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17 Pro應該是小米史上爭議最大、最多的手機系列,因為命名同步iPhone系列而引發的爭議尚未平息,產品宣傳海報下方的一行小字又引發了新一輪的爭議。
注意,上面這段話雖然使用了兩個絕對詞“最”,但并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也不會妨礙他人的利益。只有當“絕對化用語”出現在商業宣傳當中時,才涉及到違反廣告法的問題,才可能會對他人造成誤導和損害。
雖然法律明確禁止廣告中不得出現“最強”、“最佳”、“之王”等絕對化用語,但類似宣傳語依然屢見不鮮。原因是很多企業通過給宣傳語加上“限定詞”或“備注”的方式,巧妙規避了廣告法的限制。
引發爭議的小米17 Pro海報就是典型的例子。海報上方使用醒目的大字標榜“逆光之王”,但海報的右下角卻用了不顯眼的小字注明:*逆光之王是產品設計目標。如果沒有這行小字,“逆光之王”很可能涉嫌違反廣告法。加上這行小字,法律風險就被化解于無形,但也在無形之中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
羅永浩在直播當中談到此事,他說這種做法并不是小米獨創,而是“行業陋習”。經過此事,以后行業都不這么做了,就是好事。
事實的確如此。在手機行業中,采用這種方式規避法律風險的并不只有小米一家。其他品牌也采取過類似的處理方式。拿近期發布的旗艦機型來說,vivo X Fold5海報在“最強折疊旗艦”前面加上了兩個小字“目標”,魅族22海報在“6.3英寸最佳觀感屏幕”前面加上了“目標成為”,雖然沒用小字,但顏色使用了不太醒目的灰色。
既然是行業普遍的做法,那么為何公眾對小米17 Pro海報的反應尤其強烈呢?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小米做得太過分了。
其他品牌通常將限定詞直接加在廣告語前面,相對容易發現,公眾也習以為常。而小米卻生怕別人發現似的,將這行小字放在了海報的右下角,并且還做了半透明化處理。使得用戶發現這行小字時的心情,不亞于玩找茬游戲時找到了不同點。于是迫不及待地將這一發現分享至社交網絡,引發了一起公共爭議。
簡單來說,就是大家都這么做,但小米做得太過分了。所謂過猶不及,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小米的投機取巧一不小心變成了“弄巧成拙”。
在我看來,包括小米在內的手機品牌,采取此種方式規避法律風險,往小了說是對消費者的不誠實,往大了說是對廣告法的不敬畏。表面上看,不同品牌做法的性質是相同的,但相較于其他品牌的處理方式,小米的方式更像是對法律邊界的“瘋狂試探”。
既然小字標注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那么小字小到何種程度、使用什么顏色、透明度達到多少才不會觸犯廣告法呢?法律對此沒有詳細的規定,也不會有更詳細的規定。關鍵還是要靠企業的自覺和自律。
羅永浩說這是行業的普遍陋習,他說得也不夠準確。更準確的說法是:這是國內手機行業的普遍陋習。眾所周知,國產手機品牌一貫對標蘋果。那么蘋果在這件事上是怎么做的呢?
蘋果每次發布iPhone新品,海報當中也會使用“最強”等絕對化用語,但它的說法是“迄今為止最強的iPhone”,從來不說“迄今為止最強的智能手機”。廣告法規定的“絕對化用語”使用有一個例外,就是“自我比較”。新一代iPhone總是比上一代更強,蘋果只是陳述了一個事實。自己跟自己比較,自然也就不存在違反廣告法的問題。
今天,中國智能手機品牌在綜合競爭力上與蘋果已經沒有太大的差距,但仍然一如既往地將蘋果作為競爭目標,從命名到功能處處對標蘋果,透露出一種不自信,甚至“自我矮化”心理。在廣告語使用這件事上,小米等國產手機品牌不妨向蘋果學習,與自己比較,而不是與對手比較。比過去的自己更強,就是一種勝利。
話說回來,由小米17 Pro海報引發的這場爭議,就像羅永浩說的那樣,不完全是一件壞事。如果能夠引發行業的反省、促進行業的自律,讓這個“行業陋習”逐步消失,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所以,清除行業陋習,不妨從小米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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