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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購房者看中回遷安置房價格更低,明知房屋暫時無房產證、辦理周期長,依然選擇簽約購買。
但不少人簽約付款后心生反悔,事后以“房屋是回遷房、辦不了房產證、產權有爭議”為由,惡意拒絕支付購房款,甚至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這種情況到底算不算賣家違約?買家可以單方面毀約退房嗎?
今天分享的這起北京真實回遷房買賣糾紛,法院給出明確答案:買家明知房屋性質仍簽約,事后無故拒付房款構成違約,合同必須繼續履行,還要支付逾期違約金!
案情回顧
賣方:溫先生(家庭成員:妻子周女士、兒子溫小先生)
買方:段先生
中介機構:甲房產公司
案涉一號房屋為溫先生名下合法拆遷回遷安置房,屬于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回遷房,因政策原因,交易簽約時暫未辦理不動產權證。該房屋拆遷安置在冊人口為溫先生一家三口,全家均一致同意出售該房屋,無產權爭議。
2022年8月,段先生通過甲房產公司看中這套回遷安置房,明確知曉房屋暫無房產證、屬于回遷安置性質。經過中介帶看、詳細溝通后,雙方自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核心約定:
1、房屋總價153萬元;
2、簽約當日買方支付定金10萬元;
3、買方需在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38萬元;
4、剩余5萬元尾款,待房產證下發、辦理過戶當日結清;
5、房屋具備辦證條件時,賣方需及時配合辦證、過戶,不得拖延。
合同簽訂當天,段先生按約定支付了10萬元定金,溫先生一家三口全部在合同上簽字確認,交易真實有效。
買方反悔,惡意違約、起訴解約退定金
合同簽訂后,段先生遲遲不按約定支付138萬元首期購房款,單方面拖延交易。
為了逃避違約責任,段先生主動起訴,主張賣家和中介隱瞞房屋是回遷房、房屋無法辦證、產權存在爭議,要求撤銷合同、雙倍退還定金。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最終駁回了段先生的全部訴求,認定本次交易不存在隱瞞、欺詐行為。
敗訴后,段先生依舊拒不履行付款義務,并在本案中提起反訴,堅持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退還10萬元定金。
雙方核心爭議
買方段先生主張:
1、房屋是拆遷安置房,無法辦理房產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房屋安置人口包含賣家妻兒,賣家無法單獨處置房屋,產權存疑;
3、即便自身逾期付款,賣家無實際損失,無需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標準過高。
賣方溫先生主張:
1、買方明知房屋回遷房屬性、無房本現狀,自愿簽約,無權事后反悔;
2、全家均已簽字同意賣房,房屋無任何產權糾紛;
3、買方無故拒付房款,導致房屋長期空置、無法另行出售,造成巨大損失,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逾期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核心觀點
1、買方事前完全知情,不存在欺詐、隱瞞情形
買賣合同中明確標注回遷安置協議編號,合同條款多次注明房屋暫未辦證、需要周期辦理產權。同時中介工作人員出庭作證,簽約前已明確告知買方房屋為回遷安置房、暫無房產證的全部情況,買方自愿接受交易風險。
2、回遷房≠無產權,合同目的可以實現
案涉房屋屬于合法回遷安置房,僅存在辦證時間延后的政策問題,并非永久無法辦證、無法過戶,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
3、房屋產權清晰,無任何權屬爭議
房屋安置在冊家庭成員全部簽字同意出售,庭審中再次出具書面同意聲明,賣家具備完整的房屋處置權利,不存在產權糾紛。
4、買方無故拒付房款,構成根本違約,無權解除合同
買方在無任何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履行付款義務、惡意訴訟拖延交易,屬于單方違約,無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5、違約金酌情調整,合法合規
雙方原合同違約金標準過高,且賣方未舉證具體損失,法院結合交易情況,依法調低違約金標準,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一年期LPR的1.5倍計算逾期違約金。同時,剩余5萬元尾款付款條件未成就,不計入違約金計算基數。
最終判決結果
1、 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
2、 買方段先生需在判決生效七日內,向賣方支付購房款138萬元;
3、 買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38萬元為基數,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計算);
4、 駁回買方全部反訴請求。
普法干貨|回遷房交易核心規則
? 1、明知回遷房無房本仍簽約,事后不能隨意反悔
只要簽約前賣方、中介如實告知房屋性質、無房本現狀,買方自愿簽約,就視為認可交易風險,事后不得以“辦不了證”為由毀約。
?回遷房暫時無證≠合同無效
回遷安置房僅受政策限制暫緩辦證,不屬于禁止交易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必須履約。
? 家庭成員全部簽字,徹底杜絕產權隱患
回遷房安置人口較多,交易時務必讓全部在冊安置人口簽字確認,避免后續出現產權爭議。
? 買方無故拒付房款,需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交易一旦簽約即受法律保護,買方單純不想買、覺得不劃算而拒付房款,屬于惡意違約,不僅要繼續付款,還要承擔逾期違約金。
案例總結
回遷房交易風險是雙向的,賣家如實告知、買家自愿接受,就必須遵守契約精神。購房者不能看到房價波動、心生后悔,就以房屋性質、辦證周期為借口惡意毀約。合法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單方違約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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