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日照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進依法處置牟利性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現公布首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日照市嵐山區市場監管局經數據預警發現,李某宗通過全國12315平臺在本市集中發起了21件投訴,分別涉及嵐山區與莒縣2個區縣的13家經營主體。投訴事由主要集中在產品標簽問題,要求商家退賠費用,賠償損失,對商家進行查處。
【綜合研判】對于李某宗的投訴訴求,嵐山區市場監管局啟動了投訴綜合研判機制。經查,自全國12315平臺成立以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李某宗通過同一手機號在全國12315平臺累計投訴1158次、舉報1106次;李某宗通過另一手機號在全國12315平臺累計投訴403次、舉報381次,僅2025年12月就對嵐山區經營的某市場主體投訴18次,舉報18次,投訴舉報商品集中在海產品;其投訴文本高度格式化、模板化,僅替換時間、店名與商品名稱,投訴事由主要集中于產品標簽問題,投訴頻次明顯與一般消費者的行為習慣不符,知假買假,牟利性目的明顯。經綜合研判,李某宗的投訴行為呈現短期內高頻次、知假買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顯著特征,其購買目的明顯超出了消費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范疇。
【處理結果】嵐山區市場監管局結合具體核實情況,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結合相關規定,對李某宗的相關投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依法告知。同時,對于李某宗舉報的違法線索依法開展了核查處置。
案例2
【基本案情】2026年1月,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管局接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轉辦工單,王某投訴舉報東港區某網絡科技公司、某文化創意店鋪等6家經營主體,稱其通過某電商平臺購買的文創產品、電子產品外包裝未標注“生產者詳細地址”“執行標準號”,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要求商家退一賠三,累計索賠金額達1.8萬元,同時要求監管部門對涉事商家處以行政處罰并公示處罰結果。
【綜合研判】東港區市場監管局啟動跨部門規制惡意投訴舉報行為聯動協查機制,經查:王某近2年內通過各類投訴舉報渠道累計發起訴求427次,其中針對外包裝標注問題的投訴舉報占比達91%,涉及文創產品、小型電子產品、家居日用品等多個品類,投訴舉報對象多為中小微經營主體。其購買行為具有明顯計劃性,每次均一次性購買多家店鋪的同類產品,收貨后立即發起投訴舉報,經核查,王某曾因同一事由在其他區縣被認定為職業投訴舉報人并駁回訴求。
進一步核查發現,王某提交的證據材料存在刻意裁剪產品外包裝照片、隱瞞產品合格證明等情況,且在與商家溝通時明確提出“支付賠償款后可撤回投訴”,其牟利意圖清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王某的購買及投訴舉報行為完全脫離正常生活消費需求,屬于典型的職業舉報行為,不應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
【處理結果】綜上,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管局結合核查情況,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結合相關規定,對王某的相關投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依法告知其處理決定及法律依據。同時,針對王某反映的外包裝標注問題,對涉事經營主體開展專項檢查,對確實存在標注不規范的,責令限期整改;對產品質量合格、僅標注細節瑕疵的,督促其完善標簽管理,引導經營主體規范合規經營。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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