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想白嫖310萬!”北京,17歲女生起訴某短視頻平臺,稱其瞞著母親,在近1年時間內,使用母親手機號注冊賬號,私自充值310余萬元用于打賞主播,要求平臺全額退款,平臺則辯稱賬號由成年人實名且消費特征不符,法院經審理發現,涉案實際金額高達650余萬元,最終法院這么判!
2024年4月,17歲的張娟在母親孫蘭的陪同下,將某知名短視頻平臺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起訴狀中的敘事極具“受害者”色彩:一個懵懂的高中女生,趁母親不備,利用其手機號注冊了3個平臺賬號(其中兩個實名認證為孫蘭,一個后期實名為自己)。
自2022年11月起,她沉迷于平臺的直播生態,通過綁定母親的銀行卡,在一年內累計充值310余萬元,用于打賞多名顏值、才藝主播。
張娟及其代理人主張,根據 《民法典》規定,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獨立實施的巨額消費行為遠超其認知范圍,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或追認,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故請求法院判令平臺返還全部充值款項。
被告短視頻平臺在應訴后,迅速啟動了內部數據審計。然而,核查結果令人咋舌:原告主張的3個賬號,在對應時間段內的實際充值金額并非310萬元,而是560余萬元。
這一巨大的金額差異,讓承辦法官產生了第一重疑慮:一個聲稱對女兒打賞“完全不知情”的母親,為何會對銀行卡內流失的數百萬元毫無察覺?
為查明資金流向,法院依職權向平臺發函,要求調取涉案登錄設備(主要是孫蘭的手機)上的所有關聯賬號。這一查,徹底揭開了“未成年人獨自打賞”的假面。
調查發現,同一設備上還登錄著一個實名認證為張勇(張娟父親)的賬號,該賬號在此期間也充值打賞了90余萬元,至此,涉案總金額從原告聲稱的310萬,一路飆升至65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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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調查還發現,這筆巨款的消費軌跡呈現出明顯的成年人特征:
一是時間分布上,充值行為密集發生在工作日白天及深夜,與張娟作為高中生的在校作息時間嚴重沖突。
二是互動內容上,發言者常以成年人視角交流,如抱怨“朝九晚五上班”、討論“開車扣分”、提及“養兒子養女兒”的壓力等,語言風格成熟,與未成年人生活場景格格不入。
三是“反偵察”言論上,涉案賬號曾在評論區公然留言:“等下我去申請未成年人退款,用個未成年人申請,造假。”這表明,賬號的實際控制人早有利用未成年人身份進行惡意退款的預謀。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該案證據鏈閉環,成年人特征壓倒未成年人辯解。
在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下,平臺提交的電子數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實際充值主體是父母。20余次人臉識別是本案的“定案之錘”。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原告方在明知存在大量成年人操作痕跡(如上班族評論、深夜打賞)的情況下,仍堅持主張系未成年人獨立所為,且無法對父母的刷臉行為、關聯賬號的打賞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法律不保護“惡意”,禁止濫用未成年人退款機制。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設立“未成年人退款”機制的初衷,是保護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財產權益,而非為成年人的沖動消費提供“后悔藥”。
本案中,涉案賬號甚至留有“用未成年人申請退款造假”的評論,表明當事人存在惡意利用規則的主觀故意。
司法實踐明確,如果家長明知是自身消費或默許消費,事后卻試圖通過讓孩子“背鍋”來挽回損失,這不僅違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構成虛假訴訟。
法院認為,孫蘭、張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銀行卡密碼及人臉識別權限。
他們將手機、支付密碼交由孩子使用,或主動為孩子的大額消費進行人臉驗證,這在法律上可視為對消費行為的默示同意。
因自身監護失職或共同參與消費而產生的損失,理應由監護人自行承擔,而不能將商業風險全部轉嫁給已履行基本審核義務的平臺方。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伯瞻說法:這起案件給所有家庭敲響了警鐘。“未成年人退款”不是家長沖動消費后的“免死金牌”。法律保護的是真正的弱者,而非鉆法律空子的“戲精”。
家長在數字時代必須守住兩條底線:一是保管好支付密碼和人臉信息,這是守護家庭財產的第一道防線;二是以身作則,不要試圖教唆孩子通過撒謊來規避責任,這比損失錢財更損害孩子的價值觀。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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