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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蘇女士與林先生原是夫妻,2006 年兩人共同出資,借用朋友趙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號房屋,全部購房款由夫妻共同支付,發票由林先生保管。
因當時政策不允許住宅用于辦公,加上雙方此后鬧離婚,這套借名房一直未處理。
2009 年,蘇女士與林先生離婚,法院未對這套借名房作出分割。
直到 2015 年蘇女士才得知:早在 2011 年,林先生已與趙先生私下解除了借名買房關系,趙先生將購房款退給了林先生,房屋一直由趙先生占有并登記在自己名下。
蘇女士認為,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資,林先生與趙先生惡意串通、單方解除借名關系,嚴重侵害自己的權益,遂起訴要求:
確認解除借名買房的行為無效;
判令趙先生將一號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趙先生辯稱:當時住宅不能辦公,我提出解除借名關系,雙方都同意,我已退還全部房款,不存在惡意串通。
林先生則稱:自己并未同意解除,是趙先生強行占房。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蘇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核心理由】
蘇女士、林先生與趙先生之間確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但房屋長期由趙先生占有使用,且購房款已全額退回林先生。
結合多年未主張權利、已收回房款等事實,可以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早已實際解除。
解除行為發生在 2007 年左右,當時蘇女士與林先生尚未離婚,林先生放棄房屋僅收回房款,自己也未獲利,不符合 “惡意串通損害配偶” 的典型特征。
蘇女士主張惡意串通,但無證據證明二人合謀侵害自己利益,法院不予采信。
【律師重要提醒】
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尤其夫妻共同出資,務必簽訂書面協議。
借名關系解除、退款等重大事項,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同意,單方處置極易引發糾紛。
離婚時未分割的借名房產,離婚后要盡快確權,拖延多年后維權難度極大。
僅有出資、沒有占有、沒有協議、沒有及時主張權利,借名買房很可能被認定已解除。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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