麟和李春雷*對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問題展開研究,解構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制度體系,并通過深入執法一線進行調研挖掘協同治理的實踐困境,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以期為進一步凝聚食品安全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能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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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的制度體系解構
在協同治理、社會共治等理念的不斷深化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社會主體不同程度參與的多元主體治理格局與豐富的制度體系,改變了以往政府部門單打獨斗的孤立局面。以協同治理為視角,可將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制度體系劃分為以下3個部分:以政府為核心的權威規制體系、政府引導下的市場自律體系以及政府支持下的社會參與體系。在多元協同治理體系中,政府主體引導市場與社會圍繞食品安全議題形成協調與合作關系,充分發揮各個主體間的合力。其中,以政府為核心的權威規制體系由行政監管部門等各政府職能部門整合而成,發揮著主導作用;政府引導下的市場自律體系由政府主體與市場主體整合而成,通過政府引導食品企業等市場主體實現自我規制;政府支持下的社會參與體系則由政府部門與社會主體整合而成,在政府的動員和支持下,吸引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參與食品安全治理。
1.1 以政府為核心的權威規制體系
以政府為核心的權威規制,是指政府主體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威,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包含政府對于自身、市場及社會實施的公共管理活動。在我國當前的食品安全協同治理體系中,以政府為核心的權威規制仍然是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的核心部分,政府主體間的有序協同則是影響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關鍵。有學者指出,現代食品安全治理有三大支柱——風險分析、行政管理和違法犯罪打擊,三者分別從技術、政策和執法層面為治理績效提供支與實施、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具體而言,一是實施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作為生產經營的強制性規范;二是推行許可準入制度,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三是運用監督抽檢手段進行行為監管。在違法犯罪打擊層面,我國《食品安全法》針對不同責任主體形成了包含財產罰、行為罰等多元的行政處罰方式。對于構成犯罪的,則由公安機關專門的食藥警種開展犯罪調查,與行政監管部門共同鑄成違法犯罪懲處鏈條。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政府為核心的權威規制體系中,始終包含著政府不同部門之間以及不同區域政府主體間的協同配合,政府內部主體間的有效協同,是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有序開展的基礎。
1.2 政府引導下的市場自律體系
市場自律,在本質上即市場主體的自我規制,是指由企業或相關組織進行自我約束與自我監督。市場主體既是被規制者,也是自治者。在治理實踐中,多數自我規制與政府規制交織存在。我國的市場自我規制亦是在政府引導下,由市場主體具體實施的治理行為。隨著政府職能轉變與食品安全治理的專業化,自我規制逐漸成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方式。按照自我規制的實施主體,本文將我國食品安全自我規制制度體系劃分為以食品企業、食品從業者等主體為代表的個體性自我規制,和以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食品相關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等為代表的集體性自我規制。
1.2.1 個體性自我規制:企業作為責任主體的內部管理
個體性自我規制是單個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進行的自我規制活動,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語境下,主要是指作為法定責任主體的單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其法定代表與從業人員)所進行的內部自我規制活動。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首要責任,以食品企業為責任單元的個體性自我規制,構成了我國食品安全自我規制體系的基礎。個體性自我規制的核心是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的責任單元,對其內部人員、流程等進行的內部自我管理。按照自我規制相關規定的強制性程度不同,個體性自我規制主要包括強制性規定和倡導性規定兩類。在《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中,強制性規定條款通常表述為“應當”“要求”等強制性用語,倡導性規定條款則以“可以”“鼓勵”等詞匯呈現。表1梳理了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個體性自我規制規定。由表1可知,從食品召回、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全程可追溯、進貨查驗到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良好生產規范等,我國目前已形成了一系列個體性自我規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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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集體性自我規制:市場平臺方的聚合性管理
相較于面向單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個體性自我規制,集體性自我規制主要是針對數量較多的同類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平臺、市場等第三方主體對其成員或入駐商戶開展的超越單個企業內部的規制活動。集體性自我規制的本質是由市場及平臺方進行的一種外部性、聚合性的管理。我國食品安全集體性自我規制的主體主要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等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這類主體并不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而是為食品經營活動提供各種服務,并對其管轄范圍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統一的約束、監督和管理。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集體性自我規制規定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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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政府支持下的社會參與體系
社會主體是基數最大的治理主體,在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大背景中,社會主體在政府的支持下參與治理是食品安全協同治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共治強調治理權向社會的回歸,在政府部門的支持下,消費者、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科研院所及專家等廣大民眾通常以監督、維權、曝光、建言獻策等方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
具體而言,筆者將社會主體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制度劃分為“權利型社會參與”及“授權型社會參與”兩類,二者的區別不僅在于參與主體的不同,也在于法定賦予權限的不同,“權利型社會參與”多以“鼓勵”“有權”等倡導性表述出現,“授權型社會參與”則主要對應“應當”等強制性規定。其中,“權利型社會參與”廣泛地面向社會各類成員,包括消費者、社會組織、科研院所等,將廣大社會公眾視為食品安全權利人,政府通過倡導性條款賦予社會主體對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進行監督,如實施投訴、舉報等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旨在鼓勵食品安全權利人積極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中。其中較具特色的權利型社會參與制度設置包括有獎舉報和懲罰性賠償。授權型社會參與則主要是針對本身具有一定專業能力或影響力的行業協會、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通過賦予其一定的法定權力從而實現協同共治,不同于單純地賦予社會主體權利,授權型參與的核心在于政府將部分監管職能轉移給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社會主體,在政府的授權下,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承擔部分官方管理職能,兼具社會性與一定的官方色彩。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有關社會參與的規定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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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的實踐困境
近年來,在政府主導的食品安全協同治理框架下,我國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取得了穩步進展。然而,在食品安全治理實踐中,無論是政府與市場、社會主體之間的協調,還是政府主體內部的合作,上述制度體系仍然面臨著諸多挑戰。
2.1 政府權威規制的協同困境
如前所述,在以政府為核心的權威規制體系中,存在著多個政府主體之間的協同配合。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監管模式本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監管機構間的有效合作才是核心”。近年來,伴隨著數次機構改革,針對食品安全的政府規制制度體系逐漸趨于完善,制度的落地實施與治理主體間的有效協作成為影響治理效能的關鍵因素。當前,協同困境主要體現為市場監管部門內部的協同不足,以及不同行政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壁壘。
2.1.1 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存在協同不足
2018年機構改革雖然終結了食品安全“九龍治水”的困局,形成了以市場監管部門為核心的監管體制。然而,不可忽視的是,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的各個部門之間,協同合作依舊不可或缺。當前在基層的業務單位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協同不足,例如,部分基層單位監管職權與執法職權存在分離。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省級層面,市場監管機構設有單獨的執法稽查部門,而在市縣層級,食品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大多歸屬綜合執法部門甚至街道。由此一來,承擔日常監管、抽檢監測的業務部門,與擁有執法權的部門之間存在著物理上的分離,尚未形成“監管-執法”的閉環銜接,這導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難以得到及時處置,給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滋生蔓延留下了空間。正如調研中某地市場監管部門同志指出的:“目前基層監管和執法分離,有的縣局無執法權,日常監管發現的問題不能及時轉化為案件線索,最嚴格的監管難以落到實處”。
2.1.2 行政監管部門之間存在協作壁壘
除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存在協同不足外,市場監管部門與農業農村部門、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其他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協作壁壘。這種跨部門的協同不暢,也直接導致了全鏈條監管中存在縫隙與薄弱環節。
一方面,關鍵環節的監管銜接仍需進一步優化。以食用農產品的監管為例,農藥和獸藥的超標問題已成為當前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流通后的抽檢和線索核查工作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然而,使用農藥和獸藥的行為通常發生在源頭的種植和養殖環節。因此,針對線索進行源頭治理的任務應由農業農村部門承擔。根據筆者的調研,目前部分基層市場監管部門與農業農村部門在線索移交和快速處置方面的協同機制尚待完善,有時抽檢中發現的線索在監管銜接過程中被擱置,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源頭問題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另一方面,在食品運輸等交叉監管領域,部門間職責劃分不清、監管依據不明等問題依然存在。例如,2024年7月2日,媒體曝光的“油罐車運輸食用油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散裝液態食品在長距離運輸中監管薄弱的問題。此次事件中,運輸普通貨物的罐車司機為了節省成本,既運送煤制油等化工液體,又在不清洗罐體的情況下繼續運輸糖漿、大豆油等可食用物質,這樣的行業不合規行為卻未被監管部門發現,散裝食用油在長距離運輸過程中幾乎處于半脫管的狀態。究其原因,其一,糧食運輸環節的監管職責劃分尚不清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公安機關等都負有相關職能,在國務院“食安辦”對調查處置情況的通報中,對于罐車運輸失管失察的責任,也只是籠統地指出“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負有領導責任,相關監管部門人員負有責任”,而并未明確指出具體的責任部門。其二,此前針對食用油運輸環節的強制性標準缺位,僅存在推薦性標準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范》,導致約束力不足,未能有效遏制運輸容器混用亂象。對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24年10月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規定“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容器應采用食品專用容器”。這一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頒布,明確了食用植物油運輸環節的監管依據。然而,要真正解決交叉監管領域的治理難題,還需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邊界,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正如交通運輸部門相關負責人在2025年4月9日召開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新聞發布會上指出的,“需加快建立食品運輸協同監管機制,共同構建起對發貨、承運、收貨各方的協同治理體系”。
2.2 政府引導下的市場自律發展瓶頸
近年來,在“放管服”改革深化與相關制度的建構下,市場主體責任不斷得到強化,食品安全市場自律體系逐步完善。然而,當前政府引導下的市場自律也面臨著發展瓶頸,政府如何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內生動力、提升市場主體的自我規制能力,實現從“被動合規”向“主動規制”的轉變,是現階段引導市場自我規制進一步完善的難題。
2.2.1 個體性自我規制內生動力缺失
總體而言,當前的個體性自我規制以遵循強制規范的被動合規為主,自我規制的理想效用尚未真正發揮。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當前政府對于市場主體采用了外生型驅動的方式,針對市場主體的有效激勵手段較為匱乏,并未建立足以讓食品生產經營者放棄短期利益、追求長遠利益的引導機制與激勵體系,難以真正激發食品企業自我規制的內生動力。
無論是利用政府權威促使市場主體合規,還是通過引導、勸誡的方式使市場主體認同政策目標,其本質上都是一種外生型驅動。外生型驅動與內生型驅動相對,在外生型驅動中,政府為食品從業者設定統一的合規目標、制定行為準則,分配任務乃至明確達成目標的手段,治理要求由政府傳遞至市場;內生型驅動則是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法律規定框架下,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定自我規制計劃與發展目標,政府部門通過親自審查、監督、助力,或借助第三方力量評估等方式推動自我規制計劃的實施,合規需求由食品企業傳遞給政府。外生型驅動能夠以較高的效率驅使市場主體服從政策并完成政府主體設置的既定目標,促使市場主體滿足基本要求。然而,外生型驅動欠缺激發市場主體自我規制內生動力的有效手段,有學者曾指出,在以政府為主導的合作治理中,私主體常常會因為缺乏有力誘因而動力不足,多數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追求經濟利益的理性“經濟人”,追求經濟利益與企業效益是其參與食品安全協同治理的根本動力。
在當前的外生型驅動機制中,市場主體遵從政府監管部門要求的最主要動力在于“免罰”:一方面,是為了避免未落實主體責任而導致的違規懲戒,組合式的責任形式意味著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違規時將面臨民事責任與行政或刑事責任重疊后的高昂代價,例如懲罰性賠償與行政處罰的雙重責任疊加,以及觸犯刑事法律后面臨的從業禁止與其他犯罪附隨后果。另一方面,則是對自我規制合規激勵的回應,以《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的盡職免責規定為例,當其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若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相關法定義務,則可以申請責任豁免。當前,以“免罰”為主要驅動力的激勵機制,在實踐中難以充分激發市場主體進行自我規制的主觀能動性,對于部分意識薄弱的企業而言,這容易使其以僅滿足合規底線、規避處罰為目標,從而陷入僵化的自我規制模式中。
自我規制的第一層要義是杜絕違反強制性規范行為的發生,強制性規范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線,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市場主體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守強制性規范,盡可能消減食品安全風險,在這一層次上,自我規制與政府的強制性規制并無本質區別;自我規制的第二層要義則是在遵守強制性規范的基礎上,參照政府部門的倡導性規定,通過強化生產經營者內部的行為準則“向上競爭”,改善食品行業的整體安全水準,這也是市場自我規制追求的真正目標。當前無論是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對市場主體的期待,還是多數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身定位而言,仍然停留于第一層要義所指的安全底線上,即便是能夠遵循《食品安全法》等規范中強制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也通常不愿再耗費成本落實購買食品安全責任險、全流程追溯等非強制性要求,通過制定更高標準的規范實現自我規制的食品企業則更少,這與自我規制所追求的真正目標仍然相去甚遠。
2.2.2 集體性自我規制制度建設與資源協同不足
在當前的集體性自我規制中,尚缺乏與治理要求相匹配的制度支撐與資源對接,部分市場主體即便有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意愿和動力,并投入了相應資源履行義務,但囿于相關制度建設不足與關鍵資源對接不暢,其治理效能難以完全實現,致使集體性自我規制效果并未達到預期。
這在以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代表的集體性自我規制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意愿而言,多數平臺具備積極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意愿和動機。對于第三方平臺來說,由于其雙邊市場的特征,同時吸引更多的買方和賣方才能提升平臺影響力,因而平臺需要盡可能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若賣方的食品安全問題危及買方利益,則必然導致平臺大量客戶流失,尤其是當下大部分交易集中于少數大型平臺,為避免食品安全問題對自身形象帶來負面影響,接受政府的授權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是第三方平臺履行社會責任、捍衛企業利益的有效途徑。
近年來,美團、餓了么、京東、阿里巴巴等大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利用其在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在入網商家的資質管理、經營過程管理等方面采取了諸多措施。例如,據筆者的調研,美團外賣在入網資質審核方面探索了線下拜訪入駐和快捷入駐模式,商家入駐主要采取線下拜訪入駐模式,經實地檢查審核通過后再進入線上入駐階段,由商家提交資質等相關信息,平臺依照資質證照審核規則,對入網商家資質進行審核。
雖然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技術和管理方面具備治理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便利,但就其所能依托的制度環境與外部資源而言,則面臨一定的制約。作為交易的中介,多數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很少接觸實體的商家及其商品和服務,單純依靠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自主治理效果與政府監管部門的期望仍有較大差距,網絡食品交易中反復出現的亂象也印證了其局限性。具體而言,在市場準入階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商戶信息的真實性審核能力不足,因缺乏關鍵的公共數據接口支撐而受到限制。由于多數市場監管部門并未向平臺開放商戶資質信息驗證接口,平臺在現行制度框架下不具備審查資料真實性的能力,只能進行形式審查,這使得一些不法商家通過辦理假證照即可入駐平臺,這一問題凸顯了平臺規制相關制度建設滯后與公共數據資源對接的不足。在日常經營階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主要是依據消費者對于食品的售后評價和投訴舉報等信息,對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行為進行監控,然而售后評價和投訴受消費者的主觀因素影響較大,往往難以客觀、全面地反映食品安全問題,例如,美團開發的餐廳市民評價大數據系統,通過分析消費者在線發布的就餐評價能夠識別出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餐廳,但是屢禁不止的“刷好評”行為大大影響了該評價系統的準確性。此外,對于“刷好評”等行為,平臺采取治理措施的權限與效力,也因相關主體責任規定與權力邊界尚不明確而受到制約。
2.3 政府支持下的社會參與現實挑戰
近年來,在制度建設層面,政府已為社會主體參與食品安全治理開辟了較為暢通的路徑,然而,社會參與的真正實現仍然面臨著諸多現實挑戰。當前針對廣大社會主體的能力建設不足,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形式化較為嚴重,有效風險溝通匱乏,社會主體尚未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發揮理想的效用。
2.3.1 風險溝通不暢,公眾理性參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不足
風險溝通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良好的風險溝通有助于普通民眾掌握食品安全知識,客觀認識食品安全問題,從而理性、有效地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風險溝通機制有待完善,尚未達到有效傳遞食品安全關鍵信息的作用。當前風險溝通不暢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公眾理性參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不足。
一方面,政府部門風險溝通方式僵化,政府公信力下降,公眾對于政府部門發布的信息接受度不高。我國當前的風險溝通模式屬于傳統的專家決定型,通常由政府部門、技術專家等向公眾單向篩選和傳播信息,公眾則處于被動接收信息的狀態。雖然專家決定型的風險溝通模式能夠幫助公眾快速獲取風險信息、盡可能規避損失,但這種“自上而下”的單向信息傳播方式同樣有其弊端。在政府主導的協同治理格局中,政府部門雖已在極力改善信息發布與溝通機制,開始采用微博、短視頻等形象、生動、親民的方式傳達信息,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仍然存在行政色彩較重、溝通話語機械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公眾在風險感知問題上與專家的差異。技術人員和專家傾向于將自己的觀點作為對真實風險的客觀理性評估,而以公眾為代表的非專業人士則表現為由直覺、情感和非理性主導的感知方式,行政色彩、技術偏重的風險溝通方式難以被廣大民眾所接受。加之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極大地削弱了政府部門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公信力和權威,公眾對于政府部門信息的接受度大打折扣,甚至對于政府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抽檢合格率、食品安全問題通報等存疑,又何談以理性的方式配合政府部門積極參與食品安全治理。
另一方面,代表政府的主流媒體風險溝通遲滯,自媒體過度渲染造成負面效應。當今社會,媒體是公眾獲取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防范手段的重要渠道。然而,囿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專業性,以及相關部門查證、鑒定等過程的復雜性,政府部門很難在事發后迅速發聲。基于維穩等各方面因素的考慮,代表政府的權威、主流媒體往往不會在政府發布相關信息前發聲,相關報道也不會逾越政府公開發布的信息范圍,權威信息的缺失,自然導致輿論的先導權被社會化的自媒體掌控。自媒體突破了官媒新聞報道的束縛,以其時效性、交互性等優勢填充了食品安全信息交互的短板,但也天然存在為了吸引眼球、提高閱讀轉發量而導致信息準確性、客觀性不足的弊病。公眾對于食品安全信息有著強烈的需求,在權威信息缺失的情況下,公眾只能對各類社會媒體發布的碎片化信息進行解讀、發酵,同時也成為這些信息的傳播者,在這樣的情況下,單一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容易演變為引發全社會焦慮的食品安全危機。
2.3.2 維權動機異化催生惡意索賠
當前,我國采取的有獎舉報、懲罰性賠償制度等經濟激勵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社會公眾揭發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熱情,為消費者提供了有效的維權途徑,激活了權利型參與。然而,高額的經濟賠付也使得部分“消費者”維權動機異化,催生了利用懲罰性賠償牟利的職業打假群體,導致社會主體的參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序現象。
食品安全職業打假通常采取團隊化、專業化、程序化作業,其基本行為模式表現為:尋找目標→購買取證→私下索賠→投訴舉報→協商賠償→復議訴訟,通常以大型超市、網店等為目標尋找問題食品并大量購買,然后找到經營者提出索賠要求,若經營者不接受職業打假人提出的索賠金額或拒絕賠償,職業打假人就會轉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若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理結果仍不能達到索賠目的,職業打假人進而又會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目的是通過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向生產經營企業施加壓力,迫使其向職業打假人支付高額賠償。
在實踐中,圍繞職業打假人的爭議始終沒有停止,各地法院對這種知假買假行為的認定也并不統一,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四起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指出“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頭在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食品,并提出“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提出的支付懲罰性賠償金訴訟請求”的原則。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范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范適用。總體而言,對于符合上述原則和規定的“知假買假”行為,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需要關注的是,大量的職業打假針對的是標簽瑕疵、超過保質期等頻繁發生、容易取證而實質危害性不大的行為。有研究以“懲罰性賠償”為關鍵詞、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為裁判理由,對北京市2020—2023年審結的230篇民事判決書進行分析,發現提起懲罰性賠償的訴訟理由主要包括兩大類,第一類是主張預包裝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包括漏標、錯標等,這類案件占比達到樣本總量的67.78%;第二類則是主張食品本身質量存在問題,其中生產或銷售過期、變質等不安全食品占樣本總量的18%左右,生產或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占比約為7%,涉及非法添加問題的占比約為3%。可見以索賠為目標的職業打假行為并未觸及食品安全問題的真正痛點和癥結,對于社會危害性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影響微乎其微。此外,除了要求直接的經濟賠償外,部分別有用心的自媒體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通過投放廣告、投資等方式幫助其擴大影響力,否則就利用自媒體平臺優勢對食品安全問題以夸大事實的方式進行曝光。由于動機異化而產生的這類惡意索賠行為,不僅違背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置的初衷,對于食品安全治理收效甚微,同時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在無形中消耗了大量的行政執法資源和司法資源。
2.3.3 社會組織角色沖突與功能弱化
在授權型參與中,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社會組織被賦予了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權利與義務。近年來,以食品相關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為代表的社會組織在引領行業標準制定、受理消費者投訴、建立調解機制等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總體而言,當前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往往還需要為了生存而掙扎,在維持自主性的同時,為了獲得生存和發展的資源,不得不利用政府和市場主體的偏好。由此也導致缺乏資金支持和獨立性的社會組織在現實運行中容易被社會其他主體所“俘獲”,進而喪失中立性,淪為大型食品企業的代言人或政府的附庸,難以滿足有效監督企業、服務公眾的社會期待,引領性、專業性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
一方面,我國的社會組織仍然具有較強的行政化色彩。社會組織的行政依附性不僅僅存在于食品領域,從歷史淵源來看,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實行的是政府統構社會的體制,社會組織幾乎沒有存在的空間。直到改革開放初期,在政府機構調整和職能轉變的背景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得以興起。換言之,我國的社會組織興起源于政府主動的空間讓渡,從成立之初就牢牢依附于政府的資源和扶植,在日常運營中又受制于政府的影響,因此深深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這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社會組織的良好發展。因此,我國逐漸將“去行政化”提上日程。時至今日,多數社會組織已在資產、人事和編制等方面切斷了與政府原有的密切聯系。然而,“去行政化”不僅是對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的要求,更是對政府職能轉變提出的要求,在以政府為絕對主導的食品安全協同治理格局中,相關社會組織的資源獲取、實際運營等仍然與政府相關部門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以我國消費者協會為例,在1984年設立時,消費者協會就掛靠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事機構的編制、經費、人員及辦公設施等主要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決。從2007財政年度開始,中國消費者協會所有的運營費用由中央財政撥付。當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在性質上仍然屬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直屬單位,會長、常務副會長等職務均由相關領導人擔任。此外,部分行業協會也通過聘請退休工作人員作為顧問、名譽會長的方式與政府部門建立聯系。另一方面,社會組織的資金來源往往依附于相關企業捐贈。充足的資金是社會組織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保障。調查表明,社會組織具體行為和活動會因為一系列原因,特別是資金問題而難以運營開展。當社會組織不斷接受相關企業的捐助和服務費用時,就很難與企業保持應有距離,不僅難以起到約束、檢視企業存在的問題、引領企業發展的作用,甚至在食品安全問題發生時,可能會首先設法維護企業和行業本身的利益,而非將食品安全放在首位維護公眾利益。
在行政化色彩殘留和經濟依附性的雙重裹挾下,食品行業相關社會組織更多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引導下參與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制定,配合監管部門開展行業自律活動等,但未能以超脫政府部門與企業的第三方獨立主體存在,尚未真正實現實質意義上的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
3 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的完善路徑
針對我國當前食品安全犯罪協同治理實踐中的困境與問題,既要著眼于當下,也要放眼于未來,既需要從宏觀層面厘清解決之道,也需要從微觀角度完善協同治理之術,促進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逐步向“有為政府、有效市場、有序社會”的治理模式發展。具體而言,應當以整體性治理為導向提升政府規制效能,構建常態化、全鏈條式的食品安全治理網絡;以分類指導為原則激發市場自律潛能,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場自治;以助推引導為原則培育社會共治生態,完善食品安全的社會治理。
3.1 以整體性治理為導向提升政府規制效能,促成“有為政府”
在食品安全協同治理的政府規制中,以政府為核心的治理合力尚未形成,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尚未完成從“物理整合”向“化學融合”的轉變。對此,應以整體性治理為導向,針對性地突破前述不同主體之間的協同困境,彌合治理縫隙,提升以政府為核心的權威規制效能,促成“有為政府”。為打造整體性的市場監管格局,密織食品安全違法犯罪預防屏障,共同應對食品安全風險,還需在食品監管機構整合的基礎上,從監管職能、理念、銜接等方面融合成有機整體,充分發揮部門優勢,形成互補效應,逐步從運動式協作向部門間長效聯動過渡。
3.1.1 加強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協同
針對市場監管部門內部的“監管-執法”銜接難題,應加強風險評估、抽檢監測與執法稽查有效銜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確定抽檢品類、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抽檢監測則是挖掘潛在食品安全問題、排查常規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方式,如前所述,當前的食品安全監管中,風險評估、抽檢監測與執法稽查存在著一定的脫節,風險評估結果與抽檢監測數據尚未及時轉化成監管執法的依據。對此,應當加強三者之間的有效銜接,根據抽檢數據及時展開動態分析,對于可能存在區域性、行業性的食品安全風險,及時進行風險研判、現場檢查,充分發揮抽檢在監管中的靶向作用,實現抽檢信息與監管信息互通共享。此外,應組織市場稽查部門適時參與“專項檢查+靶向抽檢”,對抽檢中檢出的不合格食品,及時控制產品、固定證據、追蹤溯源,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將食品違法犯罪行為扼殺于萌芽。在實踐中,針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與抽檢監測銜接不夠緊密的問題,為充分發揮日常監管執法震懾力強和抽檢監測針對性強的優勢,四川探索建立了“監檢聯動”工作機制,厘清了省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處、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綜合執法稽查局等各處室聯動分工責任,并要求對監督抽檢中不合格的食品及時啟動執法程序,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1.2 打通關鍵環節行政監管部門間協作壁壘
一方面,在食品全鏈條的源頭環節,針對食用農產品源頭與市場監管存在脫節的問題,應強化農業農村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的分工協作。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環節是整個食品產業鏈條的源頭,能否在源頭做好風險管控是影響食品產業鏈風險管理效能的關鍵。其一,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管理與準出管理。嚴格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關于承諾達標合格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施行承諾達標合格證產地的準出管理,經查驗或質量檢驗發現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采收、出欄,不得出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同時加強對種植、養殖戶的日常檢查和普法宣傳,重點檢查其生產記錄、投入品來源使用情況,并大力宣傳禁限用農藥名錄及其違法后果,從根本上改善農藥、獸藥濫用情況。其二,市場監管部門應強化食用農產品的市場準入管理,健全市場開辦者的入場查驗要求,督促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同時加強網絡交易平臺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管理,指導網絡交易平臺對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查驗其達標合格證信息。其三,市場監管部門與農業農村部門應完善農產品從產地準出到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與通報協查機制,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將食用農產品的生產銷售、流向信息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則應及時將監督抽檢中發現的問題農產品通報農業農村部門,由農業農村部門及時進行處理和反饋。
另一方面,對于食品全鏈條中涉及交叉監管的關鍵環節,應強化以過程風險消解為導向的跨部門協同治理。以食品流通環節為例,據統計,2014—2020年,該環節的犯罪案件比重從17.84%攀升至33.03%。相較于食品產業鏈的源頭與終端,食品加工、運輸等流通過程的風險更為隱蔽,且因涉及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多個部門,易因職責交叉而形成協同治理的“真空地帶”。為消解此類風險隱患,還需依托明確的權責劃分與協同機制作為保障。首先,應細化并補強流通環節的法律規范與執法依據。前文提及的“油罐車運輸食用油事件”揭示了監管職責模糊與強制性標準缺失的問題,這是導致部門間推諉、難以形成協同合力的關鍵所在。因此,細化并補強流通環節的法律規范,其核心在于為多部門協同執法提供明確且統一的技術依據與權責邊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擬對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實施許可管理,進一步規范設施設備、人員資質等方面的準入標準,強化食品運輸全鏈條管理,并制定了相關罰則。此舉正是從立法層面厘清監管責任,為構建跨部門協同機制奠定基礎。其次,應以動態的風險信息共享機制驅動跨部門協同響應。食品流通環節規模龐大、不確定性強,通過風險分級與監督抽檢及時排查問題是消解食品安全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可對流通環節涉及的眾多主體與細微環節進行風險分級管理,依據風險等級確定監督抽檢頻次,將日常監督抽檢與動態風險評定相結合,并將風險信息在相關部門間實現共享。這不僅有助于及時排查風險隱患,還能生成可供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使用的風險信號,驅動跨部門的協同檢查與聯合執法,從而在高風險領域構建起部門聯動的長效排查與監管機制。
3.2 以分類引導為原則激發市場自律潛能,促成“有效市場”
以分類指導為原則旨在強調政策與措施的精準性問題,鑒于我國食品市場主體種類繁多、發展階段差異性強,在經歷迅速的“壓縮式”現代化過程后,食品產業的發展兼具了“第一現代性”和“第二現代性”的特征。因此,對于不同類別的市場主體,也應當從其自身特點出發,采取針對性的驅動方式,避免出現“一刀切”“大水漫灌”式治理,在當前同質化的外生型驅動下,加強差異化的、自下而上的內生型驅動力,從而形成梯度化的治理格局。
3.2.1 激發市場主體內生型驅動力,強化個體性自我規制
如前所述,當前對于市場主體自我規制主要采取外生型驅動的方式,有效激勵手段較為匱乏,尚未真正激發市場主體的內生型驅動力。在“免罰”動力的驅使下,市場主體被動參與自我規制,這也導致了實踐中的自我規制大多停留于能否遵守強制性規定的層面。政府倡導乃至在一定程度上強制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自我規制,旨在縮小官方立法與執法之間的鴻溝。這是因為立法者制定的通用規則難以適應各種規模、業態以及規制能力各異的市場主體。因此,規則的有效執行仍需要依靠生產經營者的自我細化。對此,應在分類指導的原則下,通過資金支持、政策扶持、榮譽獎勵、品牌認證、信用懲戒等方式,強化不同類型食品從業者的內生動力,促使市場主體在遵循硬法底線的基礎上,趨向于與正向規范相符,通過生產經營者自身努力改善食品行業的整體安全水平。
具體而言,可根據《關于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治理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 推動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地落實的意見》《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有關文件,將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大中型-低信用風險”“大中型-高信用風險”“小微型-低信用風險”“小微型-高信用風險”4類。對于經營規模較大、信用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低信用風險”從業者,應針對性給予政策扶持,通過認證“食品安全示范企業”等正向激勵的方式,激活其持續發展動機,推動食品龍頭企業在保障安全底線的基礎上,積極建設企業標準、探索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由傳統的產能型競爭轉向創新型競爭;對于經營規模較大、但信用狀況較差的“大中型-高信用風險”從業者,在強化其落實主體責任的同時,應當通過內滋激勵的方式加強食品生產經營者對自我規制的認同感,引導其通過改善經營狀況、主動發布“食品安全承諾”等方式提高企業聲譽;對于信用狀況良好的小微型企業而言,可通過直接經濟獎勵、稅收減免、信貸優惠等正向外附激勵措施滿足其受獎動機,以經濟杠桿誘導其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協同治理;“小微型-高信用風險”生產銷售商則往往是食品安全隱患最集中的區域,對于此類從業者應及時采取約談、幫助改善經營等行政指導方式,通過免罰動機的驅使以提高其對義務型規制要求的遵從率,綜合運用政策教育、行政建議、提醒規勸、約談、警告訓誡等,以引導、督促其整改為目標。
3.2.2 加強制度建設與資源對接,強化集體性自我規制
在以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代表的集體性自我規制中,政府監管部門賦予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資質審查、檢查監督等職能,并要求其盡到相關義務。然而,當前實踐表明,若缺乏相應的制度支撐與資源協同,單純依靠平臺自身難以全面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監管空間理論強調,建設性地使用社會資源可以支持和強化監管工作。因此,相較于單向的授權賦責,通過制度化的合作機制,推動政府與平臺優勢互補,形成穩定的合作型規制,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縱觀域外,合作規制正是當前針對職業健康、食品安全、環境風險等規制領域的主要改革方向。事實上,政府部門不應僅把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為“參與規制的被規制者”,而是應當在承認其“以網管網”參與食品安全治理重要性的同時,通過明確的制度安排,將其確立為重要的合作伙伴。在合作型規制框架下,政府與第三方平臺以平等的主體身份開展合作。平臺發揮其專業化水平和技術優勢,而政府則需通過制度建設,為市場專業力量的融入提供通道和保障,共同打造食品安全智慧監管模式。
在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的實踐中,部分地市政府部門已與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建立了深度合作,共同預防并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取得了顯著成效。例如,筆者在調研中發現,針對網絡食品零售中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全國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與阿里巴巴、天貓等企業建立了合作關系,成立了“云劍聯盟”。該聯盟通過建立常態化的線索推送與聯合辦案機制,由第三方平臺協助開展犯罪打擊,追溯劣質食品的生產源頭。此外,多地政府部門也與京東展開了類似合作。京東集團在食品、藥品等重點民生商品領域,積極與執法機關和品牌權利人深入合作、高效聯動,構建了“前置識別防控-聯動打擊治理-社會共治轉化”的全鏈路商品安全聯盟防控體系。
3.3 以助推引導為原則培育社會共治生態,促進“有序社會”
針對當前的食品安全社會參與困境,應以助推引導為原則,為社會主體提供更為豐富的參與渠道和更加自由的發聲空間,通過非強制的方式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在尊重個體自由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前提下推動公眾進行理性選擇。
3.3.1 加強風險溝通,提升公眾有效參與度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能力包括風險信息獲取和風險識別揭示兩方面,接收客觀、真實的風險信息是公眾理性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前提,在日常消費時能否準確識別和揭示風險則是決定其是否有效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關鍵。作為信息和專業知識享有的弱勢方,消費者的風險信息獲取和風險識別揭示能力建設都與政府部門的風險溝通密切相關。風險溝通是彌合公眾食品安全主觀風險感知和政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客觀結果之間信息落差的方式,也是提升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徑。
食品安全風險溝通的目的是讓公眾準確認知食品風險狀況,進而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類型與已有研究分類,筆者將其劃分為危機型風險溝通與日常型風險溝通兩類,并分別以近期發生的“油罐車運輸食用油案”和“脫氫乙酸鈉使用范圍和劑量調整”為例,闡述食品安全風險溝通的完善路徑。
一方面,應高度重視危機型風險溝通。危機型風險溝通主要針對突發的食品安全事件,其首要目標是客觀公開事件危害程度與進展情況,幫助人們克服恐慌情緒,同時對于已在民間流傳的猜測和謠傳等不實信息進行糾偏。根據默頓的社會失范理論,越軌行為是社會文化目標與制度手段之間的產物,當官方的發聲與相關措施足夠及時時,自然也就阻止了因安全感得不到滿足而產生的謠言與輿情。近年來我國的危機型風險溝通已有較大的進步,以2024年7月發生的“油罐車運輸食用油案”為例,相對多年前的“三聚氰胺奶粉案”,此次政府部門的危機型風險溝通較為及時,在新京報曝出“油罐車運輸食用油事件”后,國務院食安委立即組成調查組展開調查并予以回應,后續的案件公訴與《食品安全法》修正也及時通過多個官方媒體向公眾公布,較好地踐行了危機型風險溝通中公開、透明、及時的原則。
另一方面,應加強日常型風險溝通。日常型風險溝通主要是針對食品安全政策、法規與標準的調整與更新,因食品安全相關標準、政策法規等都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在調整上通常既涉及相關物質的實質危害性,也與其使用必要性有關,若不及時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公眾解釋,則極易引發公眾的誤解和不必要的恐慌,進而導致社會公眾對于食品安全的關注點偏離。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的日常型風險溝通仍有待加強,以“脫氫乙酸鈉使用范圍和劑量調整”為例,脫氫乙酸鈉作為一種廣譜性防腐劑,曾廣泛應用于腌漬蔬菜、面包、糕點等食品中,根據國家衛健委2024年3月發布,并于2025年2月8日開始實施的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脫氫乙酸鈉被禁止在淀粉制品、面包、糕點、焙烤食品餡料等食品中使用。然而,政府部門并沒有及時通過官方渠道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調整原因進行說明,在此之后,網絡、自媒體上大量流傳著“添加脫氫乙酸鈉的面包有毒”“螞蟻吃含脫氫乙酸鈉的月餅死亡”等信息,一時間輿情四起。雖然多家媒體后續對脫氫乙酸鈉的危害性與禁用原因進行了相關科普,但由于風險溝通的滯后性并未能起到理想的效果。日常型風險溝通的作用在于幫助廣大民眾鑒別和預防真正的食品安全問題,因此,采取及時有效、通俗易懂的風險溝通方式至關重要。
3.3.2 規范職業打假行為,整肅權利型社會參與
鑒于我國當前的食品安全形勢,職業打假行為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權利型社會參與的制度運轉,在未來較長的一段時間內,職業打假行為仍將長期存在。對于那些符合規定的打假行為,人民法院也給予了支持。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也出現了許多因動機不純而導致的惡意索賠,乃至有組織、成規模的惡意投訴和舉報行為。這些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還耗費了大量行政執法和司法資源,對食品安全的治理產生了不利影響。
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指出“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總體而言,當前司法機關對于食品安全職業打假的索賠,更多是出于對食品安全形勢及其問題特殊性的考量,是結合司法實踐作出的特殊政策措施,并非對“以惡制惡”行為的價值認同。因此,當前應進一步細化職業打假的行為規范,整肅權利型社會預防,讓其真正起到密織食品安全治理網絡的作用。
具體而言,可在當前懲罰性賠償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區分打假類型,梯度設置賠償等級。如前所述,實踐中的懲罰性賠償緣由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預包裝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或夸大宣傳等,第二類則是主張食品變質、過期、非法添加等本身質量存在問題。對于第二類索賠行為,無論是否涉及職業打假或惡意索賠,由于其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核心,理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予以10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對于第一類索賠行為則應理性斟酌,雖然《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支持“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提出的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但標簽瑕疵和輕微的夸大宣傳并不會對食品安全產生實質影響。當前以標簽瑕疵等為由主張賠償已成為職業打假最為集中的區域,牽動了大量市場監管與司法資源,對于此類反復以標簽瑕疵等非實質性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打假的群體應嚴格予以限制,逐步將其排除在懲罰性賠償的范圍之外。
3.3.3 提升社會組織自治能力,強化授權型社會參與
在授權型參與中,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被賦予了加強行業自律、設定行業規范與獎懲機制等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權利義務,但受到行政化色彩殘留與經濟依附性因素的影響,食品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的行業自治性作用尚未有效發揮。在我國當前的社會治理中,以行業協會為代表的現代社會組織正在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食品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也應當進一步發揮引領性、專業性作用。
其一,相關社會組織應提升食品安全領域的專業能力。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需要具備較高的技術要求與專業水準,社會組織應當通過技術人才引進、專業培訓、業內合作等方式強化其專業性,進而在行業標準建設、行業自治機制等方面發揮其專業引領作用。此外,針對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社會組織可發揮其專業作用,為涉事企業與政府部門提供幫助和咨詢服務,減輕食品安全事件的次生損害。其二,相關社會組織應提高管理運營能力。一方面,主動拓寬資金來源,在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的同時減少政府對協會的干預,主動與規模化成熟、資金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合作,在為企業帶來品牌效應的同時將資金致力于維護食品安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食品社會組織內部的管理架構和運營模式,建立專業的管理制度,使組織運營透明化、科學化、民主化,嚴格管理資金收入與支出,避免社會組織在運營中被利益俘獲。其三,相關社會組織應建立與政府部門的良性互動。提升社會組織自治能力并非與政府部門脫鉤,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仍應以相對獨立、平等的身份與政府部門加強合作,通過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風險溝通、聽證等工作,發揮社會組織在政府、企業與社會公眾之間的橋梁作用,參與食品安全決策。
4 結 語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由來已久,卻也久治不愈。我國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改革深化時期,傳統的以政府主體為單中心的治理模式將越來越難以應對食品安全的多維度風險,多中心主體協同的治理模式呼之欲出。這也對食品安全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解決各方主體間的矛盾,兼顧多元利益的共同實現,形成以有序合作為核心的治理是提升治理效能的關鍵。食品安全問題作為社會治理中的典型問題域,深刻反映了社會治理模式的不斷深化轉型。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下,社會治理體系從國家壟斷向多元參與延伸,市場與社會等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不斷暢通,這種國家主導、多元參與的治理模式既吸納了西方多中心治理的市場化、社會化治理經驗,同時也在我國的國情下放大了國家治理的傳統優勢。在多元參與的社會治理模式下,如何厘定政府權威合理讓渡的邊界,充分釋放市場、社會主體的力量,真正實現“有為政府、有效市場、有序社會”的治理愿景,是當代社會治理中的重大課題。
引文格式:
魏麟, 李春雷. 我國食品安全協同治理: 制度解構、實踐困境與完善路徑[J]. 食品科學, 2026, 47(6): 424-435.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0807-048.
WEI Lin, LI Chunlei.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food safety in China: institutional deconstruction, practical dilemmas and pathways for improvement[J]. Food Science, 2026, 47(6): 424-435.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0807-048.
實習編輯:普怡然;責任編輯:張睿梅。點擊下方閱讀原文即可查看全文。圖片來源于文章原文及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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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食品及生物學科科技人員掌握英文科技論文的撰寫技巧、提高SCI期刊收錄的命中率,綜合提升我國食品及生物學科科技人員的高質量科技論文寫作能力。中國食品雜志社擬定于2026年8月13—14日在安徽合肥舉辦“第13屆食品與生物學科高水平SCI論文撰寫與投稿技巧研修班”,為期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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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系統提升我國食品營養與安全的科技創新策源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食品產業向綠色化、智能化、高端化轉型升級,由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中國食品雜志社《食品科學》雜志(EI收錄)、中國食品雜志社《Food Science and Human Wellness》雜志(SCI收錄)、中國食品雜志社《Journal of Future Foods》雜志(ESCI收錄)主辦,合肥工業大學、安徽省食品行業協會、安徽大學、合肥大學、合肥師范學院、北京工商大學、中國科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臨床營養科、安徽糧食工程職業學院、皖西學院、滁州學院、蚌埠學院共同主辦的“ 第六屆食品科學與人類健康國際研討會 ”,將于 2026年8月15-16日(8月14日全天報到) 在 中國 安徽 合肥 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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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對標農業農村部2035年科技規劃及“十四五”“十五五”發展方向,推動農產品加工與儲運的工程化、智能化、綠色化升級,由湖南省農業科學院、湖南農業大學、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國際食品科技聯盟(IUFoST)、中國農業大學、岳麓山工業創新中心主辦,湖南大學、中南林業科技大學、長沙理工大學、湖南中醫藥大學、湘潭大學、岳麓山實驗室協辦,中國食品雜志社、洞庭實驗室、湖南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湖南省農產品加工與質量安全研究所、湖南農業大學食品科學技術學院、Springer Nature-《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Storage》雜志承辦的“第二屆農產品加工與食品制造國際學術研討會—創新引領綠色智造,AI賦能科技進步”,將于2026年9月19-20日(9月18日會議報到)在中國 湖南 長沙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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