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死人就可以獲賠”!湖南湘潭,男子懷疑同居女子出軌,遂對她展開監視,發現女子出軌后與她爭吵,一怒之下持刀捅死女子姐妹,女子家人卻以物業未盡責任為由,將物業訴至法院索賠15萬,物業:她是被人刑事傷害,與我何干?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雨湖區人民法院)
周娟與丈夫結婚多年,兩人育有一個男孩,兒子10歲那年,周娟通過同學聚會認識宋明,已厭倦婚姻的她,很快和宋明建立戀愛關系。
不久后周娟與丈夫離婚,宋明搬到周娟住處,兩人在周娟的新居中同居,同居3個月后,宋明感覺到周娟對其態度變得冷淡,懷疑周娟出軌。
為求證情況,事發前一日20時許,宋明騙周娟稱其在姜畬鎮,實則到周娟住處附近幼兒園圍墻處守候監視。
22時40分許,周娟帶男性朋友鄧某回家,兩人在客廳內擁抱,而后進入臥室,宋明透過客廳窗戶,看到兩人舉止親密,怒不可遏,遂用彈弓射周娟臥室玻璃窗。
宋明對周娟大罵,并揚言要殺死周娟,然后跑到周娟家門口喊門,因周娟不肯開門,宋明持竹棍、滅火器砸壞周娟家防盜門鎖(門未打開)。
周娟以受襲擊為由打電話報警、宋明則以捉奸為由打電話報警,周娟還打電話給其二姐夫李某,要求李某到現場幫忙處理。
23時許,民警趕到現場,與小區保安以及隨后趕到的李某共同對宋明進行勸解,次日0時許,宋明假意離開現場,繞至周娟家陽臺一側暗中觀察。
凌晨1時許,宋明發現周娟已雇鎖匠將門鎖打開,立即返回周娟家,在門口碰到鄧某、李某及鎖匠,宋明以為鄧某系圍觀鄰居,未予理睬,鄧某趁機離開。
宋明未找到“偷情”男子,遂持鋼管打砸周娟家中財物泄憤,并與周娟發生激烈爭吵,期間,宋明從廚房拿出水果刀要挾周娟返還戀愛所花費用,被李某勸止。
宋明又以散布周娟姐妹“偷人”的消息,以及找周娟父母要錢等要挾周娟,周娟撿起宋明之前拿出的水果刀,以自殺相抗。
李某和宋明合力將周娟手中刀子搶下,宋明見周娟腳趾被碎玻璃劃傷,為周娟包扎傷口,穿好棉拖鞋,隨后,周娟的二姐周艷趕到現場。
宋明帶著水果刀和鋼管離開周娟家,隨手關上大門,坐在門口樓道上,周艷看到屋內被打砸的情況,一邊打掃一邊大聲斥責宋明。
宋明聽到后,認為事情錯在周娟,而周艷反而對他破口大罵,心生憤恨,周艷打掃完后開門倒垃圾,在門口看到宋明還未離開,于是對宋明說:你不要在外頭偷聽,有本事就進來搞。
宋明被激怒,遂推開周艷,持水果刀沖進周娟家中,朝坐在客廳沙發上的周娟胸腹部猛刺數刀,周艷上前阻攔,宋明又對周艷頸部、胸背部猛刺數刀。
李某上前拉扯宋明,宋明持刀將李某撥開,劃傷李某左臂,之后宋明將水果刀遺留在現場,離開周娟家,李某在現場撥打110和120。
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后,確認周娟、周艷已死亡,6時許,宋明打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民警到達宋明指示的位置附近將其抓獲。
后宋明被湘潭市中院判處死刑,并判賠償周娟家人經濟損失93216元,因宋明無賠償能力,湘潭市中院墊付7萬元并結案。
周娟家人仍不滿意,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5萬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周娟生前是小區的業主并入住,物業公司承接該小區的物業管理業務,但因宋明無賠償能力,周家人的其他損失并未得到賠償,物業對此事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物業的監控視頻顯示,宋明持兇器進入小區,物業對可疑人員沒有詢問,宋明在周娟家門口及附近反復逗留無人去盤問和驅趕,也未報告公安機關。
110出警人員制止宋明的第一次打砸行為后,在宋明叫囂還要搞事的情況下,物業并未將宋明帶離小區,任其躲藏在附近,直至悲劇發生。
案件發生后,物業也未履行任何協助義務,只要物業當時將宋明帶離小區,悲劇可能會避免,由此可見,物業應對周娟、周艷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1.物業公司并非本案適格侵權責任主體,無需承擔賠償責任;2.物業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被害人死亡不存在過錯;3.侵權地點發生在被害人私人住所內,完全超出物業公司管理服務范圍。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中,宋明系在公安機關登記的該小區常住人口,與周娟系同居關系,宋明沖進周娟家中將周艷、周娟殺害,侵權行為、侵權地點已超出物業公司的防范、制止管理范圍。
且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服務者,在周明進入小區采取暴力行為時即時上門制止、并與民警一同進行勸解,直至宋明、民警離開,物業工作人員才離開。
綜上,物業公司已盡到勤勉、盡職義務,亦盡到對安全隱患的警示、告知義務,對周娟、周艷的死亡不存在過錯,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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