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還沒賣出去,卻先被業主占了;更麻煩的是,對方不只是占用,還私自裝修、改動消防設施。
對開發商來說,這類糾紛難的從來不只是“能不能起訴”,而是怎樣把對方重新拉回談判桌,推動簽約、回款和秩序恢復。
這也是本案真正值得復盤的地方:訴訟不是目的,重新掌握談判主動權,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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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背景:車位沒賣出去,卻被業主先占了
車位沒賣出去,卻被業主長期占用、私自裝修改造。客戶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交付后,部分規劃車位仍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具備銷售條件。
其中,一名業主購買了項目房屋,但合同及補充協議已經明確約定:
房屋價款不包含規劃車位;規劃車位歸開發商所有;業主如需使用,應另行購買。
問題在于,該業主并未購買案涉車位,卻長期占用。
不僅如此,業主還對車位進行了裝修、改造,包括加裝吊頂、改變消防噴淋狀態等。
開發商前期多次溝通,希望業主作出選擇:
要么購買車位,簽訂車位買賣協議;
要么停止占用,騰退并恢復原狀。
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車位無法銷售,資產管理陷入僵局。
02 辦案目標:不是打贏官司,而是把業主拉回談判桌
這類案件,表面訴求是騰退車位、恢復原狀。
但對開發商而言,真正的商業目標往往是:
通過訴訟明確權利義務邊界,引導業主理性評估訴訟風險,回到協商解決的軌道上來,最終簽訂車位買賣協議,實現銷售回款。
因此,本案的辦案思路不是“為了起訴而起訴”,而是先把局面推回到法律規則里,再把談判重新推起來。
具體來說,就是:
①先通過催告和訴訟明確權利邊界;
②再通過排除妨害請求形成現實約束;
③最終推動業主在“購買”與“騰退”之間作出選擇。
業主愿意購買,開發商實現回款;業主拒絕購買,則通過判決實現騰退、返還和恢復原狀。
03 律師關鍵動作一:為什么選排除妨害,而不是陷在價格爭議里
本案首先要解決的是案由選擇。
業主沒有購買車位,卻實際占用并改造車位。開發商作為車位權利人,其物權受到現實妨害。
因此,我方選擇以排除妨害糾紛提起訴訟。
這個案由的優勢在于,請求更直接:
可以要求停止侵害;
可以要求騰退、返還車位;
可以要求拆除加裝裝飾;
可以要求對被改變的設施恢復原狀。
如果僅圍繞合同關系起訴,案件容易被帶入“是否達成購買合意”“車位價格是否合理”等爭議。
而排除妨害糾紛的核心問題更清晰:
車位是誰的?對方有沒有合法占用依據?妨害是否仍在持續?
先把這三個問題講清楚,案件就不會陷在“車位到底該賣多少錢”這類枝節里。
04 律師關鍵動作二:先發函,不是走過場,而是為起訴和談判鋪路
正式起訴前,我方先向業主發出律師函,明確告知:
案涉車位歸開發商所有;
業主尚未購買車位,無權繼續占用;
如愿意購買,應在限定期限內辦理手續;
如不購買,應及時騰退并恢復原狀;
逾期不處理,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函不是簡單“提醒對方”,而是為后續訴訟服務。
它至少有三個作用:
①證明開發商給過協商機會,不是突然起訴;
②證明業主知情后仍不處理,強化其繼續占用的主觀狀態;
③為調解預留空間,讓對方在訴前仍有購買或騰退的機會。
在車位、商鋪、倉儲空間、公共區域占用等糾紛中,訴前函件往往是證據鏈的重要一環。
05 律師關鍵動作三:把權屬證據做扎實,先回答“車位到底是誰的”
排除妨害糾紛的基礎,是原告必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
本案中,我方重點提交了四類證據:
第一類: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證明業主購買的是房屋,房屋價款不包含規劃車位,合同中已明確規劃車位歸開發商所有。
第二類:不動產權屬資料
證明案涉車位所在不動產登記、備案及權屬情況,進一步確認開發商對車位享有權利。
第三類:車位銷售告知材料
證明開發商曾給予業主購買車位的機會,但業主未在期限內完成購買。
第四類:律師函及送達材料
證明開發商已經通過正式方式催告業主購買、騰退或恢復原狀。
這組證據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
車位不是隨房贈送,也不是業主當然享有。沒有付款購買,就沒有繼續占用的合法依據。
說到底,先把權屬講清楚,再把妨害講具體,案件才會從“扯不清”變成“可裁判”。
06 律師關鍵動作四:把消防拆改舉證出來,讓案件不再只是“占用糾紛”
本案中,業主并非單純占用車位,還對車位進行了裝修、改造,尤其涉及消防噴淋等設施。
這是案件中的重要轉折點。
如果案件只是“占用車位”,法官可能更容易從普通財產使用爭議角度審查。
但一旦涉及消防設施被改變,案件性質就不同了。
它不再只是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利益沖突,還涉及車庫安全、公共秩序和后續管理風險。
因此,我方重點提交了:
現場照片;
現場視頻;
施工圖紙;
消防噴淋相關圖紙;
車位改造前后狀態對比材料。
通過這些證據,我方證明:業主不僅沒有合法占用依據,還實施了足以影響車位正常使用和安全管理的改造行為。
這大大強化了法院對我方主張的接受程度。
?? 07 裁判結果:核心訴求獲得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系案涉車位權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業主未與開發商就購買車位達成一致,也沒有其他合法占用依據,無權繼續占用案涉車位。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客戶的核心訴求:
①業主應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騰退并返還案涉車位;
②業主應按照開發商提交的施工圖紙恢復消防噴淋;
③業主應拆除在車位上加裝的吊頂;
④案件受理費由業主承擔。
從結果看,客戶重新掌握了主動權:
車位權屬獲得司法確認;
占用狀態被判令排除;
影響安全和使用的主要改造被要求恢復或拆除;
后續無論執行騰退,還是繼續推動簽約購買,都有了判決基礎。
08 核心法條梳理
本案主要適用以下法條: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該條是物權受侵害后的救濟路徑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該條是排除妨害糾紛的核心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該條明確了所有權人的基本權能。開發商作為車位權利人,有權決定車位自用、出租、出售或交由他人使用。
延伸參考
如涉及返還車位、恢復原狀,還可結合《民法典》關于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的相關規定一并主張。
09 律師提示:開發商遇到類似情況,可按四步處理
建議收藏備查。
遇到類似車位占用糾紛,建議按以下步驟處理:
第一步:核權屬
確認車位是否登記或備案在開發商名下,合同是否明確約定車位不包含在房價中。
第二步:發函件
向占用人發出正式通知或律師函,明確要求限期購買、騰退或恢復原狀。
第三步:固現場
及時拍攝照片、視頻,保存占用、裝修、拆改、堆放物品等證據。涉及消防、水電、結構的,應同步調取圖紙或驗收資料。
第四步:選案由
如對方無合法依據占用,且妨害仍在持續,可以考慮以排除妨害糾紛起訴,請求騰退返還、拆除加裝物、恢復原狀。
?? 結語
車位糾紛表面上是一個車位被誰占用的問題,實質上往往是開發商資產管理秩序的問題。
本案的關鍵,不是簡單要求法院“判對方搬走”,而是通過訴前催告、證據組織和排除妨害訴訟,把業主重新拉回法律規則之內:
要么依法購買,要么騰退返還;不能既不購買,又長期占用,更不能擅自裝修、改造。
對開發商而言,排除妨害訴訟不是目的,而是推動談判、實現簽約回款、維護項目管理秩序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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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已結案件整理,已作脫敏處理。個案情況不同,不構成法律意見,供您參考。如有法律問題,歡迎后臺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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