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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知我意,一夢到神州?
在這里,聽見中國走向世界的號角??
不少家屬都來問過同一個問題:當事人被留置前主動退了錢,最后還是被抓了,這到底算不算受賄?其實這個問題早有 2007 年最高檢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核心只看兩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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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誤以為只要退了錢就能洗脫罪名,但法律認定的邏輯根本不是這樣。2007 年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明確:及時退還且無受賄故意的,不構成受賄罪。
但這里的 “及時” 和 “故意”,才是最難界定的兩個核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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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截然不同的退錢結局
第一種情況:無主觀故意的及時退還。
比如有人收了朋友送的普通禮盒,回家拆開才發現里面藏著大額現金,第一時間聯系行賄人要求取回,配合對方辦理退還手續。這種情況從始至終都沒有受賄的主觀意圖,哪怕流程走了幾天,都不會被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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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為規避查處而退錢。
如果是行賄人被紀檢部門談話、關聯的領導被調查了,擔心自己被牽連,才趕緊把錢退回去,哪怕退錢的動作非常快,也已經構成受賄罪的既遂。退錢行為只能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不會直接免除刑事責任。
還有一種容易被誤解的場景:延遲了一段時間退錢,但有合理的客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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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貼近現實的例子:某公職人員收下了送禮人送的手提禮盒,回家拆開后發現里面裝著大額現金。當天他就給送禮人打了電話,明確表示:“這個錢我不能收,你盡快過來拿回去”。對方說最近在外地談項目,過兩周再來取。
不巧的是,這位公職人員隨后接到單位外派任務,出國進修了兩個月,期間還通過微信、電話多次催促對方來取錢,只是始終沒能騰出碰面的時間。回國后第一時間,他就聯系對方全額退還了現金,還保留了當時的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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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哪怕拖了兩個月才完成退還,也會被認定為沒有受賄的主觀故意,不算受賄罪。因為從一開始就明確拒絕收錢,只是因為客觀原因耽誤了退還時間,不存在任何獲利的意圖。
很多人抱著僥幸心理,以為只要在被查前退了錢就能沒事,但實際上法律認定的邊界非常清晰:
如果收受財物后,沒有任何關于被調查的風聲,僅僅是因為事后發現金額過大才退還,這種情況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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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已經聽到了風吹草動,比如身邊的關聯人員被帶走調查,才匆忙退錢,這種行為本質上是為了規避法律制裁,依然會被認定為受賄罪既遂。
說白了,法律關注的從來不是 “退錢” 這個動作本身,而是你當初收受財物時的真實心態。從始至終都沒有受賄意圖,只是因為意外發現金額過大、或客觀原因沒能及時退還,只要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一直想退,就不會被認定為犯罪。但如果一開始就有收錢的打算,只是出事了才想著退錢避責,那不管退得多及時,都逃不過法律的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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