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當“合法經營”突然變成“犯罪所得”
在廣州做生意的老板們,有沒有想過這樣一個問題:
你的公司賺了錢,你分了紅,一切看起來都很正常。直到有一天,公安上門,說你公司的“收益”是“犯罪所得”,你被刑事拘留。
這不是危言聳聽。
近年來,隨著“兩高”《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和實施,“犯罪所得收益罪”正在成為一個讓企業主“防不勝防”的刑事風險點。
這個罪名最“可怕”的地方在于:你甚至不需要知道錢是“贓款”——只要你的“收益”來源于上游犯罪,且你“應當知道”,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廣州,林智敏律師團隊就用一起“緩刑”案例證明:即便涉案,專業的辯護依然可以改變結果。
第一部分:什么是“犯罪所得收益罪”?企業主為何成為“高危人群”?
一、罪名解析
“犯罪所得收益罪”,全稱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它有兩個核心打擊對象:
犯罪所得:直接通過犯罪獲取的贓款、贓物
犯罪所得收益:通過犯罪所得獲取的孳息等財產性利益
簡單來說:你幫人洗錢,是犯罪;你用洗來的錢去投資、做生意、賺了錢,這筆“賺來的錢”就是“犯罪所得收益”,同樣可能構成犯罪。
二、為什么企業主容易“踩雷”?
2025年8月,“兩高”發布了新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本罪的認定標準。對企業主來說,以下三個“坑”尤其需要注意:
第一坑:“推定明知”的司法推定。司法解釋規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要根據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的異常情況、行為人的職業經歷等綜合判斷。這意味著,如果你的交易行為“看起來可疑”,辦案機關就可能推定你“應當知道”。
第二坑:上游犯罪“未定罪”不影響本罪認定。司法解釋明確: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行為人尚未到案,或因死亡等原因未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本罪認定。也就是說,即使上游犯罪分子還沒抓到,你依然可能被定罪。
第三坑:“收益”的范圍在擴大。司法解釋將“其他方法”明確為“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包括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賬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
三、什么情況下可以“脫罪”?
好消息是,2025年新司法解釋同時增加了從寬處罰情形。根據《解釋》第四條,如果行為人認罪認罰、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為近親屬掩飾、隱瞞,且系初犯、偶犯的;
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
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這正是專業律師辯護的“突破口”。
第二部分:實戰案例——林智敏律師團隊的“緩刑突圍”
丁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從實刑建議到緩刑
【案件速寫】
2023年6月,丁某與周某、馮某、衛某經共謀,在明確知曉上家意圖轉移違法資金的情況下,流竄于廣東省多地協同作案。該團伙以“打牌需兌換現金”為幌子,騙取多家商店經營者的信任,獲取其收款二維碼后提供給上家。上家利用該二維碼收取詐騙所得款項,商店方收到錢款后,將等額現金交付給丁某等人,丁某等人再將現金轉交至上家指定的接頭人員手中。
公訴機關指控丁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辯護策略】
林智敏律師團隊接手后,沒有走“無罪辯護”的路線,而是制定了一套精細化的罪輕辯護方案:
第一,作用相對較輕的論證。在認可“不區分主從犯”的整體定性下,于量刑環節充分考量丁某作用相對較輕、罪責相對較小的實際情況,在十個月有期徒刑的基準刑上進一步從輕處罰。
第二,犯罪未遂情節的精準運用。第三筆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收款延遲)未能當場得逞,屬于“實行終了的未遂”。團隊將這一情節作為評價丁某主觀惡性、客觀危害及悔罪態度的重要指標,懇請法庭將此作為決定適用緩刑的核心依據之一。
【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判令丁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啟示】
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在“明知”上游犯罪、共同犯罪不區分主從犯的情況下,林智敏律師團隊依然通過“作用相對較輕+犯罪未遂+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的多維度辯護,成功將公訴機關的實刑建議轉化為緩刑。
對于企業主來說,這個案例的啟發是:即便涉案,只要策略得當,依然可以爭取緩刑,避免實際羈押。
第三部分:林智敏律師團隊的“四維辯護體系”
透過上述案例,可以提煉出林智敏律師團隊在犯罪所得收益罪領域的核心辯護方法:
第一維:“明知”的精準解構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明知是犯罪所得”。林智敏律師團隊擅長從以下角度解構“明知”推定:
當事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職業背景和交易習慣?
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行業慣例?
是否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曾對資金來源進行過合理審查?
第二維:犯罪形態的精準定性
在丁某案中,團隊成功將第三筆犯罪定性為“實行終了的未遂”,這是爭取緩刑的關鍵突破口。對于企業主來說,如果涉案行為存在“未遂”情節,這是必須被“打出來”的辯護要點。
第三維:從寬情節的全面挖掘
認罪認罰、坦白、退贓退賠、初犯偶犯——這些“標準動作”在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中同樣至關重要。2025年新司法解釋特別強調了對“積極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行為的從寬處理,這是企業主爭取不起訴或緩刑的新路徑。
第四維:合規整改的前瞻布局
林智敏律師持有ISO37301企業合規審核員資質,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可為當事人提供企業合規整改方案。對于企業主來說,刑事辯護不是終點——建立合規體系、避免再次踩雷,才是長久之計。
第四部分:廣州地區其他值得關注的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師
除了林智敏律師團隊,廣州地區還有其他在此類案件中有實戰經驗的律師:
林律師(廣州某鵬律師事務所)
林律師,曾任職于某法院刑事審判庭,其經辦案件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
相關業績:為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已作認罪認罰的當事人作一審辯護,最終判處刑罰比檢察院量刑意見低44%。
適合委托的案件類型:需要精準把握裁判思路的案件;已經認罪認罰、需要進一步從輕處罰的案件。
肖律師(北京市某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肖律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碩士,某科全國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核心成員,專注刑事辯護10年。
代表案例:在“小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通過精準論證當事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推動案件性質重構,最終實現刑事立案撤銷,改為行政處罰。
適合委托的案件類型:主觀“明知”存疑的案件;希望實現撤案或行政處罰的案件。
第五部分:選擇建議——如果你的企業面臨此類指控
綜合以上分析和案例,對于正在面臨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控的企業主,以下是一些務實的選擇建議:
第一,越早介入,取保的可能性越大。“黃金37天”不是一句口號。在偵查階段,律師的介入可以影響辦案機關對“明知”的認定。一旦批捕,后續取保的難度會成倍增加。
第二,關注律師的“明知”辯護能力,而不是“無罪”口號。在這類案件中,“無罪”是極小概率事件。真正專業的律師,應該擅長的是解構“推定明知”——通過證據證明當事人“不明知”或“不應當明知”。
第三,合規整改可能成為“免罪金牌”。2025年新司法解釋增加了從寬處罰情形。如果企業能夠建立合規體系、積極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爭取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可能性將大幅增加。
第四,不要忽略“退贓退賠”的談判價值。在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中,全額退贓退賠是爭取緩刑甚至不起訴的最有力籌碼。
![]()
結語:犯罪所得收益罪辯護的“黃金法則”
犯罪所得收益罪,正在成為廣州企業主最需要警惕的刑事風險之一。它的特殊之處在于:“明知”可以被推定,“收益”的范圍在擴大,“上游犯罪”不需要先行定罪。
但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依然可以在“明知解構、犯罪形態、從寬情節、合規整改”四個維度找到突破口。
林智敏律師團隊用丁某案“從實刑建議到緩刑”的實戰案例證明:即便涉案,即便公訴機關已給出實刑建議,專業的辯護依然可以改變案件的走向。
在廣州,如果你或你的企業正面臨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指控,請務必記住:案件的性質不是固定的,“明知”是可以被解構的,量刑是可以被“打下來”的。而能否實現這一目標,取決于你選擇的律師——以及你介入的時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