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趙帥 記者 張曉培)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藝名稱與注冊商標相重合時,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則典型案例,山東某公司與徐州豐縣某公司因“泥池”酒這一標識鬧上法庭,法院判決被訴侵權方對“泥池”的使用,是為了表明其產品采用泥池釀制技藝,并非作為商標使用,故不構成商標侵權。
山東某公司于2001年4月至2020年先后申請注冊了“泥池”系列商標,核定使用于白酒等商品。徐州豐縣某公司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正面突出位置印有“泥池”二字,還標注了“徐州老字號”,同時標有豐縣某公司自有商標。山東某公司認為豐縣某公司生產銷售“泥池”酒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
豐縣某公司則認為“泥池”是徐州地區特有的白酒釀制工藝,并于2016年被江蘇省人民政府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豐縣酒業協會2017年還申請注冊了“豐縣泥池酒”地理商標,故涉案“泥池”包裝標識是徐州泥池釀制工藝的傳承包裝,其對“泥池”的使用屬于正當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泥池”是一種白酒釀造工藝。豐縣泥池酒的歷史可追溯到秦末漢初,形成了以“小麥為引、五糧入池、雙月發酵”為突出特征的豐縣泥池酒釀制技藝。該釀制技藝(蒸餾酒釀造技藝)已被認定為江蘇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次,商標的作用主要為識別性,保護商標權的目的,就是防止對商品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由于“泥池”注冊商標,與作為白酒釀造工藝的“泥池”一致,其應具備的顯著性區別特征趨于弱化。“泥池”作為白酒的生產工藝,商標注冊人對此不享有專用權,他人有權將“泥池”作為生產工藝進行正當使用。
本案中,被訴侵權方對“泥池”的使用,僅是為了表明其產品采用泥池釀制技藝,并非作為商標使用,也不具有侵犯“泥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狀態,屬于正當使用,故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官稱,商標權保護的核心是維護商業標識的識別功能,防止商品來源混淆,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其傳承與發展同樣需要法律保護,當二者出現重合時,需兼顧權利保護與文化傳承,準確界定正當使用的邊界,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與非遺傳承的良性互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標權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相銜接的案例,聚焦“工藝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權利邊界劃分,對平衡商標權人合法權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范市場主體使用行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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