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若遇到受害人有特殊體質的情況,侵權人或保險公司以“體質參與度”為由主張減輕賠償責任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受害人為特殊體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認定受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屬于主觀上的過錯,不能作為減輕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依據。
2025年4月,廖某平駕駛的小型客車與陳某秀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陳某秀受傷、兩車受損。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廖某平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秀無責任。廖某平駕駛的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陳某秀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陳某秀構成十級傷殘。因與廖某平、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2025年9月,陳某秀起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保險賠償不足部分或不予賠償部分由廖某平承擔。
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抗辯稱陳某秀的殘疾后果與陳某秀自身已有的“左肩關節關節病”“肩痹病”等病癥存在因果關系,應按照體質參與度扣減賠償數額,并據此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陳某秀的損傷交通事故占主要原因參與度為56%至95%(建議70%),自身體質占次要原因參與度為16%至44%(建議30%)。某保險公司主張應按照鑒定意見中的70%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秀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造成均無主觀過錯,其自身已有病癥僅是與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觀上的介入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陳某秀不應當因其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結果存在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侵權人也不應當因陳某秀自身條件原因而減少賠償責任,故對某保險公司按照鑒定意見中的70%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主張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陳某秀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166906.91元。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已將賠償款全部履行完畢。(王立浩 童葉萱 林麗梅)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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