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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2年,林某媛與廖某斌登記結婚。2015年至2020年間,林某媛的父親林某祥先后通過現金和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向開發商支付了60余萬元的房款及車位款,為其女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及兩個車位。相關《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均由林某媛與開發商簽訂,房屋和車位也僅登記在林某媛個人名下,共有情況一欄明確注明“單獨所有”。
2022年3月,廖某斌因與廖某峰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判決廖某斌償還廖某峰借款本金15萬余元及利息。廖某斌未主動履行,廖某峰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記在林某媛名下的上述房屋及兩個車位,并裁定將案涉房屋及車位作為廖某斌與林某媛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拍賣。
林某媛得知后,于2022年8月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該房屋及車位系其父林某祥贈與自身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為廖某斌的個人債務承擔責任。但執行法院經審查駁回了其異議。林某媛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媛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支付流水證明、購房合同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案涉房屋及車位的全部款項均由其父親林某祥實際出資。林某祥作為證人出庭,明確表示其出資目的系贈與女兒林某媛個人所有,而非贈與其夫妻二人。
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贈與合同,但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案涉不動產登記在林某媛名下且明確為“單獨所有”,應視為林某祥贈與林某媛個人所有,屬于林某媛的個人財產。
廖某斌所欠廖某峰的借款系其個人債務,林某媛作為案涉不動產的權利人,其權利真實合法,有權要求排除執行。最終,法院判決不得執行登記在林某媛名下的房屋及車位。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婚內父母出資購房,如何認定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也就是說,法律默認婚內受贈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但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夫妻中的一方,則該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本案的關鍵在于,林某媛的父親林某祥沒有與女兒簽訂書面的贈與合同,這種情況下如何判斷林某祥是否明確表示系只歸其女一方的財產?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司法實踐中法院不會僅僅因為缺少一紙書面合同就否定個人贈與的成立。而是會綜合考察出資來源、付款方式、產權登記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客觀事實。林某祥直接向開發商支付全部款項;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明確記載“單獨所有”。這些客觀事實足以推定林某祥的真實意思就是贈與女兒一人。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房產為林某媛的個人財產。
二、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才能排除執行?
執行異議之訴是法律賦予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救濟途徑。案外人要想排除對特定財產的執行,必須證明自己對該財產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對于此類因父母贈與引發的爭議,主張個人財產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實踐中,法院重點關注以下幾類證據:第一,出資來源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現金取款憑條、開發商收據等。第二,產權登記狀態。不動產登記證書“單獨所有”作為公示證據,具有推定效力。第三,贈與人的意思表示。即使沒有書面合同,贈與人出庭作證說明真實意圖,法院也會予以采信。本案中,林某媛正是提供了完整的轉賬流水、合同、權屬證書以及父親的證言,才成功證明案涉房產系其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三、登記“單獨所有”的法律意義是什么?能否對抗配偶的債權人?
物權公示原則是《民法典》物權編的基本原則,而不動產登記簿則是確認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核心依據。若不動產登記于夫妻一方名下且明確標注“單獨所有”,基于公信原則,該登記產生對外效力,即推定該不動產為登記方之個人財產,第三人有理由信賴其并非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到執行程序中,如果配偶一方因個人債務被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只能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而不能直接執行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個人財產,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財產實際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等情形。本案中,廖某斌的個人債務與林某媛無關,林某媛名下的房產又明確為單獨所有,故不能作為廖某斌的責任財產予以拍賣。這不僅體現了法律對個人合法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也防止了夫妻一方因另一方的債務而遭受無妄之災。
律師寄語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我國的傳統家庭習慣,但不少父母在出資時礙于情面或缺乏法律意識,沒有留下明確的書面贈與約定。一旦子女的婚姻出現危機或者子女的配偶對外負債,該房產極易陷入權屬爭議。本案裁判要旨對我們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即使沒有書面贈與合同,只要父母保留了完整的出資憑證,并將房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且注明“單獨所有”,法院依然可以認定該房產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對于父母而言,建議在出資時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清晰痕跡,盡量避免使用現金交付;同時,在購房合同中明確買受人僅為自己的子女,辦理產權登記時注明“單獨所有”。如有條件,也可與子女簽訂書面贈與協議,明確表示“贈與本人,與其配偶無關”。對于夫妻一方而言,如果配偶對外負有個人債務,應及時梳理名下財產的來源和權屬,必要時也可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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