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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未成年人
我會騎車
但是
會騎≠能騎
未滿年齡騎電動車上路
既危險又違法
不慎撞傷路人
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
一起跟著小編
來學學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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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小紅(化名,15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下學時,因未及時避讓而撞到行人老王(化名)。經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紅存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未避讓行人的過錯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老王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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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老王因傷被送往安溪縣醫院就醫。后因協商未果,老王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紅及其父母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1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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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該案涉及未成年人,為避免案件審理等對小紅身心健康造成進一步影響,承辦法官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向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積極解決糾紛。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小紅的父母自愿賠償老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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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上我心愛的小摩托,它永遠也不會堵車......”
近年來,電動車等交通工具以其便攜、經濟的優勢,逐漸成為日常出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方便未成年人上下學,不少家長為未成年人購置了電動車,但是,未成年人生活經驗不足,對交通法規了解較少,遇到緊急情況的應變能力差,在騎電動車時經常出現載人、逆行、隨意變道等行為,極易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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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騎行年齡,在公共道路騎行屬于違法行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一定要履行好監護責任,把好安全第一道關,切莫為了一時便利,將自己的孩子及他人健康置于危險之地。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8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此,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未成年人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官再次提醒廣大家長,要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時刻提醒未成年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安全第一的交通意識,堅決杜絕未滿法定騎行年齡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聲明:轉載須注明來自“安溪法院”公眾號,且應保持標題和內容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歪曲、篡改或刪減標題及內容。
本期來源:交通庭 林佳梅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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