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張越)朋友之間互相幫助本是常事,但當“幫忙”的方式是用自己的名義從銀行貸款再轉借給他人時,其中隱藏的法律風險不容小覷。套貸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嗎?配偶收款并處置資金,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趙某與丁某系朋友關系。2023年底,丁某因資金周轉需要,請趙某向金融機構貸款供其使用。趙某遂以個人名義從多家銀行貸款共計35萬余元,隨后將其中33萬余元分多次轉給丁某或其指定人員,其中包括向丁某妻子周某銀行賬戶轉賬14.5萬元,周某收款后用于消費、理財等,后按丁某指示陸續轉出。事后,丁某陸續還款18.2萬元,剩余款項未再償還。趙某遂將丁某及其妻子周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本息23萬余元。丁某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主張該債務系其個人借款,與周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借給丁某,符合“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丁某應返還取得的借款本金,并賠償貸款利息。
關于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周某收到14.5萬元后用于消費理財,法院認定該14.5萬元借款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周某應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扣除丁某已還款項后,法院判決丁某返還趙某借款本息共計19.5萬余元,周某在其中8.3萬余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趙某雖與丁某存在借款合意,但因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導致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趙某無權主張雙方約定的高額利息,僅能要求返還本金及實際產生的貸款利息損失。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周某雖未直接向趙某借款,但其接收款項并自主處置,法院據此認定其對借款知情且參與,構成共同意思表示,故對該部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示,以個人名義從銀行貸款后再轉借他人,不僅會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法主張約定利息,還可能因個人征信、還款壓力等問題陷入被動。若借款人無力還款,出借人仍需自行承擔對金融機構的還款責任。
對于債權人而言,若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注重保留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據。
編輯 劉倩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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