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之
自愿原則-民事活動不能違背本人意愿
一切同意可以排除錯誤。
--西方法諺
在民法中,通過自治的原則,根據該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在違背本人意愿或者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負有義務。
--凱爾森(國籍奧地利法學家)
事實上,在中國漫長的歷史當中,強買強賣的事例并不鮮見,小到威脅別人買自己的貨物,大到逼迫別人轉讓房契或賣兒賣女。在封建社會中,實施這種行為的人有的時候還會得逞,但是在新的時期,在依法治國的環境之下,這種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解說
張某與王某是鄰居,王某為其所在地的鄉長,張某為一集郵愛好者,其收藏的“北國風光”的郵票早已使王某垂涎欲滴,但又不愿意按照市場價去購買那套郵票。2000年,張某申請宅基地建房為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關人員拖著不辦。張某找到王某,王某對張某說,如果將“北國風光”的郵票以2000元賣給我,此事可成。張某無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將郵票轉讓給王某。王某遂批準了張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張某以脅迫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返還“北國風光”的郵票,并因此而引發糾紛。請問,張某能否取回自己的郵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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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是自愿原則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體現自己的意志,做真實的意思表示,通過自己的內心真實意愿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我自己的東西,我想怎么樣處理就怎么樣處理,即使我無償送給別人,甚至丟掉都可以,但是你不可以強制我或威脅我進而以低價或無償的方式取得我的東西。
自愿原則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第一,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廣泛的自由。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事,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行為,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
第二,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來確定彼此之間的關系,使自己享有特定的權利并履行一定的義務。比如在婚姻關系中,結不結婚、與誰結婚,當事人是完全自愿的,沒有人可以強迫;但男女雙方一旦自愿結合,通過法律途徑形成婚姻關系,彼此的行為就要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在合同關系中也是如此。
第三,國家行政機關干預民事行為應該有合理的界限。一般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為自由。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應該對這些行為進行強行性干預。比如張三想買李四的一頭牛,但李四就是不愿意把自己的牛賣給張三,這時政府也好,法院也好,都不得進行干預強迫李四把自己的牛賣給張三。
上述案例中,王某利用張某申請宅基地之機進行要挾,張某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無奈將自己的郵票以低價轉讓給王某,該行為已經違背了民法的自愿原則,構成了脅迫,依法應當撤銷,對相關人員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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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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