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
本文探討了積極刑法觀與刑法謙抑性的關系,分析了積極刑法觀興起的社會背景及其潛在風險,提出了在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層面實現兩者平衡的具體路徑。
關鍵詞
積極刑法觀刑法謙抑性風險社會法益保護刑事政策
近年來,積極刑法觀在我國刑法學界引起廣泛討論。積極刑法觀主張刑法應當積極介入社會生活,通過擴大犯罪圈、增加新罪名等方式應對新型社會風險。這一觀點與傳統刑法謙抑性理念形成張力,如何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成為當前刑法理論的重要課題。
積極刑法觀的興起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新型犯罪形態不斷涌現,網絡犯罪、金融犯罪、環境犯罪等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傳統的被動反應式刑法難以有效應對這些挑戰,刑法需要從事后懲罰轉向事前預防,從保障法益轉向控制風險。
然而,積極刑法觀也存在過度擴張的風險。如果刑法過度介入社會生活,將大量行為犯罪化,可能導致刑罰的泛化,侵蝕公民的自由空間。因此,在倡導積極刑法觀的同時,必須堅守刑法謙抑性的底線,防止刑法成為社會治理的萬能工具。
實現積極刑法觀與刑法謙抑性的平衡,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在立法層面,應當堅持法益保護原則,只有侵害或威脅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范圍,不能將單純違反道德或僅具有行政違法性的行為輕易入罪。
第二,在司法層面,應當注重實質解釋,避免形式化地認定犯罪。對于新類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預防的必要性等因素,合理界定犯罪圈的范圍。
第三,在刑事政策層面,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對于嚴重犯罪保持高壓態勢,對于輕微犯罪則應當從寬處理。要充分發揮酌定不起訴、緩刑、社區矯正等非監禁刑的作用,避免刑罰的過度使用。
總之,積極刑法觀與刑法謙抑性并非截然對立,而是可以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在風險社會中,刑法需要保持一定的積極性以應對新型挑戰,但這種積極性必須以保障人權、限制國家權力為前提,在法益保護與自由保障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原文出處:《中國法學》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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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選說明】本文選自《中國法學》2025年第3期,為適應移動端閱讀進行節選編輯,原文篇幅較長,如有需要請查閱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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