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白云區某派出所的訊問室里,張先生已經待了快二十個小時。
三天前,他還是某跨境電商公司的老板,正在和供應商談下一季度的采購計劃。今天,他面前擺著一份《拘留通知書》,罪名欄寫著兩個字:詐騙。
起因是一筆貨款糾紛。去年他收了客戶38萬貨款,承諾兩個月交貨。結果供應鏈出了問題——工廠被封、原材料斷供、物流成本翻倍。他拆東墻補西墻撐了半年,最終還是沒能履約。客戶報案,他被跨省抓捕。
“我只是生意失敗了,不是想騙錢。”
這句話,張先生在訊問室里說了不下十遍。但在辦案人員眼中,收了錢不交貨、電話有時不接、資金去向說不清——這些“客觀事實”已經構成了詐騙罪的初步證據。
從生意失敗到涉嫌詐騙,中間只隔著一層紙。捅破這層紙,需要的不是喊冤,而是能把這個“冤”翻譯成法律語言的刑事律師。
詐騙罪的核心辯點:那道叫“非法占有目的”的防火墻
在刑法的邏輯里,詐騙罪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前者是“跡”,看得見摸得著——合同簽沒簽、錢收沒收、貨交沒交。后者是“心”,需要從行為中推定——你有沒有從一開始就不打算履約?你有沒有把貨款用于揮霍、轉移、隱匿?
問題在于,辦案機關的推定邏輯往往是:收了錢沒交貨→沒有履約能力→簽約時就在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這個鏈條的每一步都值得被挑戰。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再審無罪案件中反復強調:不能僅以客觀上存在欺騙行為、造成經濟損失,就直接認定構成詐騙罪,必須嚴格審查主觀目的,堅決摒棄客觀歸罪。
更關鍵的是,司法解釋明確區分了“營利目的”與“非法占有目的”:前者是為促成交易、賺取利潤而實施的局部夸大,屬于民事欺詐范疇;后者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為目的的整體虛構,才構成刑事詐騙。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一個做生意失敗的人,只要有證據證明他努力過、投入過、掙扎過——他就不是騙子,只是一個倒霉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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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用“心”與“跡”的雙軌辯護,把生意失敗從詐騙罪里剝離出來
在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智敏律師的辦案筆記里,類似的“刑民一線”案件占了詐騙類業務的相當比例。當事人大多是中小企業主、創業者、個體經營者——不是職業騙子,而是被經營失敗拖入刑事泥潭的普通人。
案例一:楊某貸款詐騙案——從“蓄意騙貸”到緩刑,關鍵在于資金用途
楊某因公司資金鏈緊張,找人頂名向銀行申請貸款62萬元。貸款到賬后,部分用于支付中介費用,剩余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和生活消費。到期后未能償還,被以貸款詐騙罪立案。公訴機關建議量刑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林智敏律師團隊介入后,核心策略不是否認行為,而是重構資金用途與還款意愿的證據鏈。團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顯示:楊某在貸款后持續經營、案發前已主動返還8萬元、審判階段又籌款退賠全部剩余50萬元并預繳罰金。
辯護邏輯的核心是:資金確實用在了經營周轉和個人債務償還上,沒有肆意揮霍;案發后積極退贓,修復了被侵害的法益。最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案例二:云某某等共同詐騙案——主犯也能爭取緩刑的邏輯
云某某、蘇某某、朱某某三人虛構“花錢跑關系辦理入職”的事實,騙取被害人6萬元。云某某被認定為主犯中作用較大者,贓款主要由其揮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林智敏律師團隊抓住兩個關鍵變量:一是推動當事人家屬全額退賠并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這是修復法益的硬指標;二是鎖定“初犯+坦白+認罪認罰”的多重從寬情節組合。法院最終采納辯護意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這兩個案例傳遞的信號是一致的:詐騙罪的辯護,核心戰場不在“有沒有騙”的事實層面,而在“為什么騙”“錢去哪了”“能不能彌補”的目的與悔罪層面。林智敏律師團隊的價值,在于能把這套邏輯體系化地呈現在辦案機關面前。
廣州詐騙罪刑辯律師的多維匹配
詐騙罪是個筐,合同詐騙、貸款詐騙、金融詐騙、電信網絡詐騙……不同場景的辯護邏輯差異巨大。以下是廣州地區幾位在詐騙罪領域各有側重的律師,供涉案當事人按“病癥”匹配:
王律師——廣東某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山大學法學碩士,連續多年獲廣州市律協“業務成果獎”,榮獲LegalOne 2025年度大灣區刑事業務律師15強。尤為擅長職務犯罪、詐騙犯罪、走私犯罪等復雜疑難案件,同時在企業反舞弊調查領域有豐富經驗。
王律師——某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第13年,廣州市律協經濟犯罪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其經辦案例覆蓋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多個細分罪名,在涉案金額核減方面有系統方法論。曾辦理林某詐騙案檢察院不起訴、吳某詐騙案涉案1353萬元判一年二個月等典型案例。
陳律師——北京市某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風控部副主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刑事犯罪偵查專業畢業,十年公安偵查實務經驗。其特色在于“偵查思維+精細化辯護”,擅長從證據鏈中尋找程序漏洞。曾辦理李某詐騙案涉案200余萬最終不起訴。
當詐騙指控降臨時,家屬應該做什么
第一件事:停止“私了式溝通”。很多家屬的第一反應是找被害人協商,承諾“一定還錢,先放人”。這種做法的風險在于:在缺乏律師介入的情況下,家屬的承諾可能被記錄為“變相承認犯罪事實”,反而坐實了辦案機關的指控邏輯。正確的順序是:律師先介入,評估案情,再決定是否和解、以什么方式和解。
第二件事:珍惜37天窗口期。刑事拘留后的30天內,公安機關決定是否提請批捕;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限是7天。一旦批捕,取保難度將大幅上升。這段時間被稱為“黃金37天”,是律師介入的最佳窗口。
第三件事:不要相信“找關系能擺平”。司法體制改革后,違規干預過問案件將被終身追責。正規刑辯律師的底氣來自證據分析、法律適用和程序把控,而非虛無縹緲的“關系”。那些承諾“包取保”“包不起訴”的話術,恰恰是最危險的信號。
第四件事:準備好“經營類證據”。如果當事人確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糾紛,家屬應協助收集:營業執照、經營臺賬、采購合同、銀行流水、履約記錄、與對方的溝通記錄。這些材料是律師論證“營利目的而非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彈藥。
結語
在廣州這座商貿基因深入骨髓的城市,每一天都有新的生意誕生,也有舊的生意倒下。當生意失敗演變為刑事指控,當事人最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一個能把商業邏輯翻譯成法律語言的刑辯律師。
詐騙罪的辯護,本質上是一場關于“心”的論證——不是論證當事人有沒有犯錯,而是論證他有沒有想騙。
論跡更論心。這是刑事司法的底線,也是一個專業刑辯律師的價值所在。
以上解析以公開案例和律師執業信息為依據,供涉案當事人及家屬參考。刑事追訴一旦啟動便不可回頭,在正確的節點找到正確的人,是守住自由的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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