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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司答網民咨詢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關經濟補償金問題的來信
來信時間:2026-04-23
回復時間:2026-04-29
何*萍:單位違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按2N賠償,員工前12個月工資超過本地社平工資3倍,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該按其實際平均工資計算還是按社平工資3倍計算。
回復: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據此,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按該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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