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詐性撫養請求權基礎
欺詐性撫養請求權基礎問題存在無因管理說、違約行為說、無效行為說、不當得利說、侵權行為說。目前多數觀點認為欺詐性撫養屬于侵權行為。[1]
根據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就欺詐性撫養來說,其不僅侵害了無撫養義務人的人格權,尤其是名譽權,也實際造成了無撫養義務人的經濟利益受損,再加之其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有過錯、有損害結果發生以及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同時也為無撫養義務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理支持,故對欺詐性撫養可按侵權責任法理論來定性和處理。[2]
二、欺詐性撫養司法案例三則
案例一:朱某與李某某等撫養糾紛上訴案——欺詐性撫養關系的認定及救濟
【裁判要旨】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明知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詐方式使得另一方誤以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撫養義務的,為欺詐性撫養。一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支付的撫養費,并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號】
一審:(2017)京0105民初40088號
二審:(2017)京03民終11858號
【案情】
原告:朱某。
被告:李某某、徐某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0月6日,朱某與李某某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某于2013年7月7日生育一女朱某某。2015年6月30日朱某與李某某登記離婚,2015年7月20日雙方又登記結婚,2015年7月21日雙方登記離婚。朱某主張雙方系因購買房屋而假離婚,李某某稱雙方系真離婚。2017年4月7日,北京天平永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具DNA檢測報告,意見為排除朱某是朱某某的生物學父親。
朱某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李某某認可朱某某的生父為徐某某,至2017年4月24日才說出真相。李某某認可真實性,徐某某不認可真實性。
李某某提交北醫三院病歷材料,證明朱某患有無精癥。朱某認可其真實性,但認為可以治療,并提供相關網頁截屏打印件,證明李某某侵犯了朱某的生育權,延誤了對無精癥的治療。徐某某認可病歷的真實性,不認可網頁打印件的真實性。
朱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返還撫養費、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判令徐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朱某提交醫療費票據、幼兒園教育費用發票、租房收據、消費憑條及網頁打印件,證明撫養費支出的部分情況。
【審理】
北京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家庭的基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本案中,李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女,并由原告與其共同撫養,系對婚姻關系的不忠。雖原告患有無精癥,但不能據此推定原告對于李某某不忠行為的明知及允許,該行為確實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及因撫養朱某某而支出的財產損失,故原告要求李某某返還撫養費、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準許,具體由法院根據現有證據、雙方婚姻情況、李某某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但原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徐某某系朱某某的生父,故就原告要求徐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準許。
依據婚姻法第四條之規定,朝陽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內返還原告朱某撫養費8萬元;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朱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三、駁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請求。
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改判李某某、徐某某共同賠償朱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返還撫養費25萬元。其認為:一審判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太低,不足以彌補其所受的人格權及尊嚴、精神損失;且一審判決返還的撫養費數額太低,雖然朱某無法就撫養孩子的各項支出全部舉證,但從生活常識及北京市撫養孩子的消費水平上也可以推算出朱某的付出遠遠超過8萬元。因徐某某拒絕做親子鑒定,應推定為孩子的生父,故徐某某應當承擔返還撫養費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李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女,并與朱某共同撫養。李某某的行為存在過錯。故朱某起訴要求李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與返還撫養費,證據充分,事實清楚,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法院衡量因素并無不當,但數額標準過低,予以調整。關于撫養費一節,一審法院確定的數額并無不當,上訴人朱某該項請求,法院難以支持。關于上訴人朱某要求徐某某賠償損失的請求,從目前證據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二審法院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判決第二項;三、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朱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四、駁回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濟坤,李文丹:《欺詐性撫養關系的認定及救濟》,載《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4頁)
案例二:秦某甲訴仇某撫養費糾紛案——欺詐性撫養中受欺詐者的權利救濟路徑
【裁判要旨】
欺詐性撫養中,受欺詐者對其因受到欺詐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享有撤銷權,其可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受欺詐者可以侵權或不當得利為由向被撫養人之生母與生父主張撫養費,受欺詐者亦可以侵權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當以受欺詐者請求權之基礎為依據進行裁判。
【案號】
一審:(2017)滬0104民初25970號
【案情】
原告:秦某甲。
被告:仇某。
秦某甲與仇某于2004年2月登記結婚,仇某于2004年5月生育一子秦某乙。秦某甲與仇某于2006年6月協議離婚,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秦某乙由仇某撫養,秦某甲每月30日前給付秦某乙生活費1000元,秦某乙的教育費、醫療費由秦某甲、仇某各承擔50%至秦某乙大學畢業時止;系爭房屋由仇某、秦某乙共同居住使用,秦某乙18周歲時該房屋承租權人變更為秦某乙;家用電器及家具歸仇某、秦某乙共同所有;婚后所欠的債務6.5萬元由秦某甲清償。
2004年,仇某與案外人簽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購買系爭房屋,約定房屋轉讓價款為12.6萬元,后系爭房屋登記在仇某名下。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系爭房屋目前價值為100萬元,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中仇某簽名系秦某甲代簽。秦某甲稱購買系爭房屋的錢款系其全額出資,系爭房屋應系秦某甲與仇某的共同財產,秦某甲要求分得系爭房屋使用價值的一半。仇某稱系爭房屋是用其婚前取得的動遷款購買,秦某甲當時并無購房資格,故系爭房屋與秦某甲無關。仇某提交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及相應的銀行賬戶明細。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出具調解書,內容為:秦某甲自2009年5月起每月給付仇某子女撫養費300元至秦某乙18周歲時止。秦某甲稱實際支付標準高于300元/月,因仇某申請低保需要,秦某甲將撫養費轉賬至其妹妹秦某丙銀行卡中,該銀行卡實際由仇某保管,數年來累計轉賬10萬余元。秦某甲提交了其向該銀行卡轉賬的明細、該銀行卡取款消費地點證明、仇某低保證明、仇某與秦某丙微信聊天記錄。仇某稱秦某甲一直按3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秦某丙賬戶內錢款與撫養費無關。
秦某甲認為秦某乙非其所生,仇某隱瞞秦某甲非秦某乙親生父親的行為構成了欺詐,使其遭受損失,遂起訴至徐匯區法院,請求判令:仇某給付其系爭房屋折價款50萬元,返回其所支付的撫養費25萬元,賠償其精神損失10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秦某甲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秦某甲與秦某乙是否具有親子關系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排除秦某甲是秦某乙的生物學父親。
【審判】
徐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仇某在與秦某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秦某甲隱瞞其與他人生育子女的情況,使秦某甲誤認為仇某所生之子秦某乙系其親生,并在受到欺詐的情況下與仇某達成了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雖然對離婚后一方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規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但基于仇某向秦某甲隱瞞了秦某乙非秦某甲親生的事實,才造成秦某甲未能及時行使該撤銷或變更的權利,適用該除斥期間對秦某甲顯失公平,仇某亦不應因其所實施的不當行為獲益,故法院對于仇某認為秦某甲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已超法定期間的主張不予認可。
關于系爭房屋,該房屋系秦某甲與仇某婚后購買,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上仇某簽名系秦某甲所簽,秦某甲參與了購房過程。雙方均主張購房款系己方所付,但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認可,推定購房款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系爭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雖約定系爭房屋由仇某居住使用,但該約定是基于秦某甲認為秦某乙系其所生之子而仇某需撫養秦某乙的基礎上,現秦某甲要求系爭房屋繼續由仇某居住使用,仇某向其給付使用權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補償款的具體數額,考慮到系爭房屋系公有住房,秦某甲不具備購房資格,且購房時雙方結婚時間較短,酌定仇某向秦某甲給付補償款為40萬元。
關于秦某甲要求返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因秦某乙并非其親生,法院對該訴請予以支持。關于撫養費數額,根據秦某甲提供的證據,仇某于調解書作出后兩個月即申請低保,秦某乙名下賬戶定期有秦某甲轉入錢款,該賬戶消費地點多為仇某居住地附近,而秦某乙在外地居住,仇某與秦某乙聊天記錄也可以證明秦某甲向仇某給付撫養費的事實,秦某甲提交的證據可形成證據鏈證明其主張,故對于秦某甲給付撫養費數額不應按照調解書的約定認定,法院酌情認定撫養費為15萬元。
關于秦某甲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仇某隱瞞秦某乙非秦某甲所生之子的事實確實給秦某甲造成了精神損害,對該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秦某甲主張賠償的數額偏高,法院酌定為5萬元。
據此,徐匯區法院作出判決:一、系爭房屋由仇某居住使用,仇某支付秦某甲上述房屋補償款40萬元;二、仇某返還秦某甲撫養費15萬元;三、仇某給付秦某甲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判決后雙方都沒有上訴,此判決已生效。
【法官評析】
關于撫養費賠償數額,原則上是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可以參考被欺詐者的收入水平、被撫養人日常開銷數額,對于撫養時間長的,還需考慮歷年收入水平的變化因素;或者參照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統計局發布的歷年人均消費性支出的統計數據,結合被撫養人實際情況進行酌定,酌定之數額不應當低于全部撫養費用的二分之一。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同地區的賠付標準不一,不少高級法院出臺了轄區內精神損害撫慰金賠付標準的意見,法院可以結合受欺詐人的年齡、生育能力、撫養時間、當地生活水平和相對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定。一般情況下,上海地區該類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基本上在3至5萬元之間。
(胡哲:《欺詐性撫養中受欺詐者的權利救濟路徑》,載《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8頁)
案例三:賈某訴張某撫養費糾紛案——欺詐性撫養中的生父責任
【裁判要旨】
欺詐性撫養案件中,養父申請對生父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第2款規定,但其它案件中不宜擴大對條文中“當事人”一詞的解釋范圍。當生父構成侵權行為時,養父可以依據侵權行為理論主張撫養費和精神損失。當生父不構成侵權行為時,養父可以依據不當得利主張撫養費。
【案號】
一審:(2019)遼0103民初9124號
【案情】
原告:賈某。
被告:張某。
原告賈某訴稱:原告與死者劉某(女)是夫妻關系,劉某因病于2019年4月30日死亡。劉某死亡之前告訴原告,在與劉某婚姻存續期間所生的第二個孩子劉某某(2017年5月出生,男)不是原告的孩子,是被告張某的孩子。后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承認這孩子是自己親生的,但與被告協商撫養費時,被告不同意給付,只是說孩子抱走自己撫養。死者劉某與原告是再婚,結婚時帶來一個孩子,與原告婚內生一個孩子賈某某,與被告生一個孩子劉某某。劉某已經去世,被告與劉某生的孩子應由被告撫養。原告為撫養3個孩子,在外面拼命賺錢,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給自身造成巨大傷害。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撫養不屬于自己親生孩子的撫養費3萬元;2.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3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辯稱:我和劉某是2016年春天在彩票站認識的,當時需要找一位給工人做飯的人,剛好她沒有事就來了。我不否認曾與劉某發生過性關系,但沒有同居。原告說孩子是我的應該有依據,如果一定說孩子是我的,我也不否認,可以承擔相應的責任及義務,但不同意做XXX。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賈某與死者劉某均為1978年出生,二人于2011年12月結婚,死者劉某為再婚。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表明,劉某某。2019年5月23日,被告張某出具收條一張,內容為劉某與張某之子劉某某讓張某領回,被告張某在收條上簽字按手印。庭審中,原告提供死者劉某生前與被告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但被告張某并不認可,原告亦沒有證據證明聊天記錄的雙方身份、內容的真實性。
經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沈河區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遼0103民初9124號民事調解書:一、被告張某于2019年9月30日前給付原告賈某已支付的對劉某某的撫養費1.5萬元;二、雙方就本案無其他爭議。
(姚佳林:《欺詐性撫養中的生父責任》,載《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15頁)
三、律師評析
(一)在(2017)京03民終11858號案例中:
撫養時間約4年,賠償撫養費8萬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
(二)在(2017)滬0104民初25970號案例中:
撫養子女的時間約13年,離婚后撫養約10年,實際支付撫養費10余萬元,法院支持返還撫養費1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可見,訴訟中,提供證據證明撫養子女的實際支出,對法院判決撫養費數額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在(2019)遼0103民初9124號案件中:
因親生母親死亡,養父對親生父親提起訴訟,但是親生父親對于子女是否其親生,不置可否、模棱兩可。在法官主持調解下,最終親生父親愿意給付撫養費1.5萬元,撫養時間約2年。
(四)總的來說,欺詐性撫養訴訟要點概括如下:
1.證據準備要充分。訴前做好親子鑒定,訴訟后,極有可能遭遇生母、生父不同意親子鑒定的情形。同時,保存好撫養費實際支出憑證。沒有證據的,可以提供當地人均消費數據,根據撫養年限估算撫養費數額。
2.起訴生母,案由一般為侵權責任糾紛,主張生母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失,精神損失費在1萬-5萬之間,北京、上海兩地有案例最高支持5萬元。
3.起訴生父,案由一般為不當得利糾紛,主張生父返回撫養費,不能舉證證明生父存在過錯的,很難支持精神損失費。
4.孩子都不是你親生的,沒有血緣關系,就別指望孩子給你養老了,無法律依據。撫養費和精神損失,可以根據上述1-4條主張賠償。
5.我國未施行強制鑒定,生父不同意親子鑒定的,無法認定親生父親與被扶養人存在親子關系,因此無法支持原告對被告生父的訴訟請求。在生父不同意鑒定的情況下,生母未來也將面臨無法追討撫養費的尷尬境地。到頭來,還是女方承擔了所有。我們的法律制度,實際上,加重了女性的責任,縱容了不愿勇于承擔責任的男性,也損害了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如何在強制鑒定和不利推定之間尋求利益平衡,是我們需要解決的課題。
參考文獻:
[1] 姚佳林:《欺詐性撫養中的生父責任》,載《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15頁
[2] 王林清,楊心忠,趙蕾:《婚姻家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法官裁判智慧叢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
[3] 張濟坤,李文丹:《欺詐性撫養關系的認定及救濟》,載《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4頁。
[4] 胡哲:《欺詐性撫養中受欺詐者的權利救濟路徑》,載《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8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