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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林先生與張先生曾是親家。2015 年,張先生的母親分到一個經濟適用房購房指標(一號房屋),老人無力購買。
林先生稱:雙方口頭約定,由我全額出資,借用老人指標買房,房子實際歸我。隨后林先生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并裝修入住,后來讓兒子兒媳居住。
幾年后,老人去世,房屋繼承到張先生名下。
不久,林先生兒子與張先生女兒離婚。
林先生要求過戶房屋,張先生拒絕。
林先生隨即起訴:
要求確認借名買房協議無效
要求返還購房款、裝修費
要求賠償房屋增值損失 30 萬元
張先生卻說:
根本不是借名買房!這是小兩口向雙方父母借款買房,離婚時已經分割清楚,與你無關。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林先生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核心理由】
無借名買房合意
雙方沒有書面協議,林先生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口頭約定借名買房。子女離婚協議中也明確是借款購房,未提及借名。
出資不等于借名
房款雖從林先生賬戶支付,但屬于父母對子女購房的出資 / 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借名買房。
林先生并非實際居住人
房屋長期由小兩口居住,各類票據、產權證均由張先生持有,與借名買房特征不符。
離婚協議已對房屋作出處分
小兩口離婚時已就房屋出資、還款、補償達成一致,林先生事后主張借名,不合常理。
【律師重要提醒】
經濟適用房借名買房風險極高,沒有書面協議基本無法勝訴。
給子女買房出資,一定要寫清楚性質:是借款?贈與?還是借名?
只出錢、不住、不持票、無協議,法院絕不會認定為借名買房。
子女離婚時簽署的財產協議,對父母同樣具有約束力,不可隨意推翻。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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