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滬0107民初12247號
原告:王某1,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某某律師事務所1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2,某某律師事務所1律師。
被告:張某,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普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某,某某律師事務所2律師。
原告王某1與被告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9,870萬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1976年登記結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未實際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原、被告名下14處不動產。
經本院查明,原告王某1在本案起訴前曾以相同的訴請及事實與理由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訴請的案件標的為1.4億,后該院以被告經常居住地在本市普陀區為由,裁定案件移送本院審理,當事人上訴后經某某院二審維持原裁定并生效。本院受理后案號為(2022)滬0107民初10445號,因案件所涉標的巨大,本院報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后該院指定案件仍由本院審理。該案開庭審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
審理中,原告表示除本案所涉財產外,被告離婚時及離婚后取得的財產有:一、原告的同事王某3歸還給被告的1,000萬元;二、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騙,該案在2010年退贓2,500萬元至被告個人名下;三、某某公司2013年投資某某局1項目,2015-2016年期間退股3,200萬元,全部退至被告個人名下;四、1997年至2007年被告收取寶豫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代理費3000余萬元;五、被告借給案外公司500余萬元債權;六、被告曾某自己炒股虧了6、7,000萬元。被告則表示,原告離婚時取得的財產另有:一、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717小區1號樓二單元2601室房屋;二、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大街319號C廣信嘉園C3樓9單元9D號房屋;三、案外人吳某的400萬元債權;四、原告名下匯豐銀行理財產品5,416,409元,匯豐銀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五、原告個人名下匯豐銀行單位信托基金250萬港元;六、原告名下某某銀行存款,根據流水顯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該賬戶內流水3,160萬元,其中2,750萬元從原告股票賬戶中轉出。
原告另表示,原告一直在鐵路系統及國企工作,2016年在國電集團辦理的退休,級別為副廳級。被告原來是某某局2民警,2005至2006年期間調到某某局3某某局4工作,調到上海后被告就沒上過班,目前已退休。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前為國企單位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兩人在本案中所涉財產及相互提及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的收入情況不符,且原、被告對此均無合理說明。因本案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王某1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旭衛
人民陪審員 黃慧鳳
人民陪審員 范根娣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康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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