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后,是不是沒事了?會緩刑嗎?還會偵查嗎?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取保候審可以發生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我們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有些案件的當事人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就會想當然的認為取保后不需要請律師介入,案件就沒事了,因為取保后,人是在外面的,不會被采取強制措施。
或者認為辦理了取保候審,交了保證金或者提供了保證人,案件就沒事了。還有會認為既然都取保了,那么可能會被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被判緩刑,也就不管了。
實際上,以上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我們今天來聊聊兩個問題:錯誤想法1被取保候審就沒事或者被判緩刑;錯誤想法2:取保候審后案件不再偵查,沒事了。
錯誤想法1?:被取保候審就沒事或者被判緩刑
我們先看看幾個真實的案例,前期被取保,后期被判實刑的。
在胡某某等人集資詐騙案件中,胡某某是公司的經理,同時也是股東,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被取保候審。在沒有政府部門許可的融資許可證的情況下,以高檔汽車與高額回報為誘餌,采用收取會員費、分公司保證金、股金、理財等四種形式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但最終被判四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這個案件中好幾個人都被取保了,最終也都判了不同的實刑,且都是三年以上。【(2021)遼刑終19號】
還有李某2涉嫌開設賭場罪的案件中,李某2在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李某2等人在萬某動漫城設置了具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已設定了賠率)6臺,李某2等人抽出部分賭資購買禮品,放置在游戲后臺系統鏈接的商城內吸引參賭人員進行賭博活動。參賭人員通過掃描游戲機后臺系統的二維碼充錢兌換積分進行賭博,退分后可使用積分兌換商城的禮品并變現。冮某某等人通過游戲后臺系統將參賭人員的賭資提現實現獲利。李某2最終被認定是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22)遼09刑終54號】
取保候審后被判實刑的案件比比皆是,在三個階段都被取保最終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有(比較少見),還有張律師之前辦理的林某某案件取保后被逮捕,逮捕以后我們介入在做了認罪認罰的前提條件下,我們提出了案件存在不起訴的意見,最終林某某等人被不起訴。因此,被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一定會被判緩刑。
《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規定,具備以下情形的案件是可以取保候審的,只要具有4種情形之一就可以了,不要求具備所有的條件(所以被取保的人一定要了解自己是因為什么原因被取保的)。
第一種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管制是不會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而拘役的關押期限是在六個月以下的。可能獨立適用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也都是比較輕的罪行。而可能判處這些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比較輕,通常情況下,不羈押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如果是這種情況被取保候審的,那么爭取不起訴或者緩刑的概率是比較高的,因為這種情形屬于案情比較輕微。
第二種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害性,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這種情況可以說取保候審與最終是否被判實行還是緩刑是沒有直接的關聯的,因為這個理由取保也主要是考慮“社會危險性”的原因。
(現在提倡少捕慎捕,對于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可以爭取作出不逮捕的決定,這類型的案件適用于企業家的比較多),
這個規定主要是考慮有些人雖然涉嫌的犯罪比較嚴重,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其涉嫌的犯罪可能是過失犯罪,比如交通遭罪,玩忽職守罪等,有些案件雖然是故意犯罪,但是主觀惡性較小,比如是初犯、偶犯等。
對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也是可以取保候審。
有些人對“社會危險性”不是很理解,我們這里也解釋一下。
這里指的社會危險性是指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情形。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要根據涉嫌犯罪行為的性質各方面進行綜合性考慮的。
通常是根據行為人涉嫌犯罪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對其所犯罪的態度、本人的一貫表現、與所居住區域的聯系等方面因素綜合考慮。
第三種是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嬰幼兒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因病取保的情形必須是達到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比較嚴重的,不是說有病就可以取保的,有些人在這里他就認為,我有個普通的病癥能不能取保,這種因普通的病癥取保的是比較難的。
那么對于懷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嬰幼兒婦女,是指案件在辦理的過程中懷孕的,這種懷孕也是包括流產的,流產也算。哺乳通常是一年,也就是一年后,還是有可能取消取保候審的。
這兩種情況,都需要具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發生社會危險的條件,參照前述所說。
第四種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這種情形通常就有可能是證據不足。
在刑事案件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會有羈押期限的存在。例如,在偵查階段,拘留后最長有個30天的羈押期限,如果30天內沒有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案件又需要繼續偵查,那么就會因羈押期限屆滿而對嫌疑人取保候審。但若檢察院決定對嫌疑人予以逮捕,便會產生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每個階段的期限都是不一樣的,大家可以參考這篇文章《檢察機關權威發布:公檢法刑事辦案期限一覽表》
所以,被取保候審后,一定要了解釋因為什么原因被取保候審的。
錯誤想法2?:取保候審后案件不再偵查,沒事了
在取保候審期間,有些人想著是不是對案件不偵查了,也不重視,實際上,這個想法也是不對的。《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沒事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的。
偵查指的是在公安收集證據的期間,這里我們要重點反復強調的是,在偵查階段,公安只是具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并不能確定行為人是有罪的(只有法院才有權利)。
在這個階段,律師可以代理申訴、控告;同被取保的人溝通,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起訴就是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有訴與不訴的程序,也就是檢察院有這個權利,這時候,就要及時的案件的卷宗進行閱卷,并提出有利的觀點,取保候審的案件在這個階段被不訴的概率就比較高。那么不訴是什么意思呢?不訴就相當于檢察院認為案件是無罪的。這個是需要審查在案證據的,如果根據在案的證據顯示確實是有不起訴的可能性,那么在審查起訴階段這個環節,及時的與承辦的檢察官交換法律意見,爭取不起訴或者從輕量刑。
在審查起訴階段,還會有一個認罪認罰的的程序,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定要對行為人提起訴訟,那么這個時候律師就要及時的做溝通,對行為人如何量刑方式進行一個溝通,同樣,量刑也是基于在案的證據作出的。
辯護律師在這個階段,可以通過閱卷并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案情,探討案件定性,可以依法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罪輕、量刑建議從輕等方面的有利局面。
在法院的審判階段,辯護律師通過對被告人做庭前輔導,出庭質證,發表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爭取無罪、輕罪或量刑從輕減輕的有利結果。
當然,在有些案件中取保候審的案件還會出現“疑罪從掛”的情形。2022年9月5日生效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第3條第2款中有明確的規定:“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為了落實上述的要求,對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會主動的履行監督職能,督促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案件,即使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撤案。這就是我們開頭講到的檢察院有起訴和不起訴的權利,但是這里還新增了一個知識,是檢察院的監督職能。
取保候審的案件,還有部分案件是屬于疑難復雜的案件,檢察院是可以通過適時的介入偵查引導公安取證,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的寬限,避免“掛案不決”。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是會區分不同情形。對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檢察院是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對于認罪認罰適用速裁程序,是應當在10至15日內作出決定的。
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審查起訴期間變更強制措施適用取保候審的,是不會因為案件被取保候審就停止對案件的審查;對于嫌疑人脫逃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按照最高檢《關于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脫逃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如何處理的批復》辦理。
因此,取保候審后,案件不會停止偵查。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在辦理的過程中,案件在不停的發生變化,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是沒有事的,不代表終止偵查。取保候審只是一個暫時的狀態,案件還要正常處理,只是不用把人關在看守所或者羈押起來,而是以相對自由的狀態配合調查、審理。在取保候審期間,還要遵守相關規定。至于取保候審之后會不會還有事,這個要分情況看待:如果取保候審之后,案件被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至法院,或者法院判決無罪,那么就意味著不會留有案底,也就是沒事了;案件不出現上述的三種情況之一,則案件都要進入審判程序,并最終判決行為人有罪,此時會留有案底。所以,一定要辯護律師及時介入,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材料把案件“推向”一個有利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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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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