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記錄:這起刑事案件取得階段性的成果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記錄:這個案件是我辦的案件中最用心的一個案件之一】
這是與謝政敏律師一起辦理的案件,案件介入的時候是二審階段并且也確定了開庭時間,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二天就和法院聯系閱卷事宜,馬上飛往法院。
交完委托手續我就開始閱卷了,要是電子化閱卷的話,那我就拿個光盤回來看卷宗,不巧的是舟山中院是紙質版的閱卷。
紙質版的閱卷都是一張一張的拍照的,全面閱卷,一張都不能錯過,即使看起來毫不起眼的封面。
現場,我以最快的速度看了一下目錄及卷宗的冊數,再對我覺得重點的部分進行閱卷,此時肯定是要準備一個筆記本的,這不用多說,律師出門,筆和本子都是隨身帶的。
在看卷的過程中,我把重點或者有疑問的先摘出來,當快速看完第二遍以后,我就大概知道這個案件的重點在哪里了。此時,承辦法官剛好開完會回來了,我就把這個案件的問題點大概和他講一下,并開始聊案情,我們交換了大概的意見。當我知道他的關注點在哪里時,我口頭說我會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同時調取卷宗中沒有的材料,并且說,我回去后會將該類意見形成書面的材料提交。
我也很納悶,這些證據原本是應該出現在卷宗中的,卻沒有出現,一審法官及律師不知道是否注意到了,況且這些本應該出現的證據是對我方非常有利的。
我看了時間,我們足足聊了1個小時。聊完后我就開始用手機對卷宗拍照,我擔心一個早上做不完這些工作,法官也說,我下午可以再過來,好在我的手機比較給力,卷宗材料不多,在下班那一刻我就完成了閱卷(含拍照與現場看卷)及與法官交流意見。
回到酒店我就著手寫書面的材料,申請2名證人出庭作證,調取5份證據材料,提交2份新證據,這期間的工作量不得而知。
提交了以上材料后,法官也開始著手工作,電話告知我:“一名證人可能開庭當天不會出庭,當時候看看找個時間檢察院、法院、律師三方在場的情況下對他做一個筆錄是否可以?”
我答復,若不出庭,我會書面申請強制拘傳證人出庭(刑事案件是可以強制到庭的)。過了兩天,法官答復我,證人開庭當天會到,到這里算是告了一個小段落了,接下來的就是調取的證據了。
在電話里面,法官說會把出庭通知書及調取的證據材料一起寄過來給我。
第一次我收到法官寄過來的材料,只有《出庭通知書》,我再次打電話過去核實,原來是書記員漏寄了(辦案過程中一定要頻繁的和辦案機關溝通,因為很多瑣事的事情法官都是交給書記員的,有時候法官以為你收到了,實際上根本沒有)。
第二次我收到材料只有一份,其他的證據都沒有調取到,又再次核實,法官答復:“其他的材料還在調取的過程中。”好在調取的這份證據也是我想要看到的。
第三次我收到調取的證據材料,是在今天(2020年9月24日),距離開庭時間還有4天。
大概我想要的證據材料都調取回來了。
在這期間與同事對案件反復進行討論、閱卷(制作書面的閱卷筆錄)寫辯護詞、質證意見、發問提綱(證人與被告人的都需要提前制作)。
同時通過大數據檢索當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法,并制作成表格。我國現在在推行“同類案件同判”,裁判文書等網站提供了很好的數據庫。
本周日對被告人進行庭前輔導,希望接下來案件有個好的結果。
Ps:這里要吐槽一下,偵查人員收集的證據
1.收集材料沒有接受清單,沒有工作人員簽字;
2.送到鑒定機構鑒定的檢材,并沒有顯示來源于卷宗(沒有委托書,沒有公安對檢查的蓋章及說明)
3.該案有個證人是外國人,筆錄對我們非常有利,一審卻未采納。我看到卷宗只有一份初略的《詢問筆錄》并附上一份《情況說明》“該外國人不在中國,無法取證。”我申請調取了出入境記錄,顯示:“此人一直都有往返中國。”
4.沒有勘驗筆錄;
當然,這個案件還有很多可以突破的關鍵地方,就不一一列舉了。這里也要感謝偵查人員的“粗糙”,給了我們很大的辯護空間。同時二審也要感謝法官的細心與配合,讓案件有了一定的進展。
實際辦案過程中,工作難度遠比我寫的這些還要大,這是因為刑事案件對抗性比較強。刑辯除了講究專業,還要講究情懷,這是王思魯律師(他也是我的師傅)一直諄諄教誨的。也是因為我熱愛,所以一直在堅持。
最后,要感謝我的當事人(他是個生意人)配合及后勤工作的保障到位,讓我辦案很順利也比較開心。在和他聊天的過程中,我會試著引導他“閑聊。”其中提交一份新證據及申請調取的一份證據,都是同他“閑聊”的過程中發現的。
記錄于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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