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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議史紀
“141票贊成、0票反對”,馬克龍完成了當年的承諾。
歐盟成員國以壓倒性的優勢通過重大草案,大批國寶要回家了?對中國來說,它既是一個機會,也是一個被嚴格設好邊界的框架,能不能用好,完全要靠后面歐盟怎么一步一步做。
馬克龍曾放話,讓文物各回各家
5月6日法國國民議會以141票贊成、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草案,前后不到十個月。對一個平常動輒拖上幾年才走完程序的國家來說,這個速度相當特別。
再加上馬克龍的第二個任期將在2027年結束,這部法在他卸任前成形、落地,等于給2017年的承諾一個可以拿得出手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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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決定了法案的起點和主軸:首先是面對非洲,其次才是面向更廣范圍的“他國文物”。
法案通過當天,法國文化部長達蒂還宣布啟動一個三年計劃,專門研究法國博物館藏品的來源,預算500萬歐元,優先針對西非和中非的藏品。
這一步等于把“誰是主要受益方”寫在了預算和工作重點里。非洲是主戰場,這一點并不隱藏。
這事真正要從2017年說起。那一年,馬克龍在布基納法索公開承諾,要推動把法國博物館里來自非洲的文物,歸還給原屬國。當時這句話說得很硬,姿態也很高,被非洲不少國家當成一個重要承諾。
但承諾說出去了,法國國內的制度卻沒有跟上。《遺產法典》早就寫清楚了,公立機構的藏品原則上不得轉讓。換句話說,哪怕只想還一件文物,也得為這一件專門通過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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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這套程序到底有多慢,貝寧是個典型例子。為了向貝寧歸還26件文物,法國人整整折騰了三年。三年只解決二十多件,放到非洲各國手里那一長串訴求名單上,根本看不到頭。
法國議會越來越清楚,如果還堅持這種逐案立法的做法,光是處理現有請求,就足以讓議程排得動彈不得,更別提以后會不會有更多國家加入進來。
于是,從2017年的承諾,到后來一件一件單獨立法的緩慢推進,再到議會意識到自己可能會被各種返還請求“拖垮”,中間積累的是一種壓力:外部有前殖民地持續施壓,內部有法律程序過于笨重的現實。
到了2025年7月,法國干脆啟動“快速程序”,把這部統一處理“非法所獲他國文物返還”的法案推上日程,就是要用一部統領性的法律,把零散案件統一裝進一個新框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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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這部法案不是某個國家突然心血來潮要“還天下之物于天下”,也不是專門為中國設計的“友好禮包”,而是在承諾壓力、制度瓶頸和外交現實共同作用下,被擠出來的一種折中安排。
條文里的細節,有門檻的歸還
理解這部法案對中國有什么意義,先得看它到底怎么設門檻。
法案只承認1815年到1972年之間,以“非軍事用途”名義被法國獲取的文物,屬于可以被討論的對象。
1815年之前的,哪怕來源再有爭議,也不在這部法的適用范圍內。1972年之后通過黑市等渠道流入的,同樣被排除在外。
這樣一來,大量早期的戰時掠奪,以及后來通過非法交易獲取的藏品,都被一道時間閘門徹底擋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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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上寫得很好聽,只有“非法所得”的文物才有資格進入返還程序,聽起來像是設了一條道德標準。
但問題在于,“非法”的認定完全掌握在法國這一方手里。是殖民時期的強行征用算非法,還是只算最粗暴的武力搶奪?是看當時的國際規則,還是按今人的標準回頭判斷?這些都沒有清晰寫出來。
并且所有返還請求,都要通過一個雙邊科學委員會進行審查。
委員會由雙方專家組成,法國專家占一半席位,這在形式上體現了“雙邊”,但在具體操作上意味著每件文物都要經歷較長時間的鑒定和討論。
更要緊的是,法案并沒有寫明當委員會內部意見不一致時,如何裁決。沒有明確規則,就等于給了拖延和反復討論一個天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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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設定,只有被法國政府主動公布為“非法獲取”的文物,才能正式進入返還程序。這就不是技術問題,而是姿態問題。
以中國為例,楓丹白露宮中國館里,有大量帶著“1860年遠征中國所得”標簽的器物。要把這幾行字從含糊的“遠征所得”,換成官方文件里的“非法掠奪”,現實中會遭遇多重阻力。
國立博物館體系的策展人、研究人員、收藏家群體,很難接受這種自我否定式標簽。對任何政府來說,公開承認“這東西本來就不該在我們手里”,都不是一件輕松的事。
法國境內大量中國文物,尤其是近幾十年通過市場流通的那一部分,都在私人藏家手中。2016年巴黎拍賣的圓明園青銅鼠首,就是很典型的私人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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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種文物,法國政府既不擁有所有權,也沒有強制回收再轉交的權力。私人背后往往連著古董商、拍賣行這整條利益鏈,寄希望于他們自發拿出高價值藏品,只靠道義勸說,幾乎沒有現實基礎。
從中國的角度看,這樣的框架既不值得過度期待,也不必一味貶低。它的存在意味著,以前完全沒有法律渠道的地方,現在多了一條可以利用的路徑。
圓明園劫掠發生在1860年,時間上落在1815到1972的區間之內,法案文本里也確實提到“被軍事力量扣押而不具備軍事用途的財產應當返還”這種表述,有學者據此判斷,圓明園文物理論上可以被納入返還范圍。
這也正是為什么,在中國外交部5月7日的回應里,一方面用了“贊賞”“期待”這樣的肯定性措辭,另一方面又把重點落在“通過對話合作推動流失文物的保護與返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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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把這部法案夸大成立刻改變格局的轉折點,也沒有簡單把它當成一道擺設。這種處理方式,本身就是對法案結構的一種現實判斷。
中國怎么用這部法取回丟失的文物
在這部法案底下,中國能做什么,應該怎么做。
中法之間,其實早就有一個相對穩定運作的文化遺產工作組。這個機制在過去已經發揮過作用,法國歸還中國部分重要文物,就是在“外交協商+法律配合”的模式下完成的。
這種方式有一個明顯優勢,比起一下子把問題推到國際法庭或多邊場合,通過兩國之間的專門通道來處理,操作空間更大,阻力也相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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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多了一部法國國內法,中方完全可以在這個雙邊工作組框架下,提出把某些中國文物列入“優先討論清單”,先選爭議相對小、來源相對清晰的案例,從容易切入的地方做起。
具體到對象,法國吉美博物館收藏的伯希和敦煌寫經,就是一個很典型的突破口候選。這批文物的來源情況相對明確,國際學界關于其應回歸原屬國的討論也存在一定共識,法國國內也有學者支持返還。
如果能在這樣一個案例上推進一步,不僅是單件文物的得失問題,更能為之后類似案件提供操作范本,讓這部法案真正“轉起來”,而不是停在紙面上。
根據目前節奏,法案大概率要到2026年底或者2027年初正式生效,之后中國可以在評估成本和收益的前提下,在法國法院適時提起民事確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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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訴訟耗時長,花費大,不適合鋪開,但可以用在標志性、牽引性的案件上,作為談判中的一張牌。
在官方渠道之外,民間社會和輿論也是可以用的資源。國內一批基金會、研究機構已經在海外文物追索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可以通過合作研究、展覽、學術交流等方式,和法國的博物館界、大學、民間團體建立更緊密的聯系。
一部分法國左翼政黨和人權組織,對殖民歷史持比較批判的態度,他們如果在本國媒體和公眾討論中提出更明確的返還主張,會在法國社會內部形成人們更易接受的話題氛圍。
這種內部推動,往往比外部施壓更加持久,也更容易被當地受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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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更長的時間尺度看,海外流失文物的回歸,本身就是對歷史上一段不對等關系的慢慢修正。這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會只靠一兩部法律就完成。
法國這次立法,固然有明顯局限,但它畢竟是西方老牌殖民國家第一次用系統性法律承認“自己曾非法獲取過他國文物,并愿意在一定條件下歸還”。
這一步本身就是一個新的起點。
參考資料:“141票贊成、0票反對”,法國國民議會審議通過
2026-05-07 10:24
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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