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刷單是違法還是犯罪,需要區別來看——期貨外匯犯罪辯護17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網絡刷單的行為有刑事犯罪,也有行政違法,我們今天主要討論刷單涉嫌刑事犯罪做無罪處理的情況,以及在不起訴的情況下,從行政違法上如何處理?
我們先來看看既不構成犯罪也不構成違法的情況。
刷單比較常見的是在網上找兼職,提供二維碼,辦理銀行卡等模式在各大網購平臺刷單返利。當你把錢刷到某個指定的平臺時,對方以賬號輸錯、時間超時,要聯單、三聯單、支付錯誤和沖單激活等理由,讓其繼續支付才能返利為由進行詐騙或者從事其他的犯罪活動。那么對于這種情形,這類人是受害者,刷單的人是不構成犯罪的。
接下來我們看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檢察院做無罪處理的情形。
“共同騙別人”的一種形式,是辦理銀行卡、提供四件套、二維碼、開發軟件等給別人刷單,那么這一類人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查明給對方時,是否明知對方涉嫌犯罪。
舉個案例:如果在出租的時候明知對方是電信網絡詐騙的,還出租賬戶給別人使用,那么可能構成詐騙罪等罪的共犯,在里面系從犯的地位,也有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最終量刑還是要結合行為人獲利的金額與流水進行綜合認定的。
實務中對于獲利較少,資金流水(沒有達到30萬)不多的,即使主觀上明知別人涉嫌違法犯罪,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實務中也不做犯罪處理。
從資金流水上看:黃某某與陳某甲就是典型資金流水未達到30萬不起訴的案例:
“(西區檢刑不訴[2020]235號)朱某某以淘寶刷單、刷流水為由收購了兩張黃某某以自己名義辦理的銀行卡,并支付了13000元給黃某某,黃某某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準逮捕,后檢察院認為黃某某名下銀行賬戶資金流水未達二十萬元...決定不起訴。”
“(榆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現有證據陳某甲的作用為對微商城進行過短暫的管理,因其在微商城成立之前,陳某甲在淘寶店還進行過刷單推廣,故其在成立微商城初期是為了推廣業務還是詐騙,其主觀明知證據欠缺;陳某甲讓陳某乙所使用其銀行卡,經偵查,涉案金額為199258元,也未達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追訴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
而葉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是一起典型的主觀不明知的案例:“葉某某作為公司技術部工作并擔任負責人,負責福天下公司網站前期設計、搭建、運營和后期維護工作,其開發的軟件被大區經理、區域經理、業務員在利用平臺漏洞進行虛假刷單、交易賺取福分,其開發的軟件升級后,主要變化是五萬元以下交易免審核、秒通過,為給福天下平臺上的虛假交易、刷單大開綠燈。檢察院認為對于葉某某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傳銷組織犯罪而繼續提供技術支持證據存疑不能認定,不符合起訴條件。(白檢一部刑不訴[2020]9號)”
實務中,對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認定,不能僅憑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應當結合其認知能力、既往經歷、生活環境、交易對象、交易方式等證據情況進行綜合認定。也就是說僅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定罪,既孤證是不能定案。
另外,實務中對于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層級較低的人員,直接獲利(包括工資、獎金、提成等)金額較小且能積極清退的,一般是不作犯罪論處;主觀上不確切明知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作犯罪論處。
潘某某詐騙案就是一起僅從事輔助性,從而不起訴的案例:“潘某某冒充58同城招聘人員,撥打電話稱是招聘刷單的工作人員,讓被害人加QQ好友,給被害人發了視頻教程,然后發了一個語言通話,教被害人一步一步操作,給被害人發了一個網址鏈接,說點擊這個網址鏈接之后就可以按步驟操作,被害人按照步驟操作支付寶里的錢就被劃走了的行為。檢察院以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給被害人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故對潘某某不起訴。(扶檢一部刑不訴[2020]42號)”
另外,刷單的這種模式,僅憑個人是無法完成的,那么這里就會配套的有企業的責任,這些企業提供的是技術支持服務,如:商品上架、開發軟件、支付結算等等中立的幫助行為。一旦個人涉嫌犯罪,那么企業也會受到相應的調查,除了涉案人員的口供、證人證言以外,作為企業就需要用雙方簽訂了《服務協議》等客觀證據來佐證對他人的犯罪行為是不知情的,從而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在不知道別人是用來違法犯罪的,本身不夠成犯罪,但是可能涉嫌違法。
最常見是是通過刷好評,刷銷量提高自己的信譽度,還有一種是雇傭別人給別的店鋪刷差評使其他店鋪的信譽度下降等虛假交易行為欺詐消費者。那么對于這兩種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屬于行政違法,實務中一般不作為刑事犯罪處理。相關的行政部門會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和《電子商務法》工商管理部門會對相關違反經營者進行詢問、調查,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銀行賬戶,并且進行警告、責令改正和處以行政處罰罰款。
以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天臺縣瑞翔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為例:“被執行人瑞翔公司于2017年4月份期間,在其天貓網店瑞翔汽車用品專營店銷售商品時,利用刷單的方式進行虛假交易,提高其網店商業信譽,該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此,申請執行人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天市監處字【2018】49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瑞翔公司處以20000元罰款。同時告知應在收到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分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繳納上述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2019)浙1023行審28號)”
綜上,對于刷單涉嫌犯罪的案件,辯護過程中,律師可以從IP地址入手,對應現實中的地址及真實身份信息以佐證是否是當事人本人;律師可以從網絡社交工具入手, 微信、QQ的賬號登錄信息和聊天記錄等證據佐證當事人對于犯罪是否知情;從銀行賬號、支付寶第三方支付入手,查看開戶信息及資金流向佐證當事人獲利較少,資金流水較小,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較輕可做不起訴處理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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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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