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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間,最受公眾關注的話題之一,莫過于最高法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文件中既提到了“開門殺”、“好意同乘”等社會現象的責任歸屬問題,也關注到了60歲以上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護。
事實上,在延遲退休政策已經落地實施的今天,它的意義是重大的。
放在以前,對于大多數普遍勞動者來說,男性60歲、女性55歲是一道門檻,退休前屬于在職職工,更是勞動法明確要保護的群體。
但只要過了退休年齡,再想打工,勞動保障上好像就比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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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二)中提到,當前超齡勞動現象已經很常見,可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常常拿不到誤工費,侵權人給出的理由往往是:
“被侵權人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
這話聽上去好像有些道理,都已經退休了,哪還有“工作”可言,自然也就不需要再去賠什么誤工費。
老人們吃了虧,有些根本不懂法,有些人嫌麻煩,最后就只能自認倒霉。
但從司法解釋出臺起,這套說辭可就沒用了!
司法解釋二,從保護老年人權益,響應延遲退休政策的角度出發,保護了超齡就業群體的權益,讓他們再也不用因為年齡大而吃虧。
其實,看看我們身邊,到了退休年齡還在干活的老人真是一抓一大把。
除去少數靠身份、技術被返聘干著較輕松的活計,多數老人在小區做保潔,物業上看大門,工地打零工,馬路上干環衛掃大街,在菜市場上擺攤賣菜………
這其中,固然有些老人是為了打發退休的無聊生活,更多的老人要不是退休金不夠維持生計,要不就是想多賺點錢補貼一下子女,幫孩子減輕一下經濟負擔。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干不了活,收入就中斷了,如果再拿不到誤工費,這損失不就太大了嗎。
侵權方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拒絕賠錢,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的。
退休年齡,只是法律規定的退出工作崗位年齡,并不是剝奪勞動權利的門檻,更不是拒絕賠償的法定理由。
司法解釋(二)第六條說得很清楚:
“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的,應當支持其誤工費賠償請求。”
這話不難理解。
別管被侵權人是60歲還是70歲,只要他還在干活掙錢,受了傷有證據證明跟交通事故有關聯,就有索賠誤工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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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很多人其實都有一個誤解,覺得領了退休金,誤工費就沒資格要。
并不是這樣的。
退休金是固定享受的待遇,而誤工費則是補償你受傷耽誤勞動掙的錢,根本就是兩碼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判斷被侵權人能否獲得誤工費的關鍵,是要看其是否因誤工導致了收入減少,而不是簡單看年齡。
在這里,就不得不提醒一下,超齡就業也不要太隨意。
有些老年人覺得,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只要用人單位不嫌棄,自己就不應該有太多的想法。
勞動合同不簽,該有的勞動保障也沒有,出了事就被單位推開,這些并非個例。
想要避免以后扯皮,事先就要學會爭取,要保留好與單位來往的相關證據,比如上下班打卡記錄、工資條、銀行流水、工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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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對于超齡勞動者的誤工費損失,會根據其提供的工資收入流水、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綜合判斷,可分為兩種情況:
1.有固定收入的,根據其實際減少情況予以認定;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情況確定,或者參照相近、相似行業的工資收入標準計算。
大家只要記住一句話,只要是合法勞動,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該爭取的賠償一定要大膽的去爭取,不要被侵權方用超齡的理由給忽悠。
一旦對方拒賠,找仲裁、法院都可以,有司法解釋(二)這個新規在,不就是最大的底氣嗎。
以前,對超齡勞動者的保障,法律和執行上就存在缺失,比如一刀切的把他們定義為“勞務關系”,出事不給認定工傷等。
于是,很多人就靠信息差,欺負普遍人不懂法,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政策對超齡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也逐漸加大,這套把戲也徹底行不通了。
超齡勞動者憑勞動掙錢,理應受到保護,該賠的錢一分都不能少。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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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2026-05-06 10:12)聚焦“開門殺”“好意同乘”等,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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