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東工作室
圖文來源:業主吹牛會粉絲爆料以及網絡
近日,龍湖水晶酈城一業主向業主吹牛會爆料:他們一組團6棟樓頂被人違法占用,來種菜啦!面對相關部門對其強制拆除,他居然暴力抗法!
據業主爆料的圖片顯示,該屋頂上密密麻麻的防著泡沫箱,箱子里面裝滿了土壤并種著蔬菜。
業主認為:天臺是公共區域,侵占天臺本已違法!這么多土,好幾噸,放在天臺增加承重,好危險嘛!特別是下大雨進水后,重量更大,很多蚊蟲!
物業和相關部門對其多次勸阻無效后,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強制清除。
但該業主直接暴力抗法!
對此,他希望通過業主吹牛會提醒:樓頂屬于本棟樓全體業主公有,不應該被私人占用。這屬于違法行為!
業主吹牛會提醒:小區樓頂屬于公共區域私自占有是違法的!
法律知識: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共有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墻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墻等。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286條第二款“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之規定,由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違反此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業主亂堆物影響消防安全、市容管理的,可以投訴至消防、城管等部門進行處理,具體投訴方式詳見業主吹牛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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