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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學研究》
作者:胡水君 著
ISBN:978-7-5764-2452-2
定價:78.00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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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長期以來,法理學主要受到外來文化的影響,而很少接受自身傳統文化的滋養。本書嘗試著在“理學”與“法理學”之間建立連接,沿著傳統中國的理學脈絡探討法理學。法理學,是否是以及是否可能成為關于法的理學?這是本書提出來思考和研究的問題。本書基于發展歷程和研究文本,從道、政、法、學四個方面,對中國法理學的現狀和未來作了分析;并在“古今中外”時空格局中,對中國法理學的歷史使命和研究對象作了思考。中國法理學發展歷程中的“國家與法的理論”“法學基礎理論”和“法理學”三種學術形態,以及法理學的“法律哲學”“法律科學”“法律理學”三種學術類型,在書中得到詳細闡述。本書認為,將中國文化引入法理或法理學,需要補充現代法理學的道體前提和自然法內容,融通傳統與現代性,由此在“道體—自然法—實在法”三重結構中形成內外具足、體用兼備的法律理學。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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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法理學,法律與政治哲學、中國文化。著有《法律的政治分析》(2005/2015年)、《法律與社會權力》(2011年)、《內圣外王:法治的人文道路》(2013年)、《亞洲世紀:法理的文化重建》(2022年)、《法理古今:研究與釋考》(2024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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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兩百年前,奧斯丁(John Austin)的《法理學的范圍》(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出版。在法理學的歷史長河中,這是一個標識法理學轉折的細微點。法理學的古今之變,在這一點上得到充分展現。
在《法理學的范圍》中,奧斯丁將看得見、摸得著的實在法,確定為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并由此劃定法理學的范圍。自然法在西方傳承上千年,因為看不見、摸不著,不能得到實證研究,被奧斯丁劃出法理學的范圍。也因此,奧斯丁成為西方法學史上實證法學的開山人物。這種實證法學顯然迥異于古代自然法學。
法理學的這一歷史轉變實為近代化進程的一部分。在《法理學的范圍》出版之前近三百年,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的《天體運行論》(1543年)出版。此書以日心說推翻地心說,開辟了物理世界觀。此后,“哥白尼革命”也發生于哲學界。在康德(Immanuel Kant)的哲學中,現象世界與本體世界被分開,人可知現象世界,而不可知本體世界。作為古代哲學根源的本體,自近代以來實際進入不可知領域。
從學理看,本體和自然法是古代法哲學,特別是古希臘自然法學的核心內容。而在現代語境下,由于人的認識立足于經驗和理性,形而上的本體和自然法變得虛無縹緲、難以把握、無從談起,以至于逸出法理學的范圍。這是奧斯丁所處的學術境地。奧斯丁未必否定自然法,只不過在他看來,自然法即使存在,也無法進入研究領域,特別是科學和實證研究領域。
奧斯丁基于經驗和實證立場劃定法理學的范圍,足以引出這樣的法理學問題:形而上的、看不見、摸不著的本體和自然法,何以在上千年的時間里長期成為討論、思考和研究的對象?結合安徒生(Hans Christian Andersen)的《皇帝的新裝》而言,是否如童話中的那個小孩一樣,奧斯丁揭穿了古代法哲學家的“謊言”或“虛妄”?或者,只是童言無忌,對于古人所講的本體和自然法懵懂無知?
從奧斯丁對法理學范圍的界定,可明顯見出法理學有古今之分。近、現代法理學以實在法為研究對象,古代法理學則緊緊圍繞本體和自然法展開思考和討論。相比而言,古代法理學顯得玄微,近、現代法理學比較務實。其間有明顯的學術斷裂。近、現代法理學轉而只研究實在法時,在認識論上表現出對本體和自然法的舍棄或隔斷。
由于本體和自然法處于形而上的層面,古代法理學通常被稱為法律哲學。奧斯丁開創的實證法學,只以可感知、可觀測的材料為研究對象,因此通常被歸入法律科學。習慣的講法是,在西方法理學的三大派別中,自然法學屬法律哲學,實證法學以及隨后產生的社會法學同屬法律科學。
其中,自然法學也有古今之變和古今之分。大體而言,古代自然法學的核心在自然法或“自然正當”(natural right),近、現代自然法學的核心在“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近、現代自然法學中的自然法,主要是從自然權利引申而來,側重人的身體、生命、財產和自由,由此看上去有更為確實的經驗和理性基礎。近、現代自然法學,盡管相對古代自然法學來看缺少本體和形而上學,但相對法律科學來看又具有價值內涵和理性建構色彩,因而也被歸入法律哲學。
此外,諸如康德、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的法哲學,包含濃厚的思辨內容,是典型的現代法律哲學。這種以思辨為特點的法律哲學,與近、現代自然法理論,同屬現代法律哲學,與法律科學相區分。無論是現代法律哲學,還是法律科學,都不觸及形而上的本體,就此而言,它們又與古代法律哲學不同。總體來看,西方法理學從學理上可區分出三種類型:一是古代法律哲學;二是近、現代法律哲學;三是法律科學。
從形而上的本體角度看,古代法律哲學與傳統中國的理學在本原上是一致的。古代哲學講本體,傳統理學也講本體。在中國文化中,本體通常被稱為“道體”或“心體”。這是理學的核心。有觀點認為,中國文化中的道體有別于西方哲學中的本體。這是需要審慎辨明的理論問題。諸如此類的知識論辯發生,應是未能真切地覺察本體。
在古希臘,有一條從巴門尼德(Parmenides)和芝諾(Zeno of Elea)師徒,到蘇格拉底(Socrates)和柏拉圖(Plato)師徒,再到斯多葛學派(Stoicism)的學術線索。貫穿這條線索的是本體。在哲學史上,巴門尼德被認為是講本體的早期代表人物。羅素(Bertrand Arthur William Russell)指出:“后來的哲學……從巴門尼德那里所接受過來的……是實體的不可毀滅性。……實體被人設想為是變化不同的謂語之永恒不變的主詞。”其弟子芝諾通過一系列悖論,表達出本體的靜止、無限和永恒。蘇格拉底重申“認識你自己”這據說是古希臘德爾斐阿波羅神廟門墻上的銘文。人們通常把蘇格拉底與這一話語聯系在一起,將其作為蘇格拉底的核心思想。看上去,這一話語與中國文化經典中的“致知”有相同意蘊,顯出很強的哲學色彩。,以及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洞穴隱喻”,都幽微地觸及本體。再往后,作為自然法思想淵源之所在的斯多葛學派,強調“遵循自然而生活”。這一命題,將研究中心聚焦于自然本體和自然法。
在古中國,同樣有一條更長遠的從堯、舜,到孔、孟,再到王陽明的學術線索。貫穿這條線索的是道體。這條線索因之也被稱為道脈。同道家一樣,儒家既講本體,也講法則或道德律。《道德經》中的“天地之間”“天地不仁”涉及本體,“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涉及法則。本體和法則觀念也貫穿在儒家的四書五經中。《論語》中的“天下歸仁”,《孟子》中的“大體”,《大學》中的“在明明德”,《中庸》中的“天命之謂性”都在講本體,《春秋》《周易》以及《易·系辭》中的“積善之家,必有余慶”等話語在講法則。
從西方學術脈絡看,哲學起初是本體之學或關于本體的學問。在哲學中,現象與本體相對應,而現象又為自然法則或客觀法則所支配。古代自然法哲學,既觸及不可見的本體,也觸及雖不可見卻具實效的自然法,可謂哲學的原初形態。自然法則的客觀性和必然性,尤為充分地體現于古希臘諸如《俄狄浦斯王》之類的悲劇所凸顯的命運觀念。所謂“遵循自然而生活”,既是自覺地順應自然本體,也是自覺地順應不為人的意志所左右的自然法則。
從中國傳統學術看,本體對應于作用,二者通常被稱為“體”和“用”。中國傳統學術的精要即在于體用論。王陽明曾以體用論串講儒家經典。在他看來,“正心,復其體也;修身,著其用也”,“明明德,體也;親民,用也”,“圣賢教人知行,正是要復那本體”,“時習者,求復此心之本體也”。按照體用論,體不變,用則千變萬化。就用而言,用既可分出舊用和新用,也可分出內用和外用。結合法而言,禮制體系可謂舊用,權利法治體系可謂新用;自然法可謂內用,實在法可謂外用。
合在一起看,現象顯示法則,法則支配現象,現象和作用其實處在同一層面。換言之,“用”與“相”處于與“體”相對應的同一層面。置于現代語境審視,本體還對應并區別于人的意志或意識。斯多葛學派的基點,不是人的意識,而是自然本體。相比而言,一如笛卡爾(René Descartes)在《方法談》中提出的“我思故我在”命題,現代哲學的基點,在于人的意志、意識或“我思”。在認識論上,從“我思”出發的現代哲學,難以再深入或察知本體。這是包括現代法律哲學在內的現代哲學中的本體衰落景象。
縱觀古今中西,法理學的三種類型可用法律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科學來表述。鑒于古代法律哲學和傳統中國的理學都以本體為中心,而現代法律哲學與法律科學對于本體都存在認識論上的隔斷,古代法律哲學可用中國文化中的“理學”概念表述為法律理學。這是從本體的角度對法理學所作的區分。
在名稱上,法律理學既可作為法理學中與法律哲學、法律科學并立的分支,也可作為法理學的總稱。按照中國文化的體用論,體用密不可分,有體即有用,有用即有體。從體用不二的角度看,法律理學或古代法律哲學側重在“體”,現代法律哲學和法律科學側重在“用”,如此,法理學其實可統稱為法律理學。這是既包含“體”,也包含“用”的總的法理學。
從體用兼備的法律理學視角看,法理學有三個基本內容或研究對象。一是道體;二是自然法;三是實在法。由此三重結構,可見只以實在法為研究對象的奧斯丁的法理學,并非完全意義上的法理學,而是法理學的一個分支。現代法律哲學并未觸及道體,其對自然法的闡述主要以自然權利為根基。總體上,現代法律哲學和法律科學成就的既不是禮教或宗教體系,也不是為宗教或道德理論所籠罩的法律體系,而是現代社會的權利和法治體系。
將中國文化融入法理或法理學,需要補充法理學的道體和自然法內容。在“道體-自然法-實在法”三重結構中,道體是“體”,自然法是“內用”,實在法是“外用”,由此所形成的是內外具足、體用兼備的法理學。
此外,深入形而上的道體和自然法,在認識論上需要訴諸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德性之知”。中國傳統文化中有一種獨特的有別于感性之知的“德性之知”。例如,張載談道:“德性所知,不萌于見聞。”如果將認知分為道德認知和理性認知,與“道體-自然法-實在法”相對應,三重結構也可表述為“道體-道德認知-理性認知”或“道體-德性-理性”,由此所形成的又是結合了德性和理性的法理學。
歷史地看,中國文化和歷史中綿延著道脈,雖時有中斷,卻從未滅絕。沿著道脈審視中國的現代化,這個時代的法理學有著融匯古今中外的文化需要和歷史契機。在全球化格局中,對于中國的未來發展而言,法治無疑顯得重要和關鍵。形成完備客觀的法治體系,為法理的古今中外融合創造條件,為德性和理性的自由生發疏通渠道,現代中國可望接續道脈開出新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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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前言 | 001
第一章 中國法理學的發展歷史和理論形態 | 001
第一節 國家與法的理論 | 002
第二節 法學基礎理論 | 009
第三節 法理學 | 016
第二章 中國法理學的文本分析和學理伸展 | 028
第一節 道德與權利 | 030
第二節 行政與政治 | 038
第三節 法律與法治 | 047
第四節 理學與法學 | 057
第三章 中國法理學的時空方位和研究對象 | 066
第一節 新軸心時代與現代性的開端 | 068
第二節 中國的近代與新的戰國時代 | 081
第三節 時代主題與法理學研究對象 | 091
第四章 法律理學與中國法理學的三重結構 | 113
第一節 法理學及其現代認知 | 114
第二節 法律科學與現代體制 | 120
第三節 法律哲學與理性價值 | 128
第四節 法律理學與道德世界 | 135
第五章 現代潮流中的權利起點與民主法治 | 143
第一節 作為現代政治起點的個人權利 | 144
第二節 自由國家與法律之治 | 158
第三節 對法律道德主義的拒斥 | 175
第六章 政與治理:民主法治下的為民治道 | 187
第一節 政制:民主與合法性 | 188
第二節 道理:價值與邏輯 | 199
第三節 法則:程序與實質 | 207
第七章 法概念的文化考察及其形而上理論 | 218
第一節 法的哲學認知 | 218
第二節 法與刑名之學 | 223
第三節 法與名教禮制 | 229
第四節 法律的名與實 | 234
第八章 現代性與基于中國文化的法理重建 | 245
第一節 本體的衰微:法律哲學的古今之變 | 246
第二節 道體的重啟:沿著道脈開拓法理學 | 249
第三節 法理學重建:現實需要和新的可能 | 253
第四節 “法律理學”:理論特征和文化內涵 | 258
參考文獻 | 266
主題索引 | 281
人名索引 | 286
后記 |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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