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云南省公安廳關于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通告
云南高院 2026年6月2日 16:00云南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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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云南省公安廳
關于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
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之規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云南省公安廳聯合發布本通告:
一、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云南省公安廳聯合在全省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依法嚴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妨害公務,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虛假訴訟等犯罪行為。
二、凡在云南法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自覺到人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并履行義務,不得實施抗拒執行、逃避執行、規避執行、妨礙執行的行為。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采取罰款、拘留、限制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懲戒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八)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十)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一)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十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發布后、移送立案偵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積極履行義務且違法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投案并積極履行義務,公訴機關經審查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在本通告發布后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免除處罰。
五、教唆、幫助債務人實施規避執行、妨害執行、抗拒執行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申請執行人有權對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的被執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訴。立案或者審理過程中,自訴人要求復制已由執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證明其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犯的證據,人民法院將依法及時提供。
七、廣大群眾尤其是申請執行人要堅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舉報違法犯罪人員并提供線索,支持和協助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拒執犯罪活動,共同維護社會信用秩序和司法權威。司法機關將為舉報人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特此通告。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云南省公安廳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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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楊帆
責編|趙贏
編輯| 朱海志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云南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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