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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回遷房無房本能不能買?連環買賣回遷房,最終合同有效!
購房者多年前全款購入無房本回遷房,房屋經過原房主→二房主→購房者連環交易,如今房本下來,中間賣家推諉不配合過戶,購房者起訴確認合同效力,法院直接判決:連環回遷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案情回顧】
2014 年,原始房主秦先生,將自己名下一號回遷房,以 110 萬元價格賣給紀先生,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完成交房,紀先生實際占有房屋。
2017 年 9 月,紀先生又將這套一號房屋,以 168 萬元價格轉賣給購房者溫先生,雙方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合同中雙方明確知情:該房屋屬于回遷房,當時無法改名、無法辦理房產證,待后續政策允許辦證、過戶時,由紀先生負責通知、協調原房主配合辦理全部手續。
合同簽訂后,溫先生按照約定,分兩筆全額付清 168 萬元購房款,紀先生也按時將房屋交付溫先生入住使用。
多年后,涉案回遷房滿足辦證條件,房本已登記至原始房主秦先生名下,具備過戶條件。
溫先生多次聯系中間賣家紀先生,要求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紀先生以原房主不配合、不給房本為由,一再拖延、拒不履約。
為固定交易事實、保障自身權益,溫先生無奈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紀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辯解理由】
中間賣家紀先生
認可與溫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
自己并非故意不配合過戶,原始房主秦先生只承諾滿年限過戶,拒不交付房本原件,導致自己無法協助購房者辦理過戶手續。
原始房主秦先生
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未發表答辯意見,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利。
【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1、房屋屬于合法連環交易,各方自愿簽約
一號房屋為回遷安置房,2014 年原始房主秦先生自愿出售給紀先生,2017 年紀先生又自愿轉售給溫先生,兩次交易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購房者全款履約、長期合法占有房屋
溫先生已全額支付 168 萬購房款,交易完成后長期實際入住、占有房屋,完全履行了購房者義務。
3、簽約時雙方明知房屋無房本,交易自愿可控
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房屋暫無產權證、無法改名,待政策落地后再辦理過戶,購房者對此完全知情并自愿交易,不存在欺詐、脅迫、虛假交易情形。
4、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回遷房在無房本階段的轉讓約定,不屬于法律禁止交易的情形,未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判決】
溫先生與紀先生在 2017 年 9 月 28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
【核心判決邏輯】
1、無房本回遷房,私下簽訂的買賣合同并非無效
很多人誤以為沒房本的房子不能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房屋是否有產權證,不影響買賣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只要雙方自愿、內容合法,合同自簽字時生效。
2、回遷房連環買賣,合同依然有效
回遷房經過多手交易,只要每一手交易都是真實自愿、錢款兩清、房屋交付,不存在惡意串通、違法違規情形,每一手的買賣合同都獨立有效。
3、合同有效≠立刻過戶
合同有效,確認的是雙方交易的合法性;過戶屬于合同履行問題。即便原房主暫時不配合辦證過戶,購房者依然可以憑有效合同,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配合過戶、承擔違約責任。
4、知情自愿的風險約定,法律予以認可
雙方提前書面約定 “待政策允許再辦證過戶”,屬于民事合法風險約定,不存在違法違規,法院依法認可其效力。
【律師普法干貨】
? 1、沒房本的回遷房可以買,合同受法律保護
無產權證回遷房、安置房,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愿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具備法律效力,不用擔心合同白簽。
? 2、回遷房連環買賣完全合法
二手房、回遷房多手交易很常見,每一手合同獨立生效,上家不能以 “原房主不配合” 為由,否定和下家的交易效力。
? 3、合同有效是維權基礎
遇到賣家拖延過戶、反悔毀約,第一步就是起訴確認合同有效,鎖定交易事實,后續可繼續起訴要求強制過戶、賠償違約金。
? 4、回遷房交易務必書面約定過戶責任
購買無證回遷房,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后續辦證、過戶由誰協調、誰負責、違約如何賠償,避免后期互相推諉扯皮。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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