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都有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如下:第一,締約雙方進入了合同訂立階段,形成了特殊的信賴關系。如果雙方尚未進入磋商階段,只是處于一般的聯系狀態,那么就不存在信賴關系,也就不會產生先合同義務。第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承擔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義務。第三,對方當事人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第四,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對方的損失是由于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直接造成的。如果損失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違反義務的一方不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有何區別
(一)發生的階段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即從雙方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成立之前的階段。如果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那么一方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就構成違約責任,而不是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則可以發生在任何階段,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只要一方的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就可能構成侵權責任。(二)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信賴利益,即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會成立并生效而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違約責任保護的是履行利益,即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侵權責任保護的是固有利益,即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絕對權。(三)責任的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只有賠償損失一種。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則多種多樣,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侵權責任的責任形式也比較豐富,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什么
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會成立并生效而直接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一是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立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費、通訊費、律師費、鑒定費、公證費等;二是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三是因支出上述費用所產生的利息;四是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為了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會成立并生效而喪失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機會損失。
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那么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相應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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