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30歲民警以800元價格,約美女上門發生關系,不料女友凌晨時突然闖入,并讓朋友異地報警,警方調查后認定男子構成嫖娼,并對其處以10日拘留,事后男子不服,辯稱800元只是陪聊價格,并未實際支付,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陳鑫30歲,家住上海市奉賢區,是一名體制內的民警,和郝娟是男女朋友,其家境不錯、工作體面、女友漂亮,可謂人人羨慕,卻因一件事讓他徹底抬不起頭。
事發當日正值五一假期,凌晨4時許,浦東公安分局下屬三林派出所接異地報警,稱在本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有人賣YPC,需要民警到場。
民警趕到上述地址后,發現屋內有陳鑫、陳鑫女友郝娟及徐楠三人,郝娟稱是她讓朋友異地報警,民警遂口頭傳喚陳鑫、徐楠二人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派出所對陳鑫涉嫌PC一事進行立案調查,郝娟亦到派出所一并協助調查,經初步詢問,陳鑫否認在家中與徐楠發生性交易,但徐楠承認與陳鑫發生性交易,郝娟亦控訴陳鑫在家中PC。
經民警再次詢問,陳鑫承認在家中與徐楠發生性交易的事實,但因郝娟中途闖入家中并報警,陳鑫并未實際支付徐楠金錢。
經組織陳鑫和徐楠分別進行辨認,徐楠認定陳鑫于5月1日,在家中與徐楠進行性交易的事實,警方于當日依法對陳鑫進行了處罰前告知。
之后,公安分局作出162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陳鑫于5月1日2時45分許實施PC,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第1款,決定給予陳鑫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
陳鑫表示不提出陳述申辯,公安分局遂于當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陳鑫,事后陳鑫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處罰決定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并提出如下理由:
1.事發當日,陳鑫只是通過社交軟件,邀請網友徐楠來家中,并未與其發生性關系,所謂的800元一次,只是陪聊的價錢,且該金錢并未實際支付,不能認定為PC。
民警只是聽取了陳鑫前女友郝娟的片面之詞,并未對陳鑫是否與徐楠發生性關系的關鍵事實進行查證,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2.被告口頭傳喚陳鑫時,只有一位民警在場,傳喚到案后未按規定通知陳鑫家屬,延長對陳鑫的詢問時間至24小時于法無據;對徐楠的傳喚超過了法定期限,程序違法。
3.徐楠對避孕套如何處理的描述前后矛盾,與陳鑫的筆錄陳述亦不同,被告對此并未核實,相應證據應予排除。
4.陳鑫在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等材料上的簽字捺印,均是在受到被告民警語言脅迫的情況下進行的,不能代表陳鑫的真實意思。
浦東公安分局辯稱:
1.事實認定準確。
陳鑫與徐楠之間,先行通過社交軟件達成PC合意并談好價錢,之后徐楠打車前往陳鑫家中,與陳鑫發生性關系,上述事實經過陳鑫和徐楠的分別確認。
雖然因陳鑫當時的女友郝娟進入家中并報警,導致未能實際支付金錢,但二人之前已就PC達成一致并實際發生性關系,故仍可以認定陳鑫與徐楠之間存在賣YPC的關系。
2.適用程序正確。
被告對陳鑫傳喚時,增援民警已到現場,陳鑫到派出所后明確表示其自行通知家屬。
被告對陳鑫及徐楠進行傳喚后,因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故依法延長詢問查證時間至24小時,符合法律規定。
徐楠對其處理避孕套的陳述,與陳鑫對其處理避孕套的陳述并不矛盾,先由徐楠將避孕套放到臥室屋外,再由陳鑫扔至窗外。
陳鑫當時作為一名警察,理應對自己簽字捺印的后果有清晰的認識,其所陳述的被告民警進行了語言脅迫,不符合事實。
被告經過調查、詢問、辨認等程序,結合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最終認定陳鑫實施PC,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法院駁回陳鑫訴求。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法院查明,浦東公安分局于5月2日作出163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徐楠于5月1日2時45分許實施賣Y,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第1款、第12條、第21條第2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徐楠行政拘留10日(不執行)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由警方提供的陳鑫(3份)、徐楠(3份)、郝娟(2份)詢問筆錄,陳鑫、徐楠辨認筆錄,陳鑫微信號、徐楠招攬客人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浦東公安分局負責轄區內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浦東公安分局經過詢問、辨認等調查程序和處罰事先告知程序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陳鑫,執法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據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證實陳鑫于5月1日在家中實施PC,浦東公安分局綜合已認定事實,對陳鑫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陳鑫提出的其與徐楠只是普通網友關系、二人并未發生性關系和金錢交易、被告執法程序違法等相關主張和異議,與已查明的在案事實不相符,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判決駁回陳鑫訴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鑫負擔。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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